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核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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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简要说明:(一)本目录适用范围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按照规定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履行核准程序。核报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需征求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二)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四)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全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开荒的通知》(新政办[2013]37号)明确要求“各级政府严格按照权限,依法审批区域内土地开发(开荒)事项”,涉及开荒实行审批管理。(六)按照核准权限,自治区境内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分别由国家、自治区、地(州、市)的项目核准机关履行核准程序。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对其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享有与地(州、市)核准机关同等权限。(七)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九)本目录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2014年本)同时废止。一、农林水利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涉及跨地(州、市)水库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地(州、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能源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在跨界河流、跨地(州、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在跨界河流、跨地(州、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库容1亿立方米以下项目以及非跨界河流、非跨地(州、市)河流上建设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抽水蓄能电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火电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热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背压式、抽背式燃煤热电及其他热电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风电站: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以及非跨境、跨省(区、市)22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120万吨以下煤炭开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国家规划矿区内(南疆三地州及博州)煤炭开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液化石油天然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输气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变性燃料乙醇: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交通运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地方铁路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普通国道、省道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铁路网中非跨境的独立铁路桥梁、隧道等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境内跨地(州、市)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四、信息产业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五、原材料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黄金:采选矿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六、机械制造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七、轻工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八、高新技术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九、城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他城建项目:自治区境内跨地(州、市)供水、排水、垃圾处理等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建项目由地(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十、社会事业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主题公园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及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外,其他社会事业项目由地(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十一、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条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条至十条的规定核准。十二、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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