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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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第三条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事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的管理,市中心及各业务经办网点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业务承办。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提取使用本人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二章提取使用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体的;三、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并且部分开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经及遇到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第三章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第六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均需提供身份证明,并按以下各具体要求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一、购买自住住房的:1、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2、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止、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完税证。二、建造、翻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用地证明或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证明、支出明细、房屋所有权证。三、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危险房屋的鉴定部门的鉴定材料、完工证明、支出明细、房屋所有权证。四、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批文或证书。五、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并且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有效证明;劳动部门或社会保险部门和医疗部门提供的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及有关部门出具突发事发事件证明。六、出境定居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户口迁出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七、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本息的,需要提供提前还款申请表,当年最后一次还款凭证。八、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具有法律效力和租赁合同及夫妇双方单位出具的其月工资收入证明,户口簿。第十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第十四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根据不同单位性质、个人还款能力及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在贷款额度和期限上要有所区别,以降低贷款风险。第五章贷款程序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担保委托贷款首先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并如实真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书》,查询其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由其所在单位和参与还款人单位核实其收入情况并签章,连同如下资料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部门。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2、真实、合法、有效的购房买卖合同、协议;3、所购住房的期房首付款证明或抵押物他项权证;4、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料证明,担保所需要的相关材料;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第十六条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方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中心信贷部门负责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凭借中心出具相关的手续复查产权、交易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出具房屋他项产权证。第十七条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第三自然人担保的)同贷款人签定相关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以及借据,借款人用期房、现房抵押的,应到指定的保险机构签定保单。第十八条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的信贷管理部门实严格的三级审核,信贷员初审后,送交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审核无异议后,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集中会审,审核无误后,下发委托贷款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九条信贷部门依据《委托贷款通知书》及相关贷款手续去中心公积金收缴部门发放贷款,将委托银行的拨款手续转交借款人,贷款发放完毕。第六章贷款的偿还第二十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第二十一条贷款期限在一年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归还贷款本息。(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为: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归还本金累计数)×月利率第二十二条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需每月20日前偿还到期贷款本息。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全部划分偿还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第二十四条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的,应在归洞天福地当期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贷款人有权对提前还款额部分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再收1个月利息作为贷款人损失补偿金。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款的,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借款人提前还款,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再调整。第七章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五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或借款人将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必须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订相应变更协议。如需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应办理保险手续。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除期遗产或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外,贷款人在该债权未获清偿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将该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以清偿借款人的债务。借款人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义务的,应持经公证的继承协议、文件与贷款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原借款人抵押的房产应继续用于抵押。第二十七条如借款人需变更担保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并由当事人各方另行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就更抵押物后,贷款余额与重新提供的抵押物价值之比值不得高于原抵押的抵押率。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贷款人将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返还权利人。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属其单方违约:1、借款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2、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3、借款期间,借款未按约定分期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4、借款人擅自将抵押物拆除、出售、转让、出租赠与或重复抵押等;5、拒绝或妨碍贷款人对其使用情况或抵押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6、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7、与他人签定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8、保证人违反保证条款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仙款本息或其它影响贷款人实现债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9、借款人合同星盘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遗产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10、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中断或撤销保险;11、违反本办法和贷款合同的其他行为。第三十条违反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从逾期、挤占挪用之日起,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分别按逾期、挤占挪用贷款计收利息。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贷款余额计收利息,对未收取利息部分按贷款利率计收复利,对拖欠的分期还款额按日收取违约金。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1、贷款期间,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包括计划还款当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2、借款人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十一款规定的违约情形之一的;3、借款人有其他重大违约事项的。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公积金贷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原有合同内容,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在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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