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课件之仲裁协议内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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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内容ADDYOURTITLE汇报人:步骤123仲裁协议内容的概念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仲裁协议的约定内容狭义一、仲裁协议内容的概念概念:即一项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具体要素。(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法定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广义一、仲裁协议内容的概念仲裁协议所包含的所有实质性事物。广义的协议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4、仲裁地点5、仲裁规则6、仲裁裁决的效力基本内容其他内容1、仲裁员的产生2、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3、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文法定二、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法定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最基本也是最首要的内容,任何协议都应该具备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的具体要求:必须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基础上的共同意思表示,而不是某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1、2、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不存在当事人被胁迫、欺诈等而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否则仲裁协议无效。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3、仲裁协议中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要明确。表明和证明当事人的仲裁愿望是仲裁协议最重要的内容。仲裁协议不仅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而且还涉及到协调仲裁机构和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仲裁协议在当事人明确表明了提交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愿后,将纠纷解决权赋予仲裁机构,并排斥司法管辖权。各国立法都把当事人的仲裁意愿作为有效仲裁协议的强制性要求,有些国家甚至将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明确意愿作为衡量仲裁协议有效与否的唯一的强制性标准。如澳大利亚对仲裁协议的要求即只要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愿是明确的,仲裁协议便是有效的。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模糊的情况下,是否就一定认定该仲裁协议是无效的?(当事人约定“或者提交仲裁解决、或者诉诸法院解决”)问题1:从仲裁理论上看,当事人的仲裁意愿是仲裁管辖权的基础,即使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约定,既可以提交仲裁也可提请诉讼,也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仲裁意愿。既选择仲裁又选择诉讼的争议解决条款,在争议发生后提交仲裁或者诉讼都不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该条款的实质是给予先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优先选择权,即该当事人享有优先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则应视为仲裁条款成立,仲裁机构取得仲裁管辖权,当事人的争议就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相反,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则诉讼条款有效。在一些鼓励仲裁的国家,仲裁条款一般具有优先管辖权。例如美国的判例就认为,当事人订有仲裁条款,就表明了仲裁愿望,则不论其条文是否正确,陈述是否完善,争议都必须提交仲裁解决。而在另外一些国家则很可能以“当事人提交。我国对于或仲裁或诉讼的协议条款的态度案例案例以“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愿表达不明确”为由,从而否定该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对待或裁或审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态度上逐步与国际接轨,倾向于认定该种协议的有效性。1995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深圳联昌印染有限公司与香港益丰行纺织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中,双方合同约定“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争议或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必要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同等效力的合同组成部分。双方协商不成时,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或上诉当地人民法院按法律程序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认为:当事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该仲裁协议应认定无效,因为一项争议的解决如果约定了提交仲裁,那么它本身应排斥诉讼,仲裁和诉讼是不能同时进行的,否则就违背了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最后,法院以该仲裁条款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为由,行使了该案的管辖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京通天泰房地产公司与北京振利高新技术公司关于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肯定性的裁定:“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中,双方对因合同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均同意仲裁,并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具备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虽然当事人又约定仲裁无效,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并非是否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和向法院起诉不是选择性条款,该仲裁协议应当认定有效。”该裁决表明至少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已经抛弃了旧有的观念,转而向着鼓励仲裁的方向发展。当仲裁协议的主体一方发生变更且未达成新的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原仲裁的意思表示是否对协议的继受人有当然的拘束力?问题2:仲裁协议虽具独立性,但其独立性是相对的。若因承继如当事人合并、分立、撤销或者死亡而发生的仲裁协议主体变更,则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应为有效,因其已一并继受了“仲裁的意思表示”若系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则仲裁协议对受让人也为有效,除非受让人确实不知有仲裁协议抑或已明示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因其既已概括受让了合同,则可推定其也受让了作为主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二)、仲裁事项仲裁事项是当事人约定的提交仲裁解决的具体争议事项,它解决的是“仲裁什么”的问题。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同时,仲裁事项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范围。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因此仲裁协议应约定仲裁事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应当符合下面两个条件: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2、仲裁事项具有明确性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概念:即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属于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010203不属于仲裁的范围甲某与乙某就离婚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争议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如:侵权纠纷中属于权属方面的纠纷依法应由行政机构处理的纠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由行政机关专属管辖,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2、仲裁事项具有明确性概念:即将什么样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该明确,如在供货合同中,是将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还是因产品数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或是因整个供货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实践:在具体约定时,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事项,其具体范围比较明确和具体因而较容易约定;对于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要提交仲裁,应尽量避免在仲裁协议中作限制性规定,包括争议性质上的限制、金额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体事项的限制,采用宽泛的约定,如可以笼统地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这样有利于仲裁机构全面迅速地审理纠纷,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1、概念即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将纠纷交由哪个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仲裁机构的种类常设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各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审理当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并在审理终结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的临时性机构。常设仲裁机构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日常工作人员,负责该机构的行政管理和组织工作(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仲裁协议应明确选定仲裁机构,即将争议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应该明确。1、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是有效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一项内容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应该明确”的认识没有约定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约定了两个仲裁委员会若仅约定仲裁地点;或仅约定依某个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只要其仲裁协议中有仲裁的真实意思,且依其约定能够推定出仲裁委员会的,就应确认该仲裁协议有效。如名称误写(如将XX仲裁委员会写成XX市仲裁委员会),或未写具体名称(如只写XX地区仲裁机构)。国际上比较一致的做法是:一般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但在我国,在当事人事后已实际上很难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很可能被确认为无效。我认为对此类约定虽不明确但仍可执行的仲裁协议,应结合实际,按照从宽原则,推定其效力。本案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仲裁条款约定“合同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该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亦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三、仲裁协议的约定内容仲裁地点约定内容仲裁规则(一)、仲裁地点1、概念仲裁地点是指双方/多方当事人所选择的对其争议进行仲裁的地点,它一般是指仲裁机构所在地。2、仲裁地点的选择之重要性(就国际民商事仲裁而言)(1)仲裁地点直接影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2)仲裁地点影响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3)仲裁地点影响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1)仲裁地点直接影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是当事人提请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得以实现以及仲裁程序能够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由于各国受其历史背景和法律传统之影响而反映出来的仲裁制度关于仲裁协议所应具备的内容和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因此,在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发生争议时,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判断可能会出现安全不同的结果。从仲裁实践的通常做法来看,在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般都是适用仲裁底国家的法律。(2)仲裁地点影响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仲裁庭在对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解决的争议进行仲裁时,离不开法律的具体适用,其中既包括程序法的适用,也包括实体法的适用。程序法的适用决定着仲裁程序应当如何进行,就程序法的适用而言,除非当事人人另有约定,否则通常适用仲裁地国家的程序法。实体法的适用直接决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就实体法的适用而言,在当事人未作出选择的情况下,仲裁庭一般会根据国际惯例,按照仲裁地国家国际私法规则中的冲突规范确定所应当适用的实体法,或者直接适用仲裁地国家的实体法。即使当事人明确选择了解决争议所适用的实体法,也有可能发生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允许当事人作出某种选择,仲裁庭最终适用了仲裁地国家实体法的情况。(3)仲裁地点影响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如果当事人的争议为国内商事争议,不涉及对此争议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国籍问题。若争议是国际商事争议,仲裁地点决定了该国际商事争议仲裁裁决作出的国家。在仲裁地国家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在该国以外的国家申请承认与执行,就必须产生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若仲裁裁决作出国与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国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那么该仲裁地国家的仲裁裁决就可以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在有关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二)、仲裁规则1、概念仲裁规则即双方/多方当事人、仲裁机构、仲裁庭、与其他仲裁参与人在仲裁过程中所遵守的程序规则。其中包括如何提起仲裁申请、如何提出答辩、如何指定仲裁员、如何进行审理、如何作出仲裁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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