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规则(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股东大会通过)第一条本公司股东会依本规则进行。第二条出席股东(或代理人)请佩戴出席证,缴交出席签到卡代替签到。第三条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股东出席,主席即宣告开会,如已逾开会时间而不足法定数额时,主席可以宣布延长,延长两次仍不足额而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一以上股东出席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以出席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为决议”。进行首项决议时,如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数已足法定额时,主席可以随时宣告正式开会,并将已作成的决议提请大会追认。第四条股东会议议程由董事会订定,开会悉依议程所排的程序进行。第五条出席股东发言时,须先以发言条填明出席证号码及姓名,由主席定其发言的先后顺序。第六条出席股东发言,每次不得超过5分钟,但经主席许可者,可以延长3分钟。第七条同一议案、每人发言不得超过两次。第八条讨论议案时,主席可以在适当期间宣告终结,必要时可以宣告中止讨论。第九条议案的表决,除特别决议外,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通过之,表决时,如经主席征询无异议者视为通过,其效力与投票表决相同。股东每股有一表决权,但一个股东拥有已发行股份总数3%以上者,其超过部分股票的表决权以九折计算。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一人同受二人以上股东委托时,其代理的表决权不得超过已经发行股份总数表决权的3%,超过时,其超过部分的表决权不予计算。第十条会议进行中,主席可以酌定时间宣告休息。第十一条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本规则经股东会通过后施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股东大会通过)第一条为规范股东会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司全体股东为股东会的成员。股东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应当出席股东大会;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可以委托他人。股东为法人单位的,由该法人单位的董事长或者负责人出席;董事长或者负责人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1月中旬,召开公司股东年会,审议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独立董事少于5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舍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五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第六条董事长或者全体股东推选的股东代表为会议主席,负责本次会议的各项议程。第七条会议主席职责:(一)负责协调股东关系;(二)把握会议进程;(三)组织起草会议决议草案。第八条股东会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需要讨论和决定的各项材料,并于开会前10日发给股东代表。同时要督促公司董事会、经理、监事会汇报与各自相关议题的有关情况,接受股东的质询。第九条会议议程:(一)会议主席介绍召开股东会的原因;(二)由议题负责人介绍需讨论的议题的内容和背景;(三)股东讨论;(三)表决;(五)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第十条会议决议:股东会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有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应在决议上签名。第十一条股东会办公室负责记录股东会情况,详细记载股东代表的发言,在会议结束后,应由股东代表审阅并签字确认。第十二条股东会材料应当及时存人档案。第十三条本规则经股东会通过后实施。第十四条本规则自____年____月____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