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第三种民主”下的宪政主义协商性民主与合法性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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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30082姚凌1/4走向“第三种民主”下的宪政主义——协商性民主与合法性重建姚凌法学院摘要:作为当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政治理念,宪政主义在当下中国遭遇了各方挑战,根本上看还是起到基石作用的合法性的危机,其政治合法性亟待重建。而协商性民主,也即“第三种民主”,超越了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传统范式,为宪政主义“突围”提供了新的规范主义视角。具体现为协商性民主在关乎价值取向之心理层面、关乎现实利益之政策层面打开的新思路。关键词:协商性民主;宪政主义;合法性重建;转型期“宪政不是什么稀奇古怪、玄妙高深的乌托邦、华胥国,而是20世纪立国的康庄坦途。”萧公权在《宪政与民主》开篇即指出,“近代国家所以须实行宪政,并不是少数人骛新好奇的主张,而是从各国人民长期经验得来的结论。经验告诉我们,非民主无以立国,非法治无以立政,非民主与法治无以措国家于治平,致人民的福利。”1一、宪政主义在中国:合法性危机作为现代国家建构与发展的必要途径,宪政也被视为人类文明演进迄今为止最为完美的政治制度,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遵循。安德鲁·海伍德在其《政治学的核心概念》一书中指出:“宪政在狭义上就是有限政府通过宪法的存在而进行的实践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政府机关和政治过程受到先法规章的有效约束,就存在着宪政。”阿兰·S·罗森鲍姆的观点则是,人们对将自己的行为进行一定规范限度内的控制从而自由生活的同意就是宪政。本文的“宪政”既没有前者那样狭隘,也不如后者一般宽泛,而是一种中义上的“宪政”,指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载体的政治过程。与之相呼应,宪政主义具有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的双重维度。在这个意义上,宪政主义是对“如何安排国家制度来保障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的问题的关注,而宪政理念的真正内涵则是“法治而非人治”的理想。然而,当今中国的宪政主义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无论是现代社会的复杂性、普遍的不平等还是文化多元主义都为宪政主义的实施设置了难题。2归根究底,在于来自宪政主义的政治合法性这一基础的现实危机。1萧公权.宪政与民主[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51-52.2戴激涛(2008).协商民主对宪政主义的贡献:理论及实践.太平洋学报(06):39-49.141030082姚凌2/4“任何一种人类社会的复杂形态都面临一个合法性的问题,即秩序是否和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在现代社会,这个问题变得更为突出也更为普遍。”3尤其当下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更是处在合法性困境的高危期,原因无外乎转型社会中政治合法性在与时代要求和公民需求的滞后上显著突出。此处的合法性不仅是政治秩序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更重在社会大众对一定政治体系的自觉认同,“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统治正当性的认可”4。可见,合法性同时承担着统治者的正当性来源和被统治者的价值依据的两重角色。建构合法性是一个双向的过程,一方面,任何统治都企图唤醒并维持对其“合法性”的信仰;另一方面,任何统治都包含着最低限度的对其信仰的服从。正是这种信仰构成了统治的可靠基础。5与此相对,合法性危机也表现在两个层面,其一是价值取向相关的心理危机,其二是现实利益相关的政策危机。6二、超越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第三种民主”在20世纪晚期西方政治复兴哲学中,协商性民主兴起了。正是这种程序主义对话伦理,通过将自身置于宪政体系中,不仅实现了民主理论的新超越,也为转型中的中国提供了重建合法性的新路径。(一)自由主义民主与共和主义民主赫尔德认为,民主发展的源流上传承着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两大脉络。根据他的分析,自由主义民主滥觞于古希腊,经启蒙运动和其后英国的光荣革命、美国的独立战争,成为西方主流民主理念而垂范百年;共和主义以古罗马为典范,历文艺复兴而复活,分为马基雅维利所代表的保护型共和主义民主和卢梭所代表的发展型共和主义民主,逐渐为新自由主义所吸收。7上述两种民主之间的分歧可以被理解为“民主思想传统本身内部的冲突”,借用罗尔斯将之以洛克和卢梭具象化的经典评述,“与洛克相联系的传统更强调贡斯当所讲的‘现代人的自由’,如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某些基本的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而与卢梭相联系的传统则更强调贡斯当所讲的’古代人的自由’,如平等的政治自由和公共生活的价值。”8简言之,这两种民主的关注核心有着根本上的不同,于自由主义在“人权”,于共和主义则在“人民主权”。自由主义民主也好,共和主义民主也罢,均存在着一定的缺失。前者过度关注个人权利的公平性,一旦宪法产生,合法性基础就相伴而生,人民对民主的参与仅仅是一次的、原初的,缺乏汉娜·阿伦特所言“持续的同意”,从而衍生技术官僚的精英主义倾向。后者固然在政治合法性上取得了深厚基础,通过“在场”实现广泛的政治参与意义上的民主,但在社会现实的制度实践中难以更进一步,无法取代自由主义民主代议制。由此,人们转向了“第三种民主”的可能。(二)“第三种民主”的超越在公共领域观念和交往行动理论框架之下,协商性民主应运而生。形式上而言,协商性民主是前两种民主的整合,实质上来说,这一理论更多还是对共和主义传统的承继。协商性民主重新强调了位于共和主义民主核心地位的公民政治伦理,精妙地运用体系设计避开了直接选举的“乌托邦”虚幻浪漫色彩。民主意志的形成过程就是政治,哈贝马斯强调,这一过程3[英]戴维·米勒.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4王浦劬.政治学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163.5[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6张凤阳,等.政治哲学关键词[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338.7赫尔德.民主的模式[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1-120.8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北京:译林出版社,2000:4.141030082姚凌3/4一则孕育于议会中的利益妥协,二则脱胎于政治公共领域中公民的自由商谈。9为此,他十分谨慎地将代议制选举和公共意见表达分离:在选举程序上保留自由主义的代议制结构,而在政治的公共领域中坚持公众的不可代表性。如此一来,“第三种民主”既鼓励政治参与、形成对话,在相互说服、反复辩驳中形成利益平衡、达成共识,进而克服了自由主义“弱势”民主之弊;又将自身低调地嵌入已有宪政体系之中,以程序的正当合理避免了共和主义空想民主之嫌;最终在民主理念上实现了对前两者的超越。社会建制中,协商性民主主要还停留于规范意义上的理想阶段,尽管如此,这一理论不乏呼应,例如欧洲的“第三条道路”和“新左翼”政治实践。前者的代表人物吉登斯力倡“对话民主”。他这样解释,“对话民主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况:那里有发达的交往自主权,这种交往构成对话,并通过对话形成政策和行为”。吉登斯的“对话民主”以“对话”为名,事实上阐释了协商性民主的实质,即公共意志的形成必须包容各方意见,通过理性的交往谋求共识。此亦“第三种民主”指明的合法性基础。三、以协商性民主重建合法性:走向“第三种民主”下的宪政主义转型时期的突出特点在于利益的重新分化,社会矛盾在渐趋复杂的合作与竞争中呈几何级加剧,政治合法性受到质疑。面对转型中的社会现实,政治权威必然需要调和不同的利益诉求,以消除分歧、避免冲突。可以发现,这正是协商性民主之所长,因为“第三种民主”恰恰是基于理性的规范、“基于辩论的共识”10。如前所述,与合法性相对应,合法性危机包括两个层面,下面将分述协商性民主的应对之道。(一)协商性民主与心理危机“突围”“民主制度的合法性危机往往出现在社会变革时期……(原因)一是在结构变革时期主要保守制度的地位受到威胁;二是过渡时期社会群体在他们有了参政的政治要求之后却没有参与政治体系的机会;三是新社会结构建立后,新的社会制度在很长时间里不能满足主要群体的期望,并没有以此为基础塑造新的合法性。”11由此看出,合法性的心理危机一方面缘于政治参与的缺乏,另一方面来自政治不平衡。而这两个方面,协商性民主都可以有针对性地提供出路。政治参与方面,协商性民主下的自由交往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在政治公共空间内强调公众无法被代表,积极为各社会成员发声构建平台。如此,建立在“对话”基础上的结果当然是相互妥协、相互理解所形成的共识。此举不仅提高了政治权威的各项举措在实际上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可能,也增进了公众对该举措、该政治权威的信仰。至于政治不平衡,又分为宪法关系的不平衡和政治博弈的不平衡。前者存在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协商性民主将民主原则纳入传统自由宪法体系中以协调冲突,通过协商方式使二者保持互敬互惠以达成平衡。简言之,宪法体系组织关心公民的诉求,并给予其协商的空间。后者存在于各社会利益主体之间,如底层群众和精英群体的紧张关系。协商性民主则贡献了一种在法律规范屏障作用下的“特殊的自由讨论、沟通的场合和方式”,在协商中,“社会影响力和身份差异被尽量排除,一切既定的真理标准和权能行使都被缓期执行。完全的信息和平等的对话通过辩论和举证的程序来担保。”12(二)协商性民主与政策危机“突围”民主依赖于多数人的理性而非偏好,“在众口难调的状况下,程序可以实现和保障理性。”政策层面上的合法性危机殆产生于此。我国的政治程序缺乏可行的监督,程序正当性9许纪霖(2001).在合法与正义之间——关于两种民主的反思.战略与管理(06):113-120.10张娟and习裕军(2007).协商民主的兴起与合法性理论的重建.湖北社会科学(07):22-25.11李普赛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53-54.12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82.141030082姚凌4/4无从谈起,政治权威合法性在根基上受到侵蚀在所难免。协商性民主则不然,其关键在于,“民主程序通过运用各种交往形式而在商谈和谈判过程中被建制化,而那些交往形式则许诺所有按照该程序而得到的结果是合理的。”13其一,“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14,能够限制恣意专断和过度裁量;其二,程序本身能产生合理化与正当化的效果,即使承受了不利结果,参与者的平等权利已经得到充分实施并在“对话”中妥协,不动摇共识的效力。此外,在代议制受到挑战的当代,协商性民主可以在政治制度上起到很好的补充或扩张作用。四、余论:在中国的语境中“第三种民主”是哈贝马斯为晚期资本主义合法性困境开出的一剂良方,却未必适合于中国,全盘接收和断然否定都是不理性的。15对哈氏而言,其关于民主的认识主要集中于如何包容文化多元群体的意志,以扩大90年代欧洲社会的民主认同基础。彼时自由主义已经在当地取得巨大成功,并得到沉淀,成为谈及民主时不言自明的预设前提。由是,哈氏在“人权”和“人民主权”,也即正义与合法的紧张关系中将重点落在后者上。尽管他将这两者似是而非地糅合进“第三种民主”中,看似拒绝了直面人权与人民主权的择一选择,但仔细推敲可以发现,哈氏仍将人民主权——表现在民主的协商——视为至高无上的。而人权,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中,只有当其是经过验证的而非先验的时,才具有效力,值得全体公民的尊重。但哈氏没有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确信拥有主权的人民制定出的公共规范必然符合人权呢?这一点,罗尔斯曾在与哈贝马斯的论战中一针见血地指出过。与哈氏相反,作为自由主义倡导者的罗尔斯优先选择了“人权”,他将正义作为最高的政治原则。16哈氏和罗氏的观点各有千秋,源自于二人面对的不同问题语境,没有所谓对错之分。而在中国的语境中,面对“正义”尚未达成、自由历史传统匮乏的中国,罗尔斯的观点可以为哈贝马斯作出补充,用正义和“人权”规范“第三种民主”,引导中国走向更合法、更正义,也更适合国情的宪政主义。13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北京:三联书店,2003:377.14孙洪坤.程序与法治[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42.15卢瑾(2008).“第三种”民主模式——哈贝马斯协商民主观剖析.探索(04):74-78.16许纪霖(2001).在合法与正义之间——关于两种民主的反思.战略与管理(06):11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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