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及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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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及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处一、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支持资源综合利用,鼓励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其中现行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有:《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和《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文件。二、现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主要方式目前,我国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直接免税、税务部门即征即退、财政部门先征后退等方式。(一)直接免税:直接免税是指对某些货物或劳务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税务部门即征即退:税务部门即征即退是指由税务部门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将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定期退还给纳税人,有即征即退50%、80%、100%。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三)财政部门先征后退:财政部门先征后退是指由税务部门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将已征税款全部或部分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三、现行有效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的具体规定(一)免税(1)再生水;(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3)翻新轮胎;(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5)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二)即征即退100%的项目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6、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三)即征即退80%的项目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等产品。(四)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项目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等;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7、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8、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9、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10、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11、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等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等金属;12、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等产品;13、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14、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五)增值税先征后退的项目(由财政部门负责退税)1.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2.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的煤层气(自2007年1月l日起执行,财税[2007]16号文件规定)。四、现行有效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的具体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所称主要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减计收入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对企业某些经营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按一定比例减少计入收入总额,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和加计扣除方式类似,减计收入也是一种间接优惠方式。对企业某些项目的收入减按一定比例计入收入总额,而其对应的成本费用则可以正常扣除,则企业不仅可以减少在这些项目上的税负,还可能减少在其他项目上应纳的所得税。五、企业申请享受减(免)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何办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文规定,企业申请享受减(免)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税收,必须由企业申报,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经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企业,才能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六、企业申报享受减(免)资源综合利用税收的程序如何规定的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黔经信办[2010]608号文件的规定: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同级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完成初审,初审合格企业,由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召开省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行业专家参加的认定会议,进行集中审定。对认定审查合格的企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颁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七、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的认定有何特殊规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文规定,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各省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一)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二)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三)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八、国家和省对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资金扶持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国家和省级通过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资源综合利用结构调整、改扩建项目的投入,重点支持投资规模较大、利用废渣量多、技术工艺先进的工业废渣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和重点项目。国家资金主要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国家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等。省级资金主要有: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等。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应根据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确定当年支持的方向、重点领域,并按有关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上报。资料来源于《贵州工业》2012年第10期总第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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