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加强办案人员内部监督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在新形势下加强对委厅机关办案人员的内部监督,进一步规范办案人员的办案行为,严明办案纪律,实现关口前移,使办案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廉洁公正,严守纪律,务实高效,秉公执纪,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委厅机关案件检查室的办案人员及经批准参于办案的其他人员。第三条监督内容(一)要廉洁办案,不得有下列行为:1、明知是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而与之建立私人联系和交往;2、通过涉嫌违纪单位和人员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人事项;3、利用办案之机,接受涉嫌违纪人员及其单位宴请,收受钱、物;4、向被调查人及其亲友,或者涉嫌违纪的被调查单位私自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物品或报销各种费用;5、利用工作之便,为案件当事人说情。(二)要秉公办案,不得有下列行为:1、篡改、隐瞒、销毁或伪造证据,歪曲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2、以指供、逼供、诱供等手段获取证据,侵害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3、因徇私情,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无故拖延办案时限的;(三)要严守办案机密,不得有下列行为:1、打听、了解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2、擅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及领导批示,或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3、违反办案保密制度,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嫌人员及其亲友透露有关案件信息;4、要严格办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将案件线索转交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2)擅自配合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查处案件;(3)擅自干预、插手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的案件查处工作。第四条监督办法1、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委厅机关制定的案件检查工作方面的有关规定,严格办案程序。2、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2001]15号文件精神,严格使用“两规”、“两指”措施。3、要严格实行查办案件责任制。各室对接受案件检查工作的办案人员,要明确主办人员和协办人员。主办人员要对办案人员执行办案纪律的情况负责监督。4、要严格实行办案回避制度。凡是与案件中被调查人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人,应予以回避。回避应由本人提出申请,主管领导批准,或由主管领导直接决定。5、实行案件检查工作报告制度。各室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除按规定程序报告请示外,对新发现的重大违纪线索、调查遇到重大阻力、需采取重大措施,或办案人员违反办案纪律的,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6、实行办案回访制度。各室直接受理立案查处的案件,结案后,室领导要到发案单位进行回访,了解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执纪执法情况,回访情况以书面形式交委厅分管领导审阅后由各室存档。7、加强自我监督。办案人员必须不断增强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意识,自觉地经常检查自己的言行,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工作纪律。8、加强党内监督。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对办案人员的监督,办案人员在生活会上要向组织报告办案工作的执纪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主动接受组织监督。第五条监督领导1、由主管案件工作的副书记和常委负责对办案人员监督的领导,案件检查室具体负责对办案人员执纪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党委、干部室应针对办案人员的思想、工作实际,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参与对办案人员的监督。2、坚持正面引导,调动爱护办案人员积极性。监督工作要与思想政治工作、表杨好人好事和弘扬正气相结合;要与组织调整、任用干部和职务升降相结合;要与定期讲评和年终考核相结合;以充分发挥正面引导和激励鼓舞作用,实施对办案人员更有效的监督。3、切实加强办案队伍自身建设。各室要注重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学习和教育,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强化对办案人员的监督,关心办案人员,发现其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提醒或批评教育。如发现办案人员违反第三条各款项内容的,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经核实确认有违纪事实存在,应交由委厅有关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