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原则编号:□□□□□□□□聚氨酯泡沫敷料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二O一六年八月目录一、前言…………………………………………………………………1二、适用范围……………………………………………………………1三、注册申报资料要求…………………………………………………2(一)综述资料…………………………………………………………2(二)研究资料…………………………………………………………3(三)生产制造信息……………………………………………………5(四)产品风险分析……………………………………………………6(五)产品技术要求……………………………………………………6(六)产品注册检测……………………………………………………8(七)产品动物实验……………………………………………………8(八)产品临床评价……………………………………………………8(九)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15四、参考文献……………………………………………………………16五、起草单位……………………………………………………………17聚氨酯泡沫敷料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一、前言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聚氨酯泡沫敷料的研究开发、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撰写和技术审评。本指导原则是对聚氨酯泡沫敷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分说明和细化。申请人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详细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二、适用范围聚氨酯泡沫敷料是一种主要由聚氨酯泡沫制成、结构具有多孔性、可带有或不带有背衬的伤口敷料。它对伤口渗出液有良好吸收容量,同时又可为伤口提供保护屏障和保持伤口湿性愈合环境。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符合医疗器械定义、结构组成中以聚氨酯泡沫作为主材发挥作用、用于体表伤口的片状聚氨酯泡沫敷料。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其它形式的聚氨酯敷料(如聚氨酯膜敷料、聚氨酯水凝胶敷料等),以聚氨酯泡沫作为引流/治疗端的负压引流产品,亦不适用于非敷料用聚氨酯海绵等产品。对于含有活性成分或能释放活性物质/能量的物质、人/动物源性材料、组织工程材料、可降解材料等的聚氨酯泡沫敷料,还应遵循其它相关标准或指导原则等的要求,必要时需申请产品的属性界定,本指导原则不再赘述。三、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一)综述资料1、概述描述申报产品的管理类别、分类编码及名称的确定依据。2、产品描述产品描述应全面、详细,至少应包括申报产品名称、原材料、结构性状及相应图示、作用机理、组成成分及组成比例、各组分在产品中的功能、规格型号及划分依据、尺寸、灭菌方式、技术性能指标、使用方法、适用部位、预期用途等,以及是否属于本指导原则适用的范围等。3、规格型号说明产品的规格型号及划分依据,明确各规格型号的区别。可采用对比表对不同规格型号的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加以描述。4、包装说明综述资料应包括有关产品包装信息,应当说明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初包装信息。5.适用范围和禁忌症申请人可根据申报产品的具体预期用途及研究资料,参考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要求,进一步确认申报产品具体的适用范围及禁忌症。6、与已上市产品的比较申请人应综述同品种/类似产品国内外研究及临床使用现状、发展趋势。描述本次申报器械与已上市同品种/类似器械的相似点和不同点,建议以列表方式表述,比较的项目建议包括产品名称、结构组成、适用部位、预期用途、产品设计、原材料选择、生产工艺、灭菌方式、性能指标、有效期、已上市国家等。已上市器械应至少选择2个,应符合本指导原则的定义范畴,可包括本企业或其它企业已上市同品种/类似产品。(二)研究资料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1、原材料控制说明原材料的选择依据,明确产品的起始材料,列明产品生产过程中由起始材料至终产品所需全部材料的化学名称、商品名/材料代号、CAS号、化学结构式/分子式、纯度、聚氨酯红外鉴别和(或)分子组成鉴别(NMR)、分子量及分子量分布、使用量或组成比例、单体/催化剂等残留量或去除方法、供应商名称、符合的标准等基本信息,建议以列表的形式提供。原材料应具有稳定的供货渠道以保证产品质量,需提供原材料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及外购协议。应明确所用原材料的质控标准及检验方法,提交原材料符合相应标准的全性能检测报告。2、产品性能研究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包括有效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它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理由及理论基础。应根据产品的性能特点,制定适合产品的技术指标并说明依据。3、生物相容性生物相容性评价资料应当包括: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项目和方法。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应按照GB/T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进行生物学评价或试验,在评价项目选择时应考虑产品累积使用的接触时间。4、灭菌工艺研究参考GB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辐射灭菌》、GB18279《医疗器械环氧乙烷灭菌确认和常规控制》和GB16886.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等相应规定,提交产品包装及灭菌方法选择的依据,经过确认并进行常规控制,并应开展以下方面的确认:(1)产品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应考察灭菌/灭菌方法等工艺过程对于聚氨酯泡沫敷料的影响。(2)包装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3)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无菌保证水平(SAL)应达到1×10-6。(4)残留毒性:若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资料。5、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应提供产品有效期的验证资料。在稳定性研究中应监测整个有效期内确保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参数,如在成品技术要求中所描述的参数,并提交所选择测试方法的验证资料。考虑加速/实时老化对于终产品的影响,以及产品的稳定性和批间可重复性。还应通过无菌检测或包装完整性检测证明产品在有效期内保持无菌状态。产品包装验证可根据有关国内、国际标准进行,提交产品的包装验证报告。6、其它资料结合申报产品的特点,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它研究资料。(三)生产制造信息提交产品的生产工艺管理控制文件,详细说明产品的生产工艺和步骤,列出工艺图表,对生产工艺的可控性、稳定性应进行确认。对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添加剂、助剂等(如调色剂、发泡剂、脱模剂等)均应说明起始浓度、去除措施、残留浓度、对残留量的控制标准、毒性信息以及安全性验证报告。应提供产品加工过程中以及终产品的质量控制要求。若产品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四)产品风险分析按照YY/T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对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申请人在产品准备注册上市前,应对风险管理过程进行评审。评审应至少确保:风险管理计划已被适当地实施;综合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已建立产品上市后的追溯与临床应用信息收集制度。产品风险管理报告包括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概述的产品风险管理资料。至少应包括:产品安全特征清单产品可预见的危害及危害分析清单(说明危害、可预见事件序列、危害处境和可能发生的损害之间的关系)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剩余风险评价汇总表:对于风险管理报告及提交的风险管理资料的要求可参考YY/T0316附件。(五)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应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法规要求。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的技术特征和临床使用情况来确定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技术要求与检验方法。对申请人宣称的产品的所有技术参数和功能,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技术指标应不低于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要求中的试验方法均应为已验证的方法。若对公认标准中的试验方法有所修改,应说明修改的内容及原因,并提交验证资料。对于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中不适用的推荐要求条款,应说明不适用的原因。常见的技术指标包括以下几点(不限于此):液体吸收量液体吸透量(具有阻水性的聚氨酯泡沫敷料)水蒸气透过率阻水性(具有阻水性的聚氨酯泡沫敷料)持粘性(有粘贴性的聚氨酯泡沫敷料)剥离强度(有粘贴性的聚氨酯泡沫敷料)敷料的液体控制能力(水平位和垂直位)酸碱度重金属含量环氧乙烷残留量(环氧乙烷灭菌的聚氨酯泡沫敷料)阻菌性无菌其它如有不适用的项目,请予以说明。产品技术要求中应明确产品的适用范围,列明规格型号并阐明各规格型号之间的区别和划分依据,写明产品结构及其示意图,产品各组成部分的材料、组成比例及所符合的标准等内容。申请人应考虑添加剂、助剂等物质的残留(如调色剂、发泡剂、脱模剂等),非预期产物的潜在毒性等问题,必要时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加以控制。若产品标示为无热原,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列明产品的原材料、灭菌方法、有效期、初包装等信息。(六)产品注册检测注册检测资料应包括注册检测报告及相关的说明文件。检测报告应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产品在检验机构承检范围内,检验机构出具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意见表。若申报的产品包括多个型号,选取检测的典型性型号应当能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它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七)产品动物实验对于适用范围、宣称功效、作用机理、材料工艺等与已上市产品存在较大差异的,在开展人体临床评价前有必要进行动物实验初步确认其安全有效性的产品,应提交动物实验资料。建议申请人建立与拟申报产品预期用途相对应的动物模型。(八)产品临床评价1、聚氨酯泡沫敷料的临床评价考虑聚氨酯泡沫敷料的临床评价应遵循医疗器械产品研究和开发的基本规律,通过科学的过程来评估产品临床效果和潜在风险,最终确定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为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撰写提供依据。在进行临床评价之前,应明确聚氨酯泡沫敷料的临床作用机理、对伤口的预期作用效果,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可能出现的不良事件,并在临床评价时予以充分考虑。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3号),主要由聚氨酯泡沫组成,预期用途仅限用于覆盖创面,吸收创面渗液的聚氨酯泡沫敷料,可免于进行临床试验,但豁免情况不包括以下情况:(1)适应证宣称可以促进上皮化、引导组织再生、促进伤口愈合、减轻疼痛、止血、减少疤痕、防粘连等作用的产品;(2)宣称可以用于体内伤口、三度烧伤、感染创面、坏死组织较多的创面、发生创面脓毒症的患者等情况的产品;(3)含有活性成分的产品:如药品/药用活性成分、生物制品/生物活性成分、银、消毒剂等;(4)其它新型产品。对于符合豁免条件的聚氨酯泡沫敷料,申请人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以及申报产品与《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和相应支持性资料。对于不符合豁免条件的聚氨酯泡沫敷料,应在满足注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进行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对比、分析、评价,并按照该指导原则要求的项目和格式出具评价报告,或通过临床试验来论证产品临床应用的安全有效性。2、聚氨酯泡沫敷料临床试验的基本要求对于聚氨酯泡沫敷料,如需开展临床试验,应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于所宣称的产品功效,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充分的、具有临床和统计学意义的临床数据支持。(1)临床试验目的和类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目的是对申请注册的聚氨酯泡沫敷料是否具有安全有效性进行科学验证。据此研究目的选择合理的研究设计类型,对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