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预审文件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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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高级工程师招标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教师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协会专家厉耘云2014年5月一、资格审查概述由于我国普遍实行企业经营资格、资质、生产许可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等管理制度,大多数项目招标需要审查投标资格。资格审查既是招标人的权利,也是大多数招标项目的必要程序,它对于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为了保证潜在投标人能够公平地获取投标竞争的机会,确保投标人满足招标项目的资格条件,同时避免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资格组织审查。(一)资格审查的目的按照法定和招标约定的投标、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资格条件,确定合格投标人。(二)资格审查的原则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资格审查应遵守科学、择优和合法的原则。(三)资格审查的法律内涵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相对人履约能力的审查是招标人应当解决的首要问题,即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主体合格是缔结合同的基础条件。如果说投标相当于考试,资格审查就是选择符合主体合格条件的若干好学生。所谓中标人就是主体合格的好学生参加考试的优胜者。1、国内法规(1)《招标投标法》第18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计委令第30号)第17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16条修正后:“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货物的招标”。(4)《条例》第18条第2款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年第89号)第16条规定了:“资格预审组织(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公告内容(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第17条明确了“预审结果通知(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及合格申请人数确定(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七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6)《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二、完善资格审查制度:组织方式(预审、后审)、审查形式(合格制、有限数量制)、预审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等。2、国际做法在国际上,资格预审作为一些招标采购活动的选择性程序,其意义和适用性也得到广泛认可。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2.9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2.08款,均提出对高额、复杂性工程施工的采购而言,正式招标前进行资格预审是必要和值得的。优点剔除不合格投标人,降低采购风险鼓励优质潜在投标人预先判断竞争性减少评标工作量和时间……缺点可能增加采购时间有限投标人间容易串通评审人员主观判断招标人可能滥用权力……3、总体态势在国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承发包领域,关于资格预审活动,主要存在两方面的现状特点:一是可选择性但实践中得到广泛选用,二是规则限定小,做法不一。(1)可选择性程序,但实践中广泛选用(买方市场竞争激烈,通过资格预审的准入机制降低交易风险,减少评标工作量和招投标综合成本)(2)具体操作规则限定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行业尚无统一、细致、规范的要求),实践中作法不一(资格要求、审查程序、评审专家构成等)二、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的内容(一)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的要素标准招标中通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要素的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合格。一般条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5条的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还必须满足下述两项资格条件:一是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同主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主要要求符合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管理的要素标准;二是招标人根据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主要是满足项目要求的能力要素标准。(二)工程施工投标资格根据《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7]令第159号),建筑企业应当取得建筑企业相应类别资质证书(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并已在推广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标准,设计与施工资质一体化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后,方可从事相应资质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参加工程施工投标人的资格能力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投标人资格:企业法人资格、相应资质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的能力投标人可投入技术和管理人员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投标人可投入的设备能力其他工程技术管理要求投标人信誉投标人限制情形(如《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的)1、工程总承包资质要求《建筑法》第26条明确规定,“承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在做好与上位法衔接的同时,为了给推广总承包留出空间,原则规定“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至于在具体资质要求上是否要求总承包人必须同时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由招标人根据行业管理情况,以及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实践中:(1)设计单位牵头选择承包商,或承包单位牵头选择设计单位,即有单一能力通过分包的方式各自具有项目必须的资格;(2)设计、建设单位同时具备两种能力或通过联合体具备了两种资格条件;(3)项目咨询管理公司中标后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这些单位分别符合项目要求的资格条件。目前,国家对工程总承包的资质没有规定,因此文件依据目前设计、工程现有资格条件以满足实际需要。资格条件中取消了必须具备安全许可证的条款(设计没有)2、施工总承包监理人的资质要求《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遵循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监理人的定位,建立了以监理人为主体的合同管理模式。为了防止实践中可能产生的强制监理扩大化,《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规定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照此规定,监理既包括受发包人委托的合同管理,也包括国家规定的强制监理,只有强制监理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某些阶段有强制性:如施工安全的建立必须有资质国家没有规定设计强制监理。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资质要求应当具备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注册类职业资格,二者至少有其中一种,文件主要从技术方面考虑,实际工作中要在具有综合管理能力的基础上,从具有上述资格之一的专家中选拔。(三)货物投标资格货物投标单位的资格管理主要是货物产品制造、销售、安装企业的法人经营资格、行政许可和强制性认证认可制度。其中,我国现行货物生产企业的行政管理规定主要有:1、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令第80号)明确规定对列入目录的重要工业产品(如:乳制品、燃气热水器、建筑扣件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或者通过认证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但是,列入管理目录的产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销售经营和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2、强制认证制度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主要规定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1号,2005年5月日起施行)以及《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等。国家对目录产品实行强制性认征,统一认证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统一认证标志、收费标准。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可简称为“3C”标志。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应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3、特殊行业的规定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及相关文件中,已将火灾报警、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防火门、消防水带、消火栓(室内、外)、普通消防车(罐类、专项类)列为限制类目录产品。对于拟生产上述产品的单位必须获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2004]令第397号)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3]令第373号)规定国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许可制度。4、货物招标投标人应具有的资格(1)投标人应具有经营资格。如果招标采购货物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或者属于强制认证制度、特殊行业安全生产许可和核准制度的货物产品,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许可证(如: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认证证书(如: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专营产品的货物贸易企业还应具有生产企业授权代理经销资格。(2)投标人应具有的类似项目业绩(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4)拟入设备状况(5)联合体与分包(6)履约信誉及其他5、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条件(1)法定条件《政府采购法》第22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特定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联合体投标《政府采购法》第24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27号令第38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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