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室孕妇检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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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室孕妇检查管理制度1、超声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2、超声操作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并取得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超声医学上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3、超声室必须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醒目警示语,工作人员要与医院签定责任承诺协议书。4、孕妇进行胎儿情况超声检查前,超声检查人员必须查验孕妇是否持有妇产科医师出具的“孕妇超声检查申请单”,经核实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查。检查时必须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5、超声诊断人员在进行胎儿情况检查时,不得泄露胎儿性别情况,检查结束后,在“徐州市孕妇超声检查专用登记本”上登记,并作评价纪录,且两名医师同时签字。其它科室医师不准开孕妇超声检查申请单。6、实施医学需要胎儿性别检查,须由徐州市妇幼保健院专家组(三人以上)审核同意,并在专用诊断说明书上签字盖章后,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操作规范进行。其它医院和人员不允许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7、超声室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孕妇超声检查规定,不得擅自检查胎儿性别,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传递、暗示胎儿性别。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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