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案例讲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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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警钟长鸣案例及点坪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全区绝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能够坚决执行中央、市、区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但是还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薄弱,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少数单位和部门以集体名义创收,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有少数党员党性观念不强,法纪意识淡漠、思想道德滑坡;有的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损害了群众的利益。这些案件虽然发生在少数部门、行业和少数党员干部身上,却严重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2013年区纪委监察局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了坚决查处。全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通过反面案例,吸取教训,认清形势,警钟长鸣,防止类似案件发生,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案例一:沈胜崇、黄宝公款消费案沈胜崇,男,中共党员,区环卫中心副主任。黄宝,男,中共党员,区环卫中心队长。2012年12月,区环卫中心黄宝借业务工作职能调整总结会名义组织部分队员外出,经向沈胜崇口头请示同意后,于2013年1月,沈、黄率队共计11人到北京春晖园温泉度假酒店用餐、KTV唱歌、住宿等活动,次日返回,在实际未召开任何会议的情况下公款消费15056元。事后,为财务报销编造虚假会议纪要用以平账。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分别给予沈胜崇、黄宝党内警告处分。点评:沈胜崇、黄宝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中央、市区改进工作作风八项规定实施后,还假借召开会议的名义,采取编造会议纪要的手段,违反规定使用公款进行消费活动,造成了不良影响,违反了廉洁自律的规定。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受到党纪处理责罚相配。同志们要从这一案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案例二:李晓峰、刘国保违反廉洁从业纪律案李晓峰,男,中共党员,区园林市政管理中心苗木园艺队队长。刘国保,男,群众,区园林市政管理中心苗木园艺队副队长。2013年1月,受天津市绿泽奥苗木中心供应商张洪波的邀请,李晓峰、刘国保带领苗木园艺队职工15人,乘坐本单位车辆到天津市蓟县张洪波家中,张在家中宴请上述人员,然后组织到当地歌厅唱歌,最后安排在当地住宿。转日返京,外出活动的费用均由张洪波支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之规定,给予李晓峰党内警告处分。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七)款之规定,给予刘国保警告的政纪处分。点评:李晓峰、刘国保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接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利益相对人的宴请,其行为违反了廉洁自律规定。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区关于执行规定的具体措施实施以来,我区多数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取得明显成效,但也有少数领导干部无视规定,我行我素,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区纪委监察局将继续加大监督力度,严格执纪,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责任,切实将改进工作作风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案例三:金庆、张洁违规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案金庆,男,中共党员,区教育委员会副主任。张沽,女,中共党员,区教育技术装备中心主任。2010年4月在北京市下发《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后,金庆仍然批准区教育技术装备中心进行评比表彰活动。2010年10月至2013年6月区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及有关单位人员领取现金及购物卡、购书卡合计3.27万元,其中金庆领取购物卡和购书卡,面额合计1000元;张洁领取现金和购物卡,面额合计1400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分别给予金庆、张洁党内警告处分。点评:金庆、张洁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规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发放购物卡等,违反了廉洁自律和财经纪律规定。中央三令五申严禁发放购物卡等,但是有些单位、包括领导干部却置若罔闻,我行我素,执行中央的政令打了折扣。中央不但要求老虎、苍蝇一起打,而对于这类违反廉洁自律、顶风作案的人和事,不论涉案金额多寡,也绝不放过,从严处理,希望大家引以为鉴。案例四:李留欣、刘宗强等人公款旅游案李留欣,男,中共党员,区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党组书记。刘宗强,男,中共党员,区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副主任。2013年10月李留欣、刘宗强带队共11人,以区科委可持续发展项目《城市运行指数研究与应用》课题名义赴重庆等地考察。公务活动后乘船游览三峡,后飞返北京。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李留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刘宗强党内警告处分。点评:李留欣、刘宗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公务活动的机会组织、参与公款旅游,其行为违反了廉洁自律的规定。有些部门和领导者,采取各种方式方法规避检查,打着考察、调研等旗号,巡游各地,回来后,考察计划、调研报告手续齐全,吃住行各色票证经领导签批后归账结清。浪费了纳税人大量税款,加大了政府行政成本和人民群众的负担。对于此类违纪行为在加大整治力度的情况下,要进一步完善财务审批和财政审计工作,还要加大对违纪者的曝光力度,使他们不能为、不敢为、不想为。案例五:宋卫东违反廉洁自律案宋卫东,男,中共党员,西城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2013年10月,宋卫东之子在西城区开元名都酒店举办婚宴。事前宋卫东以口头或短信的方式邀请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部分同志35人参加活动,接受礼金共计4.25万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其违纪情节较轻,能如实向组织承认错误,并主动退还全部礼金,免予宋卫东党纪处分。点评:宋卫东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婚庆活动中违规收受同事的礼金,违反了廉洁自律的规定。党和政府提倡移风易俗,婚丧嫁娶从简,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务人员更应带头示范,引领社会风气导向。所以,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在主观上要切实转变观念,在客观上严格执行中央各项规定,比照党纪条规规范自己的职业计划和职业生涯。案例六:北京四中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案2013年9月,四中网校总经理黄向伟向刘长铭提出为北京四中教职工发放教师节慰问品及慰问金。刘长铭主持召开北京四中校长办公扩大会,决定为四中教职工发放节日慰问金、蛋糕卡及行李箱。会后,四中网校按照人均1000元的标准向北京四中提供慰问金39.4万元、蛋糕卡394张(合计6.5404万元),以及拉杆箱394件(合计6.698万元)。后北京四中向全校教职工及三名退休校领导发放了上述款物。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四)项之规定,给予刘长铭党内警告处分,免予宁梅党纪处分。点评:北京四中违反规定,以教师节慰问为名向全校教职工发放奖金及实物,其行为已构成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属顶风违纪。刘长铭作为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事务,对此负有主要责任。此案涉及面广、影响大、教训深刻,望大家引以为戒。案例七:乔宏冰失职案乔宏冰,男,中共党员,西城区人民法院书记员2010年2月,乔宏冰在办理冯瑞祥诉北京双利京豫经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过程中,未按法定程序送达法律文书,将其交给与案件无关人员,致使他们通过伪造、变造的方法篡改法律文书有关数额,骗取他人人民币250万元。法院判决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乔宏冰开除党籍处分。(所在单位进行政纪处理)点评:乔宏冰身为党员、执法人员,其失职行为已触犯了法律,受到追究罪责相当。执法者是法的守护神,遵法守法天经地义,但有的人却沦落成为违法者。究其原因不外乎几个因素,主观上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堕落成为拜金主义者;客观原因是社会上充斥各种诱惑,不断腐化侵蚀着意志薄弱者。对于本身抵抗力和免疫力不强的人,稍一松懈就可能铸成大错,留下终身遗憾。所以在他律不断完善的情况下,更要时刻加强自律,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现代执法者。案例八:窦文非法拘禁案窦文,男,中共党员,公安西城分局大栅栏派出所民警。张东晨因怀疑韦翰侵吞天津市恒益燃料有限公司财产,向窦文求助。窦文利用其人民警察职权,伙同张东晨于2013年1月,将韦翰控制在如家快捷酒店奥运村店,后使用汽车将韦翰强行带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期间,窦文违规对韦某使用手铐。2013年6月,区法院判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一中院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窦文开除党籍处分。(所在单位进行政纪处理)点评:窦文身为党员、公安人员非法拘禁他人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公权私用以及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历来为社会所关注,也为人民群众所反感。此类问题往往是经济上损失不大,但社会反响大,极大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一边是政府大力树立一心为民公安干警形象,一边总有极个别害群之马败坏风气。所以正告那些头脑中还存在公权私用念头的人悬崖勒马,要转变观念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的理念,以实际行动维护公权力的尊严,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案例九:张兴华偷越国(边)境案张兴华,男,中共党员,公安西城分局民警。2009年8月,张兴华隐瞒警察身份,违规办理了户籍登记地为黑龙江省孙吴县张兴华的身份证明,在黑龙江省黑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骗取了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并持护照于2011年11月出境日本一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张兴华开除党籍处分。(所在单位进行政纪处理)点评:张兴华身为党员、公安人员使用违规办理的身份证明骗取出入境证件非法出境,于法于纪所不容。如确因需要,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公务员申请因私出入境证件时除提交正常的手续外,均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证明。警察由于身份比较特殊,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需走公安机关内部的审批流程。案例十:郝秀兰贪污案郝秀兰,女,中共党员,北京特迪雅拆迁服务公司会计。郝秀兰于2002年2月至2004年12月,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编造虚假的工程协议等手段,将北京特迪雅拆迁服务公司的公款,以拆迁服务费等名义支付给郝秀兰等人担任股东的北京特成房屋拆迁服务中心,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558.987万元。2008年9月市一中院判决认定郝秀兰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郝秀兰开除党籍处分。(个人档案已转街道社保所,不再处理人事关系)点评:郝秀兰身为党员、财务人员,监守自盗受到法律追究罪有应得。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贪污行为是经济领域中的一个怪胎和毒瘤,多少人因贪占国家资财而失去了自由。所以应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财务安全监管工作,完善相关制度,使国有资产进一步保值增值。案例十一:杨俊青贪污案杨俊青,男,中共党员,区安监局主任科员。2013年11月,区安监局在北京西御园会议度假中心召开安全生产执法业务培训会。其间,杨俊青使用签单卡公款购买吹风机等私人物品,合计人民币741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杨俊青党内警告处分。点评:杨俊青身为党员,借掌握公款之机将购买的物品据为己有,系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的错误。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大错误酿成都是从小错误开始的。作为一名党员、公务人员要摒弃非分之想,始终树立不拿国家一针一线的信念,甘于寂寞、勇于奉献,这是职业道德要求,也是人民群众对我们最大的期盼。案例十二:张婷违反劳动纪律案张婷,女,共青团员,西长安街街道社保所科员。2012年11月张婷旷工6天,12月旷工13天,全年累计旷工19天。张婷身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故旷工,违反履行职责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警告处分。点评:张婷身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旷工行为违反了劳动纪律的规定。请销假制度是组织、人事工作中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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