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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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特殊规定(P173)1.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2.会议类型及频率(1)定期会议:由公司章程规定。(2)临时会议①提议权利人: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②有权主体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议。3.召集和主持(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①总思路:董事会——监事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董事会内部: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4.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5.表决(1)表决权的计算: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股东会对特别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3)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6.记录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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