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证据民事诉讼制度仲裁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目录解决建设工程纠纷证据和解调解仲裁诉讼问题解决目录8.1.1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建设工程民事纠纷,是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为内容的争议,民事纠纷作为法律纠纷的一种,一般来说,是因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引起的。民事纠纷分为合同纠纷(财产纠纷)、侵权纠纷(人身关系)。目录8.1.1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建设工程行政纠纷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目录8.1.2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可以成为原合同的补充部分。当事人不按照和解达成的协议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却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1)和解的概念目录8.1.2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和解的形式诉讼后的和解执行中的和解未经仲裁和诉讼的和解申请仲裁后的和解目录8.1.2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调解是指第三人(即调解人)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居中调停,使其在互相谅解、互相让步的基础上解决其纠纷的一种途径。1)调解的概念目录8.1.2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调解的形式法院调解仲裁调解民间调解行政调解目录8.1.2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仲裁机构是民间团体的性质,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仲裁。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提起仲裁的,另一方必须仲裁。仲裁调解范围仅限于民商事纠纷。仲裁的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快捷性(一裁终局)目录8.1.2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民事诉讼的特征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目录8.1.3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解决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行政纠纷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纠纷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目录工程建设领域中的民事纠纷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中不包括的是()。A.施工方与建设方法律地位平等B.争议的内容主要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C.任何一方对自己的财产可以自由处分D.各方对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享有处分权[答案]D目录8.2.1证据的主要种类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目录8.2.1证据的保全和应用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证据保全的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目录8.2.1证据的保全和应用证据的应用证明对象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与固定证明过程(举证时限证据的交换、质证、认证)目录两审终审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241公开审判制度3目录8.3.1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与回避制度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理目录8.3.1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与回避制度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目录8.3.1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与回避制度•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制定管辖目录8.3.1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与回避制度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目录8.3.1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与回避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目录8.3.2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狭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原告和被告。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斥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目录8.3.3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规定•概念财产保全,是指遇到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将会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总类•诉讼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目录8.3.3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规定•对象及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其中,“请求的范围”一般指保全的财产其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或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一般指本案的标的物。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目录8.3.3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规定★概念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在作出终局判决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适用范围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②追索劳动报酬的;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目录8.3.3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规定★适用条件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②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活或生产经营;③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④必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人民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适用;⑤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范围先予执行应当仅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急需为限。目录8.3.3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规定★程序(1)申请。(2)责任提供担保。(3)裁定。★错误的补救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经过审理,判决申请人败诉的,申请人应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拒不返还的,由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还应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目录8.3.4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胜诉权消灭胜诉权就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权利。胜诉权的存在,可以使得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得到保护。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当事人的胜诉权被消灭,即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不再受法律的保护。★实体权利不消灭《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实体权利并不因超过了诉讼时效而消灭,如果债务人在超过了诉讼时效的前提下自愿履行,债权人依然可以受领。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要求返还。目录8.3.4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短期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目录8.3.4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的终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目录8.3.5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审查与受理起诉审查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目录8.3.5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上诉的审理上诉的提起和受理对上诉案件的裁判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目录8.3.5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3)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的程序。目录8.3.6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执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②执行根据必须具备给付内容;③执行必须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目录8.3.6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生效的调解书等;(2)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3)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4)公证机关依法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以及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或裁决的裁定;(6)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目录8.3.6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3.执行案件的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4.执行程序(1)申请。(2)执行(3)再申请。目录8.3.6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委托执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执行异议(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2)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和解目录8.3.6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1)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5)强制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公民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8)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目录8.3.6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执行中止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②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目录8.3.6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结束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④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⑤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⑥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目录8.4.1制裁协议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对法院的法律效力132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目录8.4.1制裁协议的规定确认方式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