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内部控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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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资金管理制度为规范资金支付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资金风险,特制定本制度。1.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1.1总则1.1.1本制度的制定依据是《公司法》、《会计法》、《公司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制度。1.1.2公司所有的支出均需依照审批程序核准后支付。1.1.3公司对资金的支付实行分级授权批准制度。1.1.4公司所有资金的收付均通过银行结算。1.2.资金支付的分类及审批权限1.2.1根据公司资金支付的性质,将资金支付分为以下两大类:固定费用和运营费用。1.2.1.1固定费用指每月固定的房租、管理费、员工保险、国税地税、水电费、电话费等。1.2.1.2运营费用包括经营性支付和非经营性支付,具体如下:a、经营性支付主要指原材料采购、物料采购、赠品、印刷品、工程、广告费、燃料动力等与经营直接相关的支付。b、非经营性支付主要指办公、招待、公关、资料、差旅、交通、电话、邮电、会议、培训、咨询、审计、固定资产、食堂费用等支付。1.2.2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图1.2.3资金支付的程序规定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1.2.3.1.支付申请。各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提前向部门经理提交资金支付申请,详细填写《付款申开始用款人填写费用报销单或付款申请单或OA借款申请单并签名各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主管、财务经理及总经理核准出纳付款结束董事长(管理层在授权范围内审批)1请单》、《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借款单》及《支票申领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应附上有效合同或相关资料;1.2.3.2.支付审批。部门经理应当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部门经理应当拒绝批准。1.2.3.3.支付复核。财务主管及财务经理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原始单据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财务经理及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1.2.3.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董事长批准、会计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1.2.4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固定费用支付,根据合同或协议,财务主管审核,财务经理复核后即可付款。运营费用的审批权限如下表所示:经营性支付与非经营性支付的审批权限说明表支付种类审批额度提出审核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经营性支付元以下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经营性支付元(含)以上经办人部门负责人非经营性支付10000110000元以下经办人部门负责人非经营性支付10000元(含)以上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固定资产购置经办人部门负责人2.银行存款管理控制制度2.1总则12.1.1为规范公司的银行存款业务,防范因银行存款管理不规范给公司带来资金损失,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2.1.2本制度适用于涉及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事项。2.1.3本制度中的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2.2银行账户管理规定2.2.1公司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也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开立银行账户需由财务经理审批,报总经理批准后开户。2.2.2公司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分别设立银行账户用途:2.2.2.1收款账户:指公司所有货款都存入此账户;2.2.2.2支出账户: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支付,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等。2.2.3银行账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财务部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对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及时清理销户。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2.2.4由经理牵头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地审查银行帐户,发现私开账户、未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账户等问题时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2.3银行存款业务办理管理2.3.1银行存款业务办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与公司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银行账户仅供公司收支结算使用,不得出借银行账户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2.3.2公司与银行签订的结算合同中需要明确款项收付的结算工具、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等内容。2.3.3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应严格审查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的合法性,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2.3.4公司各部门的业务或日常费用付款,需预先领用支票或汇票的,申请人应填写支票领用单,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申请单中至少要列明用途、金额和收款单位,银行票据应分别加盖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持票人领取票据后,须在票据存根上签字确认。2.3.5出纳人员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或结算工具,并在办理业务后取得结算凭证,如银行回单联等。2.3.6会计人员根据相关的原始凭证与结算凭证编制记账凭证。2.3.7出纳员应逐日逐笔登记银行日记账,并每日结出余额。2.3.8出纳人员不慎将结算凭证丢失后,应及时上报以方便财务部门采取挂失止损等补救措施。否则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由出纳人员自己承担。2.3.9会计定期通过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勾销销的方式对账,每月至少核对一次。1查明未达账项及其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对账单应每月装订入册。2.3.10公司与银行对账时发现错误的处理办法。2.3.10.1.记账错误的处理办法:上报财务经理,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改正。2.3.10.2.收付款结算凭证在公司与银行之间传递需要时间造成记账时间上的先后,即一方记账而另一方未记账。处理办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表进行调节。2.3.11财务经理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地审查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存款相关账目是否一致。2.4网上银行存款的管理2.4.1开办网上银行的账户严格按照开设银行帐户的审批流程审批。2.4.2网上银行的银行存款业务审批与管理严格按照普通银行存款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2.4.3网上银行的银行存款业务至少设操作员、复核员二级。2.4.4电子银行卡与密码的保管人员不得将卡交予其他人员,密码需定期更换,电子银行卡丢失需及时挂失、上报,否则后果由保管人员承担。2.4.5分公司每天在网上转款后需把银行明细打印出来放在资金日报标的后面,由总部出纳检查,保证资金的安排。若未按此方法操作罚款50元。3.票据管理规范3.1总则3.1.1为加强对与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规范各种票据的领用、保管、使用等事项,特制定本制度。3.1.2本制度适用于与资金相关票据的业务办理。3.2票据的领用、保管与使用3.2.1出纳人员在向开户银行领购支票时,须经财务经理批准。3.2.2出纳人员负责建立票据登记薄,保管相关的票据。3.2.3公司的各类业务往来原则上使用转账支票,确需签发现金支票的,则需上报财务经理批准。3.2.4有关部门或人员领用票据时要填写《支票申领单》,注明领用票据的日期、金额、用途等事项并报相关管理人员批准。3.2.5出纳人员签发票据前要逐项审核票据领用单上的内容与相关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审核无误后盖章签发,并在“支票签发登记薄”上记录。3.2.6出纳人员必须按照支票的序号签发支票,不得换本或跳号签发,否则后果由出纳人员承担。3.2.7出纳人员对填写错误的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存。3.2.8票据领用人在“支票签发登记薄”中的领用人栏中签字,未使用的票据与使用过的票据存根、相关使用凭证应交予出纳人员进行票据注销登记。13.2.9出纳人员应在“支票签发登记薄”中注明票据编号与注销日期,逾期不办理票据注销业务的票据领用人,出纳人员有权停止对其部门及个人签发票据。3.2.10票据领用人妥善保管相关票据,不得将票据折叠、污损、丢失。3.2.11票据领用人不得将票据借给他人或擅自改变用途及使用限额,否则财务人员不予报销,由此引发的后果由领用人承担。3.2.12出纳人员不得签发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确需签发的应该得到财务经理批准,并在支票上注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最高限额及报销日期,不能确定收款单位名称的必须注明签发日期、最高限额与报销日期,逾期未用的转账支票需及时收回注销。3.2.13出纳人员签发票据时数字一律采用银行规定的大写汉字表示,日期、金额、用途、单位应填写齐备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票据填写日期必须是支票签发当日,不得推前或推后,因不按规定填写、被人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全责。3.2.14出纳人员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得无理拒绝付款或任意占用他人资金。3.3票据的遗失处理与核销3.3.1票据的保管、领用人员必须保管好票据,若不慎遗失,由当时的持票人负全责。3.3.2部分票据遗失时的处理方法3.3.2.1.持票人的现金支票不慎丢失时,持票人应立即上报财务部,财务部及时联系银行采取措施。3.3.2.2.持票人持有的转账支票不慎丢失时,持票人应立即联系收款单位请求协助防范。3.3.2.3.持票人的银行汇票若遗失,持票人立即向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请求挂失。银行不予挂失的填明收款单位与收款人的银行汇票,持票人遗失此类银行汇票时,立即通知收款单位、收款人、兑付银行、签发银行并请求协助。3.3.3票据的核销必须经过财务主管的批准并指定核销日期,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票据。3.3.4票据核销时由财务主管与票据保管员共同审核票据的金额、数量等,确保票据是使用过的或已缴款的,并编制核销票据登记薄进行记录。3.3.5票据核销后,票据保管人应盖上“作废”章并随同记账凭证,按照票据的本号与序号的相应顺序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在保存期之前禁止销毁。3.4票据的结算3.4.1业务中使用票据结算时,经手人必须审核票据的内容,确认其为有效票据。具体的审核内容包括:3.4.1.1.票据填写是否清楚。3.4.1.2.票据内容是否齐全。13.4.1.3.是否在签发单位处加盖单位印鉴。3.4.1.4.票据上的金额及收款人是否有涂改迹象。3.4.1.5.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3.4.1.6.有背书的票据其背书是否正确。3.4.2使用支票结算时,有效支票的标准内容应该具备以下条件。3.4.2.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要求不能写错或遗漏一个字。3.4.2.2.填写的日期必须在十日以内。3.4.2.3.交款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公司法人章齐全、清晰。3.4.2.4.支票用碳素笔填写,内容清晰,无涂改。3.4.2.5.支票金额的大小写一致。3.4.3票据背书的规范。3.4.3.1.背书要连续,背书粘单上的签章符合规定,背书人的签章符合规定。3.4.3.2.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3.4.3.3.背书粘单上必须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公司法人章。3.4.4财务部相关人员收到的现金支票、银行现金本票等要及时存入银行,当日不能存入银行的,需请示财务经理后妥善保管,于第二日存入。3.4.5若银行退票,票据业务经手人应立即到签发单位进行更换。3.4.6出纳需注意承兑汇票的日期,承兑汇票到期后,对汇票进行背书,由出纳人员交到银行委托银行收款。3.5票据管理的其他规范3.5.1公司票据与印鉴的保管分开,出纳员不得保管相关印鉴。(区域由一人财务,是否把票据与印鉴分开)3.5.2公司在同城结算时可以使用银行本票。3.5.3各种票据的结算日期。3.5.3.1.支票的结算日期为出票日起10日内。3.5.3.2.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3.5.3.3.商业承兑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长补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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