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劳动法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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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劳动法: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及标准作者:张爱斌时间:2013-06-15浏览量1301评论000经济金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金钱补助,以免劳动者因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而陷入生活困顿。和以前有关法律法规相比较,《法》在补偿劳动合同经济金。劳动者单方解除,一般是有了更好的打算,其生活不会因的解除而陷入困顿,因此《》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劳动合同经济,往往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或者欺诈手段,迫使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使劳动者既失去工作,又得不到补偿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经济,并可支付:(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作时间报酬的;(4)拒不支付劳动者处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5)低于当地最低标准支付劳动者的。”新颁布的《法》结合上述规定,在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如因下述情形,劳动者解除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补偿劳动合同保险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经济金的范围。根据《》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劳动合同经济金,但是这种情况明显不符合法律确立补偿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经济金的范围,即只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补偿劳动合同经济金,这和以前的法律基本保持一致。4、在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需支付补偿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经济金的支付范围,这种改进更能体现补偿劳动合同经济金:(1)固定期限因期满而终止,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经济金的责任。(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导致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补偿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经济金。补偿经济金的支付标准,劳动部在1994年12月3日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的补偿经济金。即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报酬25%的补偿工资工资经济金。2、有年限限制的补偿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工资经济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补偿经济金。即对于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情势变更或者经济性裁员,导致用人单位解除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补偿劳动合同经济金的支付标准。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的补偿工资经济。2、更改了有年限限制的补偿工资经济金才有年限限制。根据《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月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三倍的,向其支付补偿工资经济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3、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上述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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