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腐败是什么李立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将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障,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深沉的使命忧患感,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党心民心进一步凝聚,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信任进一步增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将其放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来谋划和部署,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水平,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将反腐败工作纳入全面依法治国部署,必须首先准确定义腐败的概念,明确外延及内涵。近期,利用在中央党校学习的大好时机,就“腐败是什么”问题查阅了一些资料,作了一些研究。一、“腐败”的基本概念腐败的原意指的是物质的一种化学运动状态,即物质由原来的纯粹状态而变质和腐烂。在中文里,腐败一词最早见于《汉书·食货志上》,“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意思就是指腐烂、变质。《辞海》将“腐败”解释为“腐烂。也泛指败坏、堕落”。《辞源》将“腐败”解释为“溃烂发臭、陈旧迂腐、腐朽败坏,一般用于对食物的描绘”。《牛津法律大辞典》对腐败(Corruption)的解释有两种含义:一是“出于对捐款人有利的考虑接收金钱或其他好处”是从政治学上对Corruption的解释,汉语中称为腐败;二是“在淫秽出版物影响下的堕-2-落”是从伦理学上对Corruption的解释,汉语中称为腐化。1《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专门列出了政治腐败(PoliticalCorruption)词条,“政治腐败是指政治活动家、政治家或官方决策过程中的官员,利用他们由于担任公职而掌握的资源和便利,为另外一些人谋取利益,以作为换取一些已允诺的或实际的好处的报偿。”二、目前对于“腐败”并无准确定义所谓腐败的定义,就是通过抽象概括来揭示腐败的内涵和特征,为判断腐败现象的外延提供标准和根据。只有准确把握腐败的内涵和特征、对腐败现象有正确界定,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才具有科学坚实的基础。虽然腐败现象在古今中外都存在,但目前,学术界并没有一个关于腐败的统一定义。在现代社会,“腐败”概念被引申为社会科学,特别是政治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范畴,泛指人类的道德行为或社会风气的败坏和堕落。从官员贪污、受贿、公款吃喝,到社会道德的败坏,直至学术腐败的提出,腐败的外延在不断地扩大,几乎包括了社会上所有不适当的行为。在不同国家,腐败一词可能具有不同含义,不同的文化和民族对腐败做出的解释也不同。对腐败的定义不一,主要是由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决定的。首先,不同学科认识和研究问题的方法各有侧重,对腐败现象也有不同的理解。腐败作为一个十分普遍的社会现象,得到了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的普遍关注;“如经济学家倾向于从需求和供给、成本和利润、现实和预期,或从市场的角度界定腐败;政治学家倾向于从权力的行使运行机制、权力滥用的防控、权力异化对政权的危害和国家腐败现象对国际社会的影响等相关层面来界定腐败;社会学家倾向于从对社会接受的任务和福利的标准、社会民众的诉求和制度的要求1阿诺德•海登海默(ArnoldJ.Heidenheimer),《对腐败性质的分析》。王沪宁主编,《腐败与反腐败:当代国外腐败问题研究》,第10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3-和公职人员的代理行为违反其委托目的,破坏了秩序、稳定的社会关系等来界定腐败;法学家则倾向于从对法律规范的违反、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法律规范的疏密以及应当上升为法律的一般行为来界定腐败。”2其次,人们对于腐败现象的理解不一,不仅在于认识问题的视角不同,更在于分析问题语境有所不同。“各个国家的社会发展阶段不甚相同,加之受各国历史文化、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人们对待某类行为的态度也不尽相同。相同的行为在一国被定性为腐败行为,另一国则可能视其为合法行为,或者至少不是非法行为;在发达国家中普遍存在的某些腐败行为,在不发达国家甚至不可能会发生,因而也就不存在将其定义为腐败行为的问题。反之亦然。”3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SamuelP.Huntington)曾对腐败作过比较分析,他认为在发达国家,腐败主要是指用金钱换取权力,而在发展中国家,占主导地位的腐败则是以权力换取金钱。4不仅不同国家对于腐败的理解存在差异,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腐败的理解也可能有所变化。正是时空环境的不同,使得古今中外对于腐败问题的理解都缺乏一个具有普适性的界定。第三,腐败现象的复杂多变使得准确定义腐败现象是十分困难的。有学者这样认为:大多数腐败案例给予大多数观察者的印象是模糊的,而且对于腐败定义的讨论并不一定能提供实际价值,因而许多同行避免给腐败下定义。5回避对腐败现象下定义,不仅仅是理论研究中的做法,也是一些反腐败立法中采取的措施。“试图对腐败作出更明确的定义的2孙恒山,《“腐败”概念的分析与刑法学思考》,《当代法学》,2005年1月。3刘君,《主要国家反腐败体制考》。载李秋芳主编,《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反腐败体制机制研究》,第20-21页,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4王沪宁,《腐败与反腐败:当代国外问题研究》,第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5该学者认为避免对腐败定义类似于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在1964年遇到的问题,法官曾这样说过:“我无法定义色情,但当我看到它的时候,我能认出它。”引自约翰纳·兰斯多夫(德),《腐败与改革的制度经济学:理论、证据与政策》,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4-努力在很多国家总是遇到法律的、犯罪的以及政治的问题。2002年举行的有关《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谈判考虑了这样一种做法,即通过简单地罗列全部的腐败类型或腐败行为以回避对腐败定义这一难题。”我国反腐败有关文件或法律,也未见对腐败现象作出统一权威的界定。以上几点关于定义腐败的困难说明:第一,不同学科对于腐败现象不同侧重的理解,说明我们在界定腐败的过程中要综合多学科优势、避免认识问题视角的局限。第二,不同语境下对腐败的理解不同,则要求我们在界定腐败时要立足中国处于转型时期这一特点。第三,定义腐败存在的困难,并不能说明界定腐败是不必要的,特别是我国采取大陆法系为主导的法制模式,正确界定腐败现象是正确适用制度和法律反腐败的前提;当然鉴于抽象定义的局限,我们在界定腐败时可以同时采取列举的方法。三、国内外专家学者对“腐败”的界定(一)国内专家学者。王沪宁认为,在转型期的中国,公众往往同时持广义和狭义两种政治腐败概念。在目前阶段,由于以权谋私行为的泛滥,狭义的政治腐败概念突出出来,它是指运用公共权力实现私人目的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非公共、非规范(不符合公认的法律或道德规范)的运用。6根据王沪宁的界定,我国腐败现象不仅包括对公职人员施政措施的评判,还包括对公职人员个人生活的评判,不仅包括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和违纪违法案件,还包括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铺张浪费等现象,以及一些部门和行业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比西方国家的腐败概念更为宽泛。7王沪宁对于中国转型7王沪宁,《反腐败:中国的实验》,第6页,三环出版社,1990年。转引自宋振国,《各国廉政建设比较研究》,第28页,中国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8王沪宁认为:“人们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使用腐败一词,既可指个人运用公共权力来达到个人目的,也可指个人的各种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和习俗的行为和活动,哪怕这些行为并不在公共生活领域内。这是中国文化的特殊性,家国一体,伦理政治,修身养性治国平天下,将个人生活与公共生活融为一体,没有人为地划分,个人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违背社会道德、法律-5-时期腐败现象的界定是理论界较为普遍接受的观点。吴敬琏认为,腐败是权力与货币的交换,这种“以权谋私”现象,在经济学术上叫做设租和寻租活动。胡鞍钢认为,腐败是一种寻租行为。它指少数人利用合法或非法的手段谋取经济租金的政治活动或经济活动。8任建明在《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和方法》中认为,腐败就是委托权力被用来谋取私利的过程和行为。9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编写的《干部群众关心的25个理论问题》中关于腐败的表述:腐败就是利用公共权力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私利。10(二)国外专家学者。亨廷顿11(SamuelP.Huntington)认为,腐败是公职人员不正当地行使公共权力以牟取私利的行为。12海登海默13(ArnoldJ.Heidenheimer)认为,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克拉弗伦(JacobVanKlaveren)认为,一位腐败的文官视其公共职位如一种经营,他将寻求最大限度地扩大这个职位的收益。因而职位表述成了一个最大化的单位。他收益的多寡有赖于市场状况以及他在公共需求曲线上发现最大赢利点的能力。海伍德14(AndrewHeywood)认为,(政治腐败就是)政治家和官员利用他们享有的接近资源的特权来为他自己或他人谋取福利。坦茨15(VitoTanzi)认为,腐败乃是通和传统规范的行为,都会被认为是腐败行为……西方文化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有较为明确的划分,不少行为虽不高尚,但不属腐败范畴。”参见王沪宁,《反腐败:中国的实验》,第3-4页,三环出版社,1990年。转引自何增科,《反腐新路:转型期中国腐败问题研究》,第6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9胡鞍钢、康晓光,《以制度创新根治腐败》,载《改革与理论》,1994(3),3页。9任建明、杜治洲,《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和方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10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干部群众关心的25个理论问题》,学习出版社,2003年。11塞缪尔·亨廷顿(SamuelP.Huntington)(美),国际政治理论家。12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59页,三联书店,1989年。13阿诺德·海登海默(ArnoldJ.Heidenheimer)(美),政治学者。14安德鲁·海伍德(AndrewHeywood)(英),克罗伊登学院(CroydonCollege)副院长,政治学家。15维托·坦茨(VitoTanzi)(意),曾任意大利财政部副部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财政部主任,国际公共财政学会(IIPF)主席,现为名誉主席。-6-过关系而有意识地违反规则以图从该行为中为个人或相关的个体谋取利益。16桑图里亚17(JosefJ.Senturia)认为,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18这一定义后来曾被各国研究机构和国际组织所使用。斯科特19(JamesScott)认为,腐败是因为考虑私人的(个人的,家庭的,私人集团的)财富或者地位得益而偏离某一公共角色(选举的或任命的)正式职责的行为,或者违反了禁止为私利而行使某种影响的原则。透明国际组织(TransparencyInternational)认为,“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从事行政管理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富裕起来。”20后来随着私营部门的腐败问题越来越引人注目,透明国际将腐败重新定义为“滥用委托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21透明国际组织对腐败界定的改变,其实就是对腐败定义外延的放大,使腐败的主体由公共权力行使者扩大到一般代理人,前者是一种特定类型的代理人,后者是全部。四、不同学科对“腐败”的界定国内外的众多研究者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的视角对腐败进行定义,这些理论定义往往差异很大,这对于深刻认识腐败的本质13VitoTanzi“Corruption,Arm’s-LengthRegulationsandMarkets”,inCianlucaFiorentiniandSamPeltzman,ed.,TheEcononzicsofOrganizedCrime,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5,P161-180。转引自维托·坦茨,《世界范围内的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