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第一节概述近年来,建设工程方面的经济案件呈现不断上升趋势。其中包括平等主体在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时产生的经济纠纷案件、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经济行政案件、建设工程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有关诉讼方常常要求对涉案的建设工程类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一、经济案件中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增多原因分析国家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公有住房大量出售给个人,产权私有,原有住房的质量问题引起业主的普遍关注。房地产业快速发展,但不同开发商、承包商的资质等级、管理水平等良莠不齐,导致许多商品房存在质量缺陷,如有的住房出现倾斜、构件开裂等。建设过程中有打桩或爆破施工时将附近建筑物震裂,或使原建筑物一侧沉降较大,造成墙体开裂,以及购买的预制构件在安放过程中发生断裂,致人伤残和工程结构破坏等。一、经济案件中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增多原因分析装修过程中发现有刚刚装修不久的房屋,就出现吊顶下垂、油漆脱落、地板变形,管道生锈、漏水等。《建筑法》颁布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一旦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参与工程建设责任较轻或无责任的一方希望查清原因、界定责任;另外,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当遇到建设工程给自身的权益带来侵害时,会自觉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二、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房屋建筑的整体质量和使用年限鉴定各类危房建筑等级鉴定,确定致危的原因和结果建筑材料质量鉴定建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防水和其它土建工程质量鉴定建筑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及设备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集合和单元质量鉴定建筑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质量鉴定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鉴定建筑物抗震装置质量鉴定建筑门窗、幕墙工程质量鉴定建筑钢结构工程质量鉴定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包括事故原因、事故等级的鉴定)其它与建设工程质量相关的专门性问题的鉴定二、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涉案建设工程的工程量的查勘、计算作鉴定对涉案建设工程所用的材料数量、品种、规格、价格的计算作鉴定对涉案建设工程适用的定额、费率的适用性作鉴定对涉案建设工程造价结算的程序的合规性作鉴定三、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的特点建筑产品本身的特点对鉴定工作的影响固定性单件性和类型多样性整体性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工作自身特点的影响对建筑工程进行司法鉴定,除了需要从业人员具有丰富的工程设计经验、工程施工经验、工程管理经验以外,还要精通法律与经济等方面的知识。四、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的基本要求鉴定机构应当具备资质并应通过计量认证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的鉴定加固资质是对鉴定部门技术能力的认定,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只有盖上鉴定加固资质章,才能是有法律效力的判案依据。鉴定活动应该体现客观、科学、公正由于鉴定结论与原、被告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同时技术人员对所提供的数据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检测、鉴定工作一定要客观、公正。四、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的基本要求鉴定报告中应注明结论所依据的标准、技术规范名称及编号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规范应当是基建过程中遵循的最低标准,也是检测、鉴定工作的依据。鉴定报告应易于理解,便于应用鉴定报告的阅读对象或者审查主体,通常包括双方的有关当事人、代理人、法官等,他们中许多人并非工程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第二节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一、建筑质量事故及相关概念建筑质量事故建筑结构的临近破坏和倒塌,统称建筑质量事故,简称事故,破坏和倒塌又可分别称为破坏事故和倒塌事故。建筑结构的缺陷为了加强对事故概念的了解,必须要区分两个基本概念:建筑结构缺陷与建筑质量事故,两者是不等同的。二、工程质量缺陷及成因分析常见的工程质量问题有:地基基础下沉、主体结构承载力不够、墙面屋顶渗水漏水、墙体楼板裂缝等等。建设单位或发包人方面的原因建设单位不顾实际的降低造价、缩短工期不按建设程序运作在设计或施工中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任意肢解进行发包建设单位未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或给施工单位指定厂家,明示、暗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工程质量缺陷及成因分析二、工程质量缺陷及成因分析勘查、设计单位方面的原因勘查、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先导。勘查、设计工作好不好,会直接影响到最终的工程质量。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证书。二、工程质量缺陷及成因分析施工单位或承包人方面的原因施工单位是工程的建设者,是否能严格遵照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对工程质量的最终形成起到关键作用。施工单位脱离设计图纸、违反技术规范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进行施工和其他相关违法活动。施工单位未履行在施工前对产品进行检验的责任。施工单位对于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二、工程质量缺陷及成因分析监理单位方面的原因监理单位的职责之一就是代理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因此对于最终工程质量的优劣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三、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现状与问题目前我国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机构状况大体上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第二种是设在工程质量监督站和科研机构以及高校中的检测室,虽然大多数独立运行,但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三种是设在建筑业企业中的实验室。当前工程质量检测体系的运作存在以下问题大多数检测机构附设在科研单位和高校,或设在质量监督机构中,由于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就无法为出具错误甚至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报告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其中包括赔偿责任。设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的检测机构,若在其监督的工程中再从事赢利性的检测收费活动,则“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容易产生行政腐败,也不利于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现有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基本上是按行政隶属关系设定的,由于有些地区和部门的检测机构拥有垄断性的特许经营权,形成地方保护,不利于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四、建筑质量事故鉴定概念建筑质量事故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精通建筑专业知识的人员,运用建筑行业的专门知识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对与案件有关的建设工程质量依法进行审查和判断。鉴定机构类型国家、省、市级建筑科学研究院(所)下设鉴定中心或本身对外开展建筑类司法鉴定业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又经过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各类民间鉴定机构,面向社会开展建筑类司法鉴定业务。四、建筑质量事故鉴定鉴定的委托、实施建筑类司法鉴定的委托、实施程序基本和其他类鉴定相同。鉴定意见的应用对鉴定人的专业素质进行审查。鉴定人是否亲临现场进行勘察、检测,所得到的资料是否确实可靠。鉴定结论是否是在全面分析、客观考证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鉴定人、鉴定机构是否属于需要回避的情况。委托鉴定时所送检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来源是否合法。鉴定意见与案内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是否一致。第三节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等级评定概念与分级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级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事故。二级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事故。三级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损失3O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事故。四级重大事故是指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事故。第四节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一、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概念建设工程造价是指由建设工程的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建设工程所需要费用的总价款。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常见类型和特点案件类型经济纠纷类案件工程建设方与工程施工方在工程造价结算上产生争议或发生经济纠纷,需要对工程造价鉴定的。财产分割类案件工程项目出资人之间在工程造价结算上产生争议或由此引起财产分割纠纷,需要对工程造价鉴定的。财产赔偿类案件当事人因建筑物财产受损提出赔偿要求,对受损财产修复造价作出鉴定。财产罚没类案件受罚人建成或在建的建筑物财产,被执法人处置时,对罚没的建筑物财产需要作出造价鉴定的。工程造价鉴定特点中立性复杂性客观性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原则前提确定原则同一工程鉴定前提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而鉴定前提的确定与合同条款的效力及委托人对鉴定结论的需求紧密相关。鉴定资料完备、有效原则鉴定资料是鉴定工作开展的不可缺少的依据,也是鉴定结论正确无误的重要保证。鉴定过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于涉案工程的历史资料需要验证和补充,鉴定人必须和各方当事人进行接触,也必须到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数据,所有这些过程都必须要求在委托人的组织下进行,这样可以使委托人了解取得资料的过程,增强对鉴定人及鉴定结论的信心,同时也增强取证的严密性。对鉴定中有关资料的采用,鉴定人除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外,还应遵循实际可行的原则,在保证鉴定能够完成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反映和接近事实。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原则亲历性原则在涉案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未能自行收集提交,但对鉴定工作开展、鉴定结论取得有影响的资料时,鉴定人应通过现场调查、实地勘察及计算校核等多种科学手段来取证。时效与追溯的原则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及造价的形成是一个过程,其工程造价直接受到市场条件、合同、法规和定额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原则四、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注意事项鉴定中应重视非技术因素鉴定人应在职责范围内工作鉴定意见不需要当事人同意五、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与应用绪论部分,应包括委托人,委托时间,案情摘要,送检材料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检验部分,应根据客观全面,详略适当,便于引用,方便审核的原则,以及检验材料的情况和阐述问题的需要,确定具体表述内容和表达方法。五、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与应用论证部分,应根据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运用工程造价计算的基本方法,对检验所见事项进行鉴别的分析,力求论述充分,逻辑严密,没有歧义。结论部分,应当是检验和论证的自然结果和必然结论,如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同,应指出鉴定结论差异的原因。附件,应当把鉴定技术报告和在检验部分涉及的所有原始材料作为鉴定结论的客观依据附在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