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实际说明党管干部问题: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主要体现为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就组织领导而言,主要体现为党管干部的原则。这些都已经是十分明确的了。但是,党或者党的机构怎样管干部,却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理念、执政方式和执政效果,也是衡量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志。所谓“干部”,一般来说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身份属性,泛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除工人身份以外的所有人员;二是职务属性,特指党政机关、军队、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乃至乡村基层组织中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可以说,前者是在广义上而后者是在狭义上使用“干部”概念的。党委系统包括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基本上是直接任命制。通常是先由党的机构主要领导成员提名(有的地方是常委会,有的地方是书记办公会),获得通过后再由组织部门进行考察、民族测评等等。党的机构直接或间接地任命干部,存在的问题至少有这么几个方面:其一,与党的机构自身的职能不相称。根据党章的规定和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其二,容易因权力过分集中而产生权钱交易等消极腐败现象。如上所述,党管干部变成了党管一切干部,“管”干部变成了任命干部,就使得党的机构的权力成了无限权力,而这种无限权力又往往掌握在少部分人手中。其三,容易导致党委系统的干部与其他系统的干部在产生过程中的不平等和使用过程中地位的不平衡。目前,党委系统和其他系统同职级的干部在经济待遇上基本上是相同的,但二者的产生过程和实际政治地位却有很大不同。我们认为,党管干部的原则并不意味着要由党的机构直接任命或者变相任命干部,而应当侧重于“管理”干部。所谓管理,就是对干部特别是党员干部加强教育、培训、考核、监督、奖惩等方面的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文化业务素质,提高他们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防止他们被权力所腐蚀而变质,并以此来赢得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爱戴,从而在党和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竞选中获得更多的支持。也就是说,无论是党委系统还是其他系统的领导干部,其职务应当是凭借自己的能力以及在党员和群众中的威信通过竞争的方式来获得,而不应当由党的机构预先设定一套必须实现不准走样的“意图”。这就需要把党的机构自上而下的推荐和党员群众自下而上的选举结合起来。鉴于目前的状况,尤其应当重视和强化后者的作用。要建立一些具有刚性和可操作性的制度,对于那些群众威信低、口碑差的干部,充分尊重民意,将其淘汰岀干部队伍,决不能搞易地做官。这里的关键有两点:一是要大幅度地增加推荐的干部的差额比例,从而加大群众选择的空间,增强干部岗位的竞争性。除行政、司法系统被推荐的领导干部候选人按照人民代表大会的程序选出外,党委系统推荐的领导干部候选人应当由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和全体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有的地方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比较成功的经验,完全可以推广;二是要提高直接选举的范围和层次,把对干部的选择权交给群众,真正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现行的直选形式只是用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和村级主要行政领导,已经不太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目前可试行乡镇、村行政主要领导由该地公民直选,乡镇、村党的机构的主要领导由该地党员直选,待规范完善后再逐步提高直选的范围和层次。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历代领导集体都在不断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这其中当然也包括改善党的组织领导特别是改善党管干部的传统模式。只有把党管干部由任命和变相任命职务为主转向对干部的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管理监督为主,才能使权力的产生具有竞争性,权力的运行具有制衡性,权力的监督具有保证性。干部也只有在竞争中才能锻炼本领、增强素质,提高战斗力。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本身就是党的领导的加强和巩固。从这个意义上说,党的机构推荐的干部落选不仅不会削弱党的领导,而且只能有利于加强和巩固党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