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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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学生由于严重心理问题造成人身伤害,学校有没有责任?家长有没有责任?有没有相关处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是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出台背景1、各类精神障碍患者人数众多。2、精神障碍患者是弱势群体,需要法律保护。内容第一章总则(12条)第二章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12条)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29条)第四章精神障碍的康复(6条)第五章保障措施(12条)第六章法律责任(11条)第七章附则(3条)共计85条精神障碍概念第八十三条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第八十三条本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和学校密切相关条款第一章第四条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第一章第九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第二章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第二章第二十三条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小知识:罗森汉恩实验斯坦福大学心理学系的教授罗森汉恩博士于1972年进行了著名的罗森汉恩实验。罗森汉恩博士招募了8个人(三女五男)扮演假病人,他们分别是一位二十多岁的研究生,三位心理学家,一位儿科医生,一位精神病学家,一位画家,一位家庭主妇。所有的假病人都告诉精神病医院的医生,他们幻听严重。但是除了这个症状以外,他们所有的言行完全正常,并且给医生的信息都是真实的(除了自己的姓名和职业外)。结果,他们8人都被诊断为精神疾病。被关入精神病医院后,这8个假病人的所有行为都表现正常,不再幻听,也没有任何其他精神病学上的症状,但是却没有一个假病人被任何一个医护人员识破。当假病人要求出院时,由于他们已经被贴上“精神病”的标签,医护人员都认为这些病人“妄想症”加剧。最后8人平均住院19天,最长的51天,最短的7天。第三章第二十八条(一)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二)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第三章第三十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第三章第三十二条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第三章第三十六条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第三章第四十四条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第三章第四十五条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第三章第四十九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患者所在单位等应当依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四章第五十九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协助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第五章第六十八条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第六章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三)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四)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五)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第六章第七十九条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七章第八十二条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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