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规范Designspecificationfortheengineeringofnaturereserve建标XXX-20122012北京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规范Designspecificationfortheengineeringofnaturereserve建标XXX-2012(限国内印发)主编部门:国家林业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XX月XX日XXXX出版社2012北京前言《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26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林业行业标准《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规范》(LY/T5126-40)施行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自然保护区工程的总平面设计、保护管理工程设计、科研监测工程设计、公众教育工程设计、基础设施工程设计、配套工程设计和生态旅游工程设计。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国家林业局负责日常管理,由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邮政编码:10071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本规范参加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监测规划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志臣赵克金刘增力王新凯李忠曾德梁安丽丹侯盟陈蓉伯滕晓华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国家林业局2012年X月目次1总则..............................................................................................12总平面设计....................................................................................23保护管理工程设计........................................................................64科研监测工程设计......................................................................215公众教育工程设计......................................................................256基础设施工程设计......................................................................277配套工程设计..............................................................................318生态旅游工程设计......................................................................39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46附件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规范条文说明.....................................4711总则1.0.1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应为控制工程投资,满足土地征(占)用要求,满足施工图设计(实施方案)编制、主要设备定货、招标及施工准备要求,满足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三同时”要求创造条件,促进工程管理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1.0.2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级和地方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的工程设计。1.0.3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1.0.4对已列入国际人与生物圈自然保护区网络、世界遗产名录和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自然保护区的工程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有关国际组织和协定规定的技术要求。1.0.5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2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0.6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应按照批复的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各工程项目的建设要求和对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地区的自然、社会条件、工程项目建设条件、自然保护区内原有规程设施状况等综合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基本原则,组织勘察、设计工作。应通过比较、论证,选定安全、经济的合理方案,根据自然保护区的类型和主要保护对象,编制自然保护区工程总平面设计和各类工程项目设计。1.0.7自然保护区类型执行GB/T14529,自然保护区的规模执行《自然保护区工程建设标准》,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按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批复或批准建立文件执行。1.0.8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必须同自然景观和谐一致,有利于生态系统、物种和自然遗迹的保护,体现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保护对象的栖息环境,不得设计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装饰性设施。2总平面设计2.1一般规定2.1.1按照自然保护区区界、功能区划分、各类建设项目内容、外部衔接道路和内部交通、防火路网等,经过实地勘察、论证、比较后,选择优势方案编制自然保护区工程总平面设计图。2.1.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只能布设必需的科研监测、观察及保3护性工程设施,并须有严格的控制条件和管理措施。对防火瞭望塔(台)、野生动物观测点等工程,在条件许可下应布设在核心区外。缓冲区可以布设科研观察、必要的保护性工程。实验区除布设保护性工程外,应适度集中布设自然保护区管理和社区可持续发展的工程项目。2.1.3自然保护区的区界和功能区划必须以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或批准的《总体规划》中自然保护区面积范围及功能分区为准。实验区内的进一步区划,《总体规划》中已经区划者,从其区划;《总体规划》未作更细区划时,在总平面设计方案设计中,应在不破坏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和自然环境,不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不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况下,结合自然保护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区划。2.2总平面设计方案2.2.1自然保护区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应在大于或等于1:5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上进行。底图上包括自然保护区边界、自然保护区内部功能区划及与外部的衔接条件、区内原有的工程设施、居民点、社区可持续发展工程项目等。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局、管理站、管护点、苗圃、码头、瞭望塔(台)、野生动物救护站、检查站、哨卡等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已经选址者,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布设;未经选址者,应按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在图上选址(含比较方案)。并作为交4通运输路网的控制点。实验区内有居民点、社区可持续发展工程项目时,应在满足社区群众生活和生产的条件下,在现有路网的基础上,适当布设控制点。实验区内设有生态旅游项目时,应根据批复的《生态旅游规划》,确定根据景区、景点的布局,综合考虑其停车场、旅游服务点等的选址,作为布设路网的控制点。管理局局址设在保护区区内时,以管理局址为自然保护区内交通运输路网的主要控制点;管理局局址在保护区外时,主要控制点为自然保护区的入口处。2.2.2交通运输路网、防火路网、防火隔离带网应统筹布设。1在总平面设计方案中,为连接各控制点的交通运输路网、防火路网、防火隔离带网应统筹布设,点、线、面结合,相互协调。为增加防火通道,可在某些路段间布设联络线。对原有道路应充分利用。2防火路网、防火隔离带网的密度,应按批准的《总体规划》的要求,或按自然保护区的类型、地形、植被、火险等级等条件确定。3保护区路网应与外部公共交通相衔接。4保护管理站通往管护点以及管理站、点通往瞭望塔(台)的路段布设摩托车道。接近缓冲区、有人为活动的实验区内应布设巡护步道;设在保护管理站(点)之外的野外监测、观察点必5要时可布设巡护步道,并与保护管理站(点)相衔接。5路网中除巡护便道和巡护步道外,为通行汽车的道路。其等级按本规范7.1.3的规定确定,并选用相应的技术指标。6在不影响主要保护对象生境的前提下,防火隔离带可利用河流、山脊、道路布设。7道路的路线布设,宜采用包线设计,避免高填深挖,并注意路段系统排水的要求。8通往瞭望塔(台)的摩托车道,若在塔(台)端布线困难时,可改设人行坡道(台阶)衔接。9自然保护区内有公共交通公路穿行时,应视其穿行的具体情况加以限制或利用。若其穿行于缓冲区时,可在两端设置检查站和宣传栏(板),告示穿行的管理要求,并在公路两侧设置防火隔离带;若其穿行于实验区时,保护区的路网可与其衔接。10若自然保护区采用分期建设,路网布设应考虑与后期工程的协调衔接。2.3现场勘察与总平面设计图2.3.1按照总平面设计方案,组织现场勘察工作。并按各专业的勘察技术要求进行。2.3.2根据实地勘察,通过方案比较和论证,采用安全、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并形成自然保护区总平面设计图。2.3.3各工程项目的勘察工作,根据工程规模及难易程度,可按各6设计阶段的勘察要求,分阶段进行勘察。也可采用一次外业,分阶段设计。3保护管理工程设计3.1确界立标3.1.1自然保护区应设立明显的界桩、界碑、区碑和标牌,以示区界、指示方向、形象标识、阐述规章制度、提示警告和表达信息等。3.1.2自然保护区区界及核心区界、缓冲区与实验区之间的区界上必须树立界桩,自然地形明显、人为活动较少的地段隔500~1000m设置一个,自然地形不明显、人为活动较多地段隔200~300m设置一个,转向点处必须设置。自然保护区区界与进出自然保护区的主要道路相交处必须树立界碑。自然保护区主要管理机构驻地或主要景区,可树立建立区碑。自然保护区的出入口处、保护区内居民点和人为活动频繁处必须树立标牌,亦可根据管理需要,在相应地点树立标牌。3.1.3界桩为长方形柱体,柱体平面长0.24m、宽0.12m,露出地面0.5m,埋入地下深度根据具体情况确定。3.1.4界碑规格为250cm×150cm×20cm,埋入地下不小于0.5m。3.1.5区碑可自行设计,规格和风格须体现和标识自然保护区的自然和人文特点。3.1.6标牌牌面规格为0.68m×1m、1.36m×2m、2.4m×3.5m不同规7格,支柱直径不小于10cm,支柱长不小于320cm,埋入地下不小于100cm。3.1.7界桩顶部应标注自然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全称及标桩序号。界碑的单面或双面应注明自然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全称。区碑上应注明自然保护区名称、批准机关及时间。标牌上的文字,主要是昭示规定、规则,宣传规章制度,提示人们注意事项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碑、桩、牌上的文字应用中英文书写,如果保护区位于少数民族群众聚居地区,且该少数民族群众普遍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还应加注少数民族文字,中文书写宜采用等线体,英文书写宜采用印刷体。3.1.8制作界碑、界桩、区碑、标牌可用石材、钢筋混凝土、金属或经防腐处理的木材等坚固材料。碑、桩、牌是设计和设置应与自然环境协调,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自然遗迹。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