资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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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本管理,充分发挥资本效能,强化资本约束,不断增强本行资金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原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整体改制基础上,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共同发起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所占有、使用的资本和资本积累是股东应享有的权益。第三条资本管理目标:建立健全资本管理机制,使资本管理能满足规模发展和风险管理需要,符合监管部门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实现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最大化。第四条资本管理原则:集中管理、统一支配、授予经营、保值增值。第二章资本的构成及比例第五条本行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构成。第六条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未分配利润。(一)实收资本。指企业所有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金。2目前,本行实收资本是指股东按照本行章程规定实际投入的资本金。实收资本除增资扩股外还可通过资本公积转增、盈余公积转增等渠道增加。(二)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国家扶持资金和其他资本公积等。(三)盈余公积。包括按本行章程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四)一般准备。包括本行体制改革时期,清产核资确认的净资产分配时计提的风险资产准备或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准备。(五)未分配利润。指按规定分配的利润或应弥补的亏损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第七条附属资本包括呆账准备、专项准备、特种准备、其他资产减值准备、重估储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第八条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5%,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1%。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第三章资本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九条本行资本管理机构包括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有关职能部门。3第十条本行董事会承担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并就本行资本管理向股东负责,履行如下职责:(一)确定资本管理目标与资本管理机构,强化目标约束;(二)确定资本充足率管理目标,核准资本规划,强化定量约束;(三)按规定批准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强化市场约束;(四)审议资本筹集计划,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强化规范约束。第十一条经营管理层向董事会负责,负责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目标,明确具体实施资本管理的部门,并履行如下职责:(一)根据经营管理层要求,起草资本规划,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二)拟定、修改和实施资本管理制度;(三)确保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并根据监管要求和业务发展变化调整资本充足率目标,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四)负责资本的核算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及审批权限提取、分配、使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未分配利润,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等;(五)完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报告程序,加强对资本评估程序的检查和审计,确保各项监控措施的有效实施;4(六)定期或不定期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和预测资本规划实施情况、资本结构变化、资本充足状况;(七)评价资本使用的绩效。第四章资本的管理第十二条实收资本管理(一)实收资本由总行集中管理,统一支配;(二)按照资本金保全原则,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益以及计提折旧,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增减实收资本;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相抵后的净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不增减实收资本;(三)实收资本增减变动后,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四)本行股东在从事经济活动中,不得以持有本行的股权做质押,经董事会审核同意除外。第十三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管理(一)资本公积由总行集中管理和核算,涉及资本公积变动的项目,由总行统一调整;(二)资本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三)盈余公积由总行集中计提和管理。以全行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基础,按有关规定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四)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盈余公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时,应由董事会决议,并经股东5代表大会批准。在实际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要按股东持有的投资股比例转增。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的余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第十四条一般准备管理(一)一般准备由总行统一计提和管理;(二)本行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余额应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第十五条资产减值准备管理(一)总行应在规定的提取率内足额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并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清理核销呆帐、坏帐;(二)各支行无权批准对客户减免贷款本息。第十六条分配利润管理当年利润和未分配利润属于总行所有者权益,由总行集中统一管理,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议报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管理(一)固定资产是本行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行对固定资产实行比例控制,全行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比例不得超过40%;(二)固定资产由总行集中核算,统一计提折旧及计算净残值;(三)各支行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必须上报总行批准后,6才可进行;(四)各支行对辖内固定资产有使用权,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报告制度;(五)各支行在从事经济活动中,不得以占用的固定资产做抵押。第十八条资本规模管理(一)建立灵活高效的资本筹集机制,形成从资本需求测算、资本筹集渠道分析、资本工具选择和执行资本筹集方案的管理形式;(二)定期评估和监控资本变化,分析可用资本工具。根据筹资需求,及时提出筹资额度、渠道和时间安排,形成筹资规划方案;(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风险承受水平,资本短缺程度、市场筹资能力、筹资时机等因素,适时补充资本,通过内部和外部两种补充渠道合理增加资本,保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第十九条资本风险管理(一)资本风险管理纳入本行风险管理框架,建立相应的管理信息,逐步开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模型,提升风险核算水平,强化资本风险抵偿能力;(二)在对各类风险进行量化评估基础上,确定风险可接受的水平,建立健全以资本为核心的资本约束机制,合理控制资产风险的扩张。第二十条资本分配与考核7(一)逐步完善实行不同分支机构、不同业务条线及产品的资本需求和资本收益的计量;逐步建立内部风险资本分配模型和资本最优分配机制,提高资本配置效率;(二)逐步研究推行资本收益绩效评价和以资本回报为基准的激励机制。第五章资本充足率计算第二十一条本行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第六章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第二十二条建立与本行资本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简约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第二十三条每年至少实施一次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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