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所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工程价款的计算、调整和确认。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其中,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和单项工程竣工结算也可看作是分阶段结算。一、工程竣工结算书的编制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书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核;2.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3.单项工程竣工结算书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书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核,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4.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5.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书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第六章工程竣工结算与竣工决算(一)工程竣工结算书的编制依据工程竣工结算书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编制的主要依据工程竣工结算书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2、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解释。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4、施工承发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5、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6、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7、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8、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9、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10、其他依据。(二)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1、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下,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1)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的计价原则(3)其他项目的计价原则(4)规费和税金的计价原则(2)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的计价原则(1)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2)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3)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和工日数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对应的项目单价计算;2)暂估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规定计算。详细阐述见本教材第五章第二节;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6)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其他项目的计价原则(4)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此外,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2、在采用定额计价的方式下,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如下:建设项目采用定额计价一般会采用总价合同,同时会约定总价包干的范围及可调整的范围、相应的调整方法。单位工程结算公式可总结为:结算价=总价+(增加工程款-减少工程款)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1)合同固定价部分量和价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不调整。依据合同约定可调整部分必须经发承包双方确认量和金额后计入结算。(2)依据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调整方法及调整程序,发承包双方确认量和金额的方法见第五章的第二节阐述,除清单计价特有项目如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计日工、暂估价、暂列金额这几项之外。涉及人材机价格的调整,其价差只计税不计费。(3)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下的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项目以外,如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暂列金额,其他计价原则均适用定额计价的方式下的工程竣工结算计价原则。二、工程竣工结算的程序(一)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2.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二)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28天发包人进行核对1.认为结算文件不满足要求,提出核实意见。2.认为结算文件满足要求,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收到核实意见28天按照发包人的合理要求,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28天发包人进行核对并提出复核意见承包人收到核实意见1.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7天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三)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核对竣工结算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收到竣工结算文件28天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核对1.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提出核实意见。2.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一致,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收到核实意见14天1.承包人不同意,提交不同意见的说明2.承包人同意,提交同意核对结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再次复核1.复核无异议的,发承包双方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2.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对于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四)竣工结算文件的签认1、拒绝签认竣工结算的处理。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按以下规定办理:(1)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2)若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竣工结算核对次数的规定。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五)质量争议工程的竣工结算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的原则:1、已经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2、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的原则三、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一)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3、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4、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如右图所示。(二)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三)支付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予以核实并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14天发包人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56天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一)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还应支付下列金额:应支付的其他金额1、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价款。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二)违约解除合同1、承包人违约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2、发包人违约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有关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还需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五、最终结清与支付所谓最终结清,是指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剩余工作且质量合格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结清全部剩余款项的活动。(一)最终结清支付申请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剩余工作且质量合格的,发包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详细说明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以及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应进一步支付给他的其他款项。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表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表。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核准)表如右图所示。(二)最终支付证书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