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战略采购合同买受方:常熟中南世纪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时间:出卖方:江苏春迈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地点:常熟市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项目的采购事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第一条标的物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单价(元)暂定数量小计备注石墨改性EPS聚苯板18KG/m³江苏春迈节能科技有限公司M³6261000626000容重≥18KG/m³合计626000备注:合同暂估量为暂定,结算数量以实际送货的数量为准,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价格含税、含运费、PE包装袋、产品合格证。第二条质量要求:采取下列第A、B、C种方式A、满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标准号:GB/T10801.1-2002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GB/T29906-2013模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且须满足双方另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如不统一,以较高质量标准为准,并须满足甲方的功能性要求。B、双方约定质量标准:石墨改性EPS聚苯板:外观色泽均匀、黑色颗粒,外形表面平整,无明显收缩变形和膨胀变形,熔结良好,无明显油渍和杂质,导热系数小于等于0.041W/(m·K)等性能指标。乙方产品必须符合以上检测标准及规程要求,甲方对乙方的每批次送货进行抽检以或复检,若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甲方无条件退货,乙方承担甲方所有的检测费用。如果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工程项目损失或赔偿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追诉权。C、与乙方提供的样品完全一致,样品交由甲方封存。乙方产品应符合环境要求,产品中不得添加污染物。若乙方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或与乙方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甲方有权无条件退、换货;退、换货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该批货物未付款项中直接扣除。第三条包装标准与包装物的提供产品包装必须要符合所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与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2准。包装应完好无缺,随货须附带合格证、检测报告、质保书。第四条货物产权和风险的转移1、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在货物被交付到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地点且由一名甲方指定的代表在交货单据上签字确认之前,货物的所有权属于乙方且风险由乙方承担。2、不论甲方是否付款,还是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到了甲方,都不能等同于甲方已经认可了货物的质量、数量或服务,不表示乙方履行了相关义务,也不表示甲方对根据合同所享有任何形式的权利的放弃。3、如甲方对签收货物的数量有异议,应在收到货物之日提出。第五条交付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的时间、方式、地点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货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乙方的送货司机应遵守施工现场安全规定,积极配合,对违反规定及常识性要求,产生人员及设备资产损失的,由乙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未经甲方采购部人员的通知,禁止向甲方项目部供货,不得听信甲方项目部任何人员的指令供货,若乙方违反约定,甲方不承认乙方供货数量,不予乙方结算,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六条运输方式及到站(港)和费用负担:乙方安排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七条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分别在到货后、施工中和施工后三个阶段进行验收1、送货现场的验收:甲方对到场材料进行随机抽检。(1)发现数量短缺的,甲方将重新计算实际到货数量,并按重新计算的到货数量与乙方结算货款;即:实际到货数量=乙方送货数量-整批到货的包装数量×单个短缺数量(2)发现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与样品不一致、以次充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进行退、换货。2、施工过程中的验收:采用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1)由业主、总包或监理方随机抽样,送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对材料的性能或防火进行检测;(2)由项目所在地住建委或建筑检测机构随机抽样,对材料的性能或防火进行检测;3、施工后的验收:采用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1)由当地住建委或建筑检测机构对材料进行复查复检;(2)进行产品备案资料的审查。第八条付款方式1、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将货物运输到甲方指定地方,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按项目实际收货数量30日内办理结算,以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甲方在为乙方办理付款流程期间,乙方保证正常供货;2、在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提供同等金额的正式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3、若乙方提供虚假发票,甲方有权按照假发票票面金额2倍计罚。第九条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取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如果合同总额低于实际供货总额,则违约金按照实际供货总额的5%计算);32、因乙方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或与乙方提供的样品不一致而发生退、换货的,乙方应承担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如果合同总额低于实际供货总额,则违约金按照实际供货总额的10%计算),还应承担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供货或擅自停止供货的,或在合同有效期内擅自提高价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如果合同总额低于实际供货总额,则违约金按照实际供货总额的20%计算),乙方还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若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付款(发生第八条第2、3款情形的,为不符合付款条件)而造成乙方供货逾期或停止供货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4、因乙方材料本身质量原因,被报纸、电视等媒体曝光或批评警告的,给甲方的工程及社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货款;5、甲方有权永久追溯乙方的产品质量问题,若乙方的货物质量(包括已施工产品)不符合要求,乙方除按本条第1款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十条合同解除的条件1、双方协商解除;2、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材料并非自己工厂生产,而是通过其它途径获得,甲方有权解除合同;3、因不可抗力(如天气、地震、战争、车间爆炸、车祸等)而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于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推迟履行合同;4、如一方违约,且在守约方通知警告后15日内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的,则守约方可以通知违约方立即解除本合同,并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5、若乙方有违反廉政协议的行为,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对未付货款不予支付。第十一条其他约定1、乙方必须与甲方签订廉政协议,此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2、乙方同意本合同价格是市场上最具竞争力的价格,如果甲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发现市场上在同等质量、同等数量、同等时间内有比本合同价格更有竞争力的价格,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立刻执行市场上最具竞争力的价格。否则,甲方有权利减少合同承诺的采购数量或者解除合同;3、如果甲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发现乙方供给甲方以外客户在同等质量、同等数量、同等时间内价格比本合同价格更低,乙方须双倍返还甲方差价,且甲方有权利减少合同承诺的采购数量或者解除合同;4、乙方保证满足甲方质量及生产需求,在甲方书面通知后及时生产、送货上门。如因乙方原因供应不及时或不能供应(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如地震、火灾、水灾、停电、关键设备损坏等)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5、乙方保证所供应产品质量及服务满足甲方要求,如甲方内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对乙方投诉3次以上,且投诉有据可依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46、当乙方供应的材料在项目完工后,整体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乙方应主动解决材料不达标事件,所产生的公关费用也应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积极配合,如需甲方先垫资的,甲方可以在货款中直接扣除;对于甲方已经施工上墙的不达标材料,乙方还应承担因业主、总包或监理要求拆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及后期出现开裂渗透返修费用;7、当材料不达标,但经过协商后甲方同意折价接受的,甲乙双方应按质量层次重新定价,数量计算范围包括已上墙的材料;8、乙方在甲方厂区/办公区一旦发生任何事故,均由乙方承担,除乙方可证明该事故因甲方过错所致;9、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因侵犯第三方权利导致甲方涉诉或产生其他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甲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并按第九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0、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所涉及的合同的解除并不免除乙方承担赔偿甲方的损失。第十二条送达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所留的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通讯地址均为合法有效的地址。如有变更,须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一方按另一方所留存的地址不能送达相关文件等资料的,后果由地址不实方自行承担。第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履行期限自2015年03月_05日至__2016_年03月_04日。合同传真件与合同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买受方(甲方):常熟中南世纪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常熟市泰山南路中南世纪城会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日期:出卖方(乙方):江苏春迈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溧水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