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借“大局”之名纵容腐败2012年12月24日学习时报作者:方工原标题:坚决反腐才是真正服从和维护大局当前,在反腐败斗争中,有一种不良现象,就是有的领导干部在查办腐败案件中,冠冕堂皇地以服从大局为名,堂而皇之地要求在纪律、法律规定之外,对腐败分子做出有利的处理或给予不当照顾,甚至对有的案件指令不得查办或停止查办。而他们所指称的大局,仅是某单位、某系统或某地区的局部工作,还有的竟是少数人利益或某领导的私人需要。这种无知误解或刻意曲解大局概念,并以之为据提出非分要求的做法,导致出现有案不查、大案小查、能轻则轻、法外照顾等现象。例如,对一些腐败案件或腐败事实不能详查或根本不查;对腐败案件擅自提高入刑标准;以党纪政纪代替追究刑事责任;对案件大事化小或不了了之;对腐败分子轻易判处缓刑、决定假释或批准保外就医;对腐败分子服刑期间照发工资、罪犯保留公职等现象也不罕见,因此使某些腐败分子不能受到应有处罚,甚至逍遥法外。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有必要明确,我们讲的大局,是由实现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所决定,带有根本性、整体性、全局性和科学性的工作。大局的性质和内容,是由党和国家领导集体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经过规范的民主程序做出的判断,对大局把握失当,就会犯历史性错误。地域或部门工作相对大局只是局部,与大局工作理应性质一致发展同步。所以大局不可任意定义,包括不应由领导个人确定,不能被局部替代,不能给违纪者提供机会。在反腐败工作中,任何担负一定职责的人因违法违纪问题,特别是因腐败行为而被查处,其所在组织、地区的局部工作暂时受到直接或间接、或大或小的不利影响,必不可免。这是保障局部工作更符合大局需要,取得反腐败斗争成效必然付出的代价。为了局部工作的暂时需要而放弃查办案件,轻纵腐败分子而有利于大局的认识,无论事实上还是逻辑上都不能成立。至于“揣着明白装糊涂”,刻意混淆大局内容,“拉大旗作虎皮”以达到维护少数人利益或满足私人需要的目的,则是更加虚伪的欺诈行为。领导干部以服从大局为名,干预、阻挠查处腐败案件、保护或照顾腐败分子的离谱言行,都与腐败现象同样,是对大局的破坏。因为,一是这种行为违背“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宪法规定,破坏了平等原则,强化了人治思维,导致对腐败案件区别对象选择性查办,使反腐败斗争失去公平正义。二是领导干部对大局的误识或曲解,会误导对大局的理解,使服务大局产生错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三是这种行为尽管包装以服从大局的彩色,依然掩盖不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实质,会损害国家权力应有的人民性、合法性与权威性,弱化社会法治精神,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尚,污染反腐败所需法治环境。四是这种行为打击了反腐败工作的积极性,弱化了工作力度,破坏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与反腐败斗争的公信度。五是滥用权力者在干扰查办腐败案件的同时,会因屡屡轻易得逞而强化对权力的迷恋心理,助长蔑视法纪不受约束的意识和作风,不但个人会陷入渎职的罪错,而且给约束和监督权力的努力造成反力。不要天真地以为,上述不良行为是暗箱操作故能控制在内部,不会被社会知晓,没有负面影响之虞。“坏事传千里”的俗语有着生活经验的根据,何况当代社会信息传播途径广泛丰富,被照顾的腐败分子还会继续贪腐,难免再次被揭露,更何况有正义感的案件查办人员,并不甘心服从错误指令而共同违纪违法,诸多因素决定了实施不良行为具有很高的暴露几率。重庆被调查的违纪官员雷政富,数年前就发生了违纪行为,但被同样有问题的上级保护并获得带病提拔,近期由于内部人员揭露而东窗事发,造成严重丑闻的事实,就是典型例证。为了大局,我们的思想和行动都必须统一到坚定不移地推进反腐败斗争上来,在坚持民主法治原则下,有所作为为所当为。切实做到“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纠正和防止”。反腐败工作的核心和关键是有力有效地约束和监督权力,对上述不良行为也同样应该如此。强调加强教育,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理论、法治精神和道德修养的水平,促进严格自律,正确理解和服务大局,固然重要。然而,把反对腐败,实现正确行使权力的目标,完全寄托在领导干部的道德自觉上,既不严肃也不可靠。因此必须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通过符合民主法治要求的体制、制度和机制建设,增强权力行使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领导和查办腐败案件的权力,也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清除对腐败行为处理不依纪依法而是受长官意志操纵的弊端。其中应注意,对领导干部不能盲从,因其权力大、权力行使产生的影响大,所以更要加强监督,应听其言而观其行。一旦发现违法违纪干预、阻挠查办腐败案件的行为,不论涉及何人,都要严肃查处,以落实十八大的要求,有效地服从和维护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