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1.何谓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2·结合生活现象或工作实际列举三个真实合同,说明合同成立的条件。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第一:劳动合同:有工厂与招聘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运输公司与司机签订的劳动合同;快递公司与业务员签订劳动合同。这些是劳动合同第二劳务合同运管局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销售公司与货运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生产商与技术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这些情况都是属于劳务合同关系第三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3·通过一个生活中的合同,说明要约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根据史上宽《债法总论》第19页:“要约为意思表示,应适用民法总则关于意思表示之规定,仅因要约尚不能发生当事人所欲之效力,看看国际动态。故非法律行为。”以及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204页:“传统的大陆法观点认为,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律行为”。根据这两位的观点,我们可以得出要约不是法律行为,它只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的意思表示。集体合同要约书··总经理: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提高,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为使集体协商工作能顺利进行特发出如下要约:一、集体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1、时间:建议定于年月日进行协商。2、地点:协商地点建议在。二、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三、确定集体协商代表四、为便于协商的顺利开展,请企业方最迟于协商会议前5日内提供上一年度以下资料:五、请收到本要约书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附: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资格认定书说明:如果首席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另附首席代表委托书;如有外聘代表,应另附外聘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委托书。工会委员会(章)年月日4·为什么撤回要约的表示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表示到达受要约人处?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因此,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又以比发出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5.举例说明要约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一规定采取了世界各国通行的“到达主义”立场。依到达主义,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何为到达?应作广义解释:(1)到达受要约人与到达代理人(如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2)“到手到达”与“非到手到达”(送达受要约人所能实际控制之处所,如信箱);(3)数据电文要约的到达:6.承诺的成立前提是什么?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认为,承诺只能以明示的方法作出,沉默或不作为其本身并不能构成承诺。承诺的构成要件如下:(一)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二)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三)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四)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五)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7.承诺何时生效?承诺的效力是什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8.迟发而迟到的承诺与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有何区别?受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但却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而迟发而迟到的承诺则是指因为受约人自己的原因导致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及时本承诺到达了要约人,在要约人不承认的情况下,承诺无效,合同不成立。9.承诺对要约进行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有何区别?、要约的变更包括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对要约其他内容的变更为非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10.招标、投标、定标这三个行为,以及拍卖公告、拍卖竞价、拍定这三个行为,哪个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哪个行为属于要约?哪个行为属于承诺?属于要约邀请的有:招标、拍卖公告;属于邀约的有投标、拍卖竞价;属于承诺的有定标与拍定。11.何谓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法》对合同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作了哪些限制?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是我国法律关于“格式条款”的定义。合同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提供格式条款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事间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式提请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要求该条款予说明格式条款具合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责任、排除主要权利该条款效《合同》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理解发争议应按照通理解予解释格式条款两种解释应做利于提供格式条款解释。12.《合同法》对合同格式条款作出限制的意义何在?1、遵循公平原则2、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3、反应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志13.何谓悬赏广告?悬赏广告的性质是什么?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悬赏广告主要有两层意义:一是指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即悬赏广告人意思表示的外化;另一是指此意思表示与指定行为的完成结合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也即是悬赏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基于该意思表示,悬赏人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认定在法律上对悬赏广告的性质怎样确定.理论界历来有两种对立的学说。一种是契约说。另一种是单独行为说。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其契约才能成立。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悬赏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悬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只要悬赏人发出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即告成立。行为人按照悬赏广告完成一定行为非是针对广告要约而做出的承诺.而是履行悬赏广告确定的义务。14.缔约中有哪些义务?为什么规定缔约中的义务?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15.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什么?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第五章1.如何理解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有何区别?合同生效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亦即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一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寻求法律保护;合同生效后,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人(包括单位、个人)均不得对合同当事人进行非法干涉,合同当事人对妨碍合同履行的第三人可以请求法院排除妨害;合同生效后,合同条款成为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因而,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生效是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实现预期目标必然要追求的结果。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法律规则的判断标准不同。(2)构成要件不完全相同。(3)发生时间不完全相同。(4)法律效力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6)性质不同2·结合生活现象或工作实际,分析某一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并判断该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包括:(1)行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形式要件合同生效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三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3、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什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成立并非等于合同生效,因为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一般而言,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先决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愿意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实是构成有效合同的先决条件之一,一方在被欺诈、胁迫或者重大错误下订立的合同往往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易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因此,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当然条件之一。(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合同内容确定,是指合同内容在合同成立时必须确定,或者必须处于在将来履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合同的内容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特定事项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如果合同内容属于事实不能、自始不能、客观不能、永久不能及全部不能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则合同无效。4.合同的特殊生效条件适用于哪一类合同?合同的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