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武器、弹药罪辩护律师一、基本概念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走私的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弹药而走私的行为,过失不能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海关监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实施了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走私行为根据《海关法》规定,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1)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3)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二)武器、弹药1、武器、弹药的种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主要常见的有军用枪支、非军用枪支、军用子弹、非军用子弹、常规炮弹、手榴弹、枪榴弹以及成套枪支散件、非成套枪支散件等等。2、与武器、弹药有关的其他规定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对走私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是否属于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可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三)武装掩护走私与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根据《刑法》第157条的规定,武装掩护本罪所犯罪行的,从重处罚;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本罪走私的,依照走私武器、弹药罪和妨碍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一)走私武器、弹药罪与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这两种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侵害的是海关监管秩序,后者侵害的则是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以及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实施了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违反犯法律规定,故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比如浙江省杭州市“刘某走私弹药罪案”,留美硕士刘某5次以“五金配件”为名虚假报关从国外进口气枪铅弹,我国已明确将气枪铅弹纳入禁止的枪支弹药管理范围,属于非军用子弹。刘某因此被人民法院以走私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二)走私武器、弹药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这两种罪行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是海关监管秩序,后者侵害的则是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以及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实施了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或者是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如湖北省竹山县“吴某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系竹山县楼台乡村民,2010年4月6日,竹山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房屋附近的石岩下搜出其私自存放的自制火枪2枝,以及黑火药、底火等物品。被吴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被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四、处罚(1)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走私军用枪支1支或者军用子弹50发以上不满100发的;走私非军用枪支5支以上不满10支或者非军用子弹500发以上不满1000发的;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情节较轻”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走私各种口径在60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枚以上不满10枚,或者走私各种口径超过60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5枚的。(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军用枪支2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走私非军用枪支10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1000发以上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走私武器、弹药达到“7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量标准的;走私武器、弹药达到“7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走私各种口径在60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10枚以上,或者走私各种口径超过60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满5枚及以上的,或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1枚以上的。(3)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走私军用子弹10发以上不满50发的者;走私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不满500发的;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走私各种口径在60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5枚的.走私其他武器、弹药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标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