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意义对于西方学人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常识,但对于中国人来说似乎还显得比较陌生,尽管不断有学者加以介绍和解说。近两年中国学界关于自由主义的争论,实与对自由概念意义的理解不无关系。在西方学术传统中,自由理论主要被认为是一种政治和经济学说。所以,从政治学角度出发,对自由的意义做出解析,并比较分析现实生活中不同价值观念和不同意识形态下人们对于自由的基本态度,以说明自由问题上的分歧和争论所在,这应该是我们澄清思想,达成关于自由之共识的基本路径。《圣经创世纪》说,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人,但人永远不可能成为上帝,人与上帝之间横亘着有限与无限、受造物和造物的鸿沟。然而人从上帝获得了灵气,而上帝除了是自由的,还是创造者,神是自由的创造者。上帝的本质投影到人身上,就是人的本质。人的自由本质与人的创造本质结合,才构成健全的人。《易经》说的“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就是自由的创造。“自由”在中文中的含义为“由于自己”,而不是由于外力,即“自己做主”。在中国古代思想中,“自由”也就等于自然,“自然”就是“自己然也”,即“自己如此”自由就是不受限制地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那么,一个人想做的事情可能会很多,有现实的,也有不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限制其自由活动的障碍,可能来自两个方面:(1)外在的——自然的障碍(如自然的对抗)和人为的障碍(如制度的不合理,或者他人的意志和行为与自己相冲突);(2)内在的——自身能力的不足。那么,要克服这两个方面的局限,一方面,要尽量减少外界干预和限制,如改善自然条件,改良社会制度,确立解决行为冲突的合理方式,从而为个人自由发挥创造条件;另一方面,作为个人,要不断学习,扩大视野,增长才干,提升自己做事的能力。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一般把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看成是两种对立的意识形态。其实,温和的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对立和差距,要比它们分别与更左或更右的意识形态之间的对立和差距要小得多。从它们所执行的政策发展的角度来看,它们似乎也有着互相接近的趋势。自由主义以自由为首选价值,强调社会活力,但在后来的发展中,逐步向着兼顾平等的方面靠拢,所以,它走的是一条以自由为本位兼顾平等的道路;社会主义优先考虑平等,强调社会公平,但在后来的发展中,逐步向着兼顾自由的方面靠拢,所以,它走的是一条以平等为本位兼顾自由的道路。二者殊途同归,目标是要解决自由和平等、公平和效率的关系。上述结论也得到了事实方面的支持。我们看到,欧洲的社会党与老牌的自由党可以轮流执政,正反映了它们有着更大的相容性,表明它们都代表着社会的中间力量和中间立场。80年代以后共产主义国家的改革,纷纷放弃原来的极左立场,转向以自由市场为基础的政策方向,也显示了/极端0向着/中间0趋近的事实。事实似乎在向人们显示,中间的温和的道路才是社会发展的正道。自由问题上争论的现代意义在于,/消极自由0者担心政府和公共权力以提高人民自由能力为借口而最终限制个人自由的范围;/积极自由0者担心政府/不管0式的自由会让弱势群体失去享受自由的能力。就关注个人自由,把个人幸福视为终极关怀目标而言,坚持/消极自由0的古典自由主义者和坚持/积极自由0的现代自由主义者之间并没有根本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其站在各自立场上唇枪舌战,展开你死我活的较量,不如另辟蹊径,将争论引入更有意义的思考:如何划定公共权力(政府)的限度,让它更加负责地做它该做的事情,更加切实地担负起保障个人自由的责任来自由是人的本性,人总会不自觉得追求自由。法治是人类文明的体现,当“法的统治”不会成为套在人们身上枷锁的时候,法治才对人起着有效的作用。1、自由精神使法治产生可能。由于人们向往着有序的生活方式,所以人类才会选法治。对于自由而言,一个人的空间中,不存在所谓的自由,只有自己与他人接触,产生关联后,才存在自由与不自由的说法。人是群体性的,也就是说必须活在社会当中,而自由在社会中是通过秩序来表现的。法治是人们选择的一种有序的生活方式,其目的是保证人们的自由。黑格尔把自由视为法律的本质,认为法律是“作为理念的自由”,因此“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②马克思认为,真正的法律是自由的体现,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自由,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③2、法律是自由的现实化。对自由的限制不是在于限制人的随心所欲,而是像德国学者赫费所说,“自由的限制换得了自由的保障,对自由的放弃回报以对自由的权利的要求。”④作者认为真正的法治是对国家政权的限制而不是对百姓个人自由的限制。维护行为人自身利益,保障社会发展的最低伦理底线,维护社会的自由,是法律限制自由的三个理由。就是为了使每个人的自由受到保护,所以才使自由受到限制。“法治的价值一方面意味着自由的法律限制或法律的尺度;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法律这一尺度本身应具有一种尺度。法律的自由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对自由实行任意的限制,法律本身应遵循一种原则和尺度。”⑤在法治社会中,人的自由就是选择的自主性的实现,法律通过为人们提供选择的机会。它以明确的语言规定了行为模式及法律后果。所以,法治的运行减少了人们生活中对自由选择的盲目性,增加了可预测性,即增加了行为选择的自由度。3、法治的核心内容:自由权利因为有着自由精神的想法,所以使得法治由此而产生。人们选择过有秩序的生活,自由不再高不可及,而是由自由权利表现出来。自由通过法确定下来,成为人们在社会中的自由权利。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法治的核心内容是自由权利。(1)法治的现实目标是自由权利。法治一直都是调和权力与自由之间关系的润滑剂。法治的兴起与发展,一直有个目标,即是保护公民的自由和限制国家的权力。(2)自由的权利化即自由的现实。自由经法律认可而成为权利,自由也必须通过法律并在法律的范围内实现。康德说:“权利是把每个人的自由限制在个人自由与个人自由之间达到调和境界的条件上的,只要每一个人的自由能依照一个普遍法则,则这境界使可以达到”。⑥4、法治才能保障人的自由自由、秩序、正义、平等和效益等这些价值,都是法治所追求的,自由居核心地位,是法治的元价值。人的自由是法治的核心价值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治的其他价值依附于自由价值。因为法治的其他价值在某种意义上不具有独立性,而从属于自由价值。罗尔斯为了发展一种能与功利主义相抗衡的道德哲学,它不仅要适合道德直觉而且在制度上要具有可操作性即正义价值。罗尔斯还认为,社会结构应该基于两个原则:第一,所有人都享有与他人相同的权利和自由;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必须符合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的最大利益,在机会平等的情况下,公共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所以,社会正义的实现也可以保障人的自由价值。(2)自由是法治最高层次的价值。人想自由的本性决定了自由价值在法治价值目标中的地位。自由既是法治产生的根源,又是法治产生的目标。就法治的价值追求而言,寻求一种自由与秩序的和平共处是永恒的主题,这是一种自由秩序。“法律之下的自由”理念作为法治的内在逻辑,先承认人的自由,才是拥有无限的可能。因此,自由是有秩序的追求,即法治的最高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