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行政法学背诵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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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法学(课程代码:00261)复习重点1/7行政法学重点(自考)题型:单选题30*1+多选题5*2+名词解释5*3+简答题3*5+论述题1*10+案例分析题2*101.行政: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2.行政权:赋予或认可、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3特点:强制性弱化;单方性缩小范围;优益性限制。3.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4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4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特点:2形式上+3内容上:内容;效力位阶变动;交织。行政法的2作用: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用4.行政法关系:经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5.行政法律关系的5特征:行政主体;平等但非对称性;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争议司法解决6.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在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3特征: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称性。7.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3联系与3区别(地位、主体、客体)基础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相互影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8.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次于宪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影响和地位。3体现:调整对象;与宪法的关系;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9.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具体内容:法律保留原则: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法律优先原则: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包括:法律优先行政;行政不得违法。10.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5个具体内容:立法目的;正当考虑,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自然规律;社会公德5个子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原则:内容公开;过程公开;信息公开。3功能:腐败;保障知情权;加强合作。行政公正原则:实体公正(徇私情、存偏见、武断专横)和程序公正(法官、接触、听取意见)比例原则:采取某项措施时,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利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信赖保护原则: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正当信赖应当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尊重和保障人权11.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12.行政职权: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13.行政优益权:行政职权具有优先性,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权利在同一领域或者同一范围内相遇时,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包括行政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行政受益权: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14.行政职责: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内容包括: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循法定程序。15.行政权限: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者界限。16.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据其统治意志,按照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的6特征:高度政治性和权威性;执行性和法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法学(课程代码:00261)复习重点2/7从属性;相对独立性;适应性和创造性;统一性和层次性;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17.行政授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18.行政委托: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3区别:前提、方式、后果19.公务员:履行公职、纳入编制、财政负担工作人员。公务员法律关系:一般公民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职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5途径:考;选;委;聘;调任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5途径:晋升;降职;交流:调任、转任、挂职锻炼;撤职;领导成员的辞职与引咎辞职20.公务员的8权利:工作条件保障权,身份保障权,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参加培训;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21.公务员的义务9种类:宪法和法律;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命令;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纪律,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公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22.公务员的4责任:接受处分,引咎辞职,行政赔偿责任,刑事责任。23.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24.行政行为: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6特征:公共服务性;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行政行为的4内容: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变更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行政行为的4效力:公定力(是否合法);确定力(随意变更或撤销);拘束力(约束效力);执行力。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内容和结果将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羁束行政行为: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原则性规定,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人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须有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奖励、给付。不利行政行为:设定义务或限制、剥夺其权益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处罚、强制单方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人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人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非要式行政行为: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自为的行为: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授权的行为:由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授权给非行政机关性质的组织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为:由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非行政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25.行政行为的4成立要件:主体;主观:意思表示。客观:行为。功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行为的生效4规则: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公告生效;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法学(课程代码:00261)复习重点3/7条件生效26.行政行为的合法4要件主体:行政机关合法、人员合法、委托合法权限范围: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地域管辖权,时间管辖权,手段上,条件上,委托权限的限制。内容5要求: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定幅度、范围;内容明确具体;内容适当;公正、合理。行政程序27.行政行为无效:因行为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5条件:违法情形;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职权;受胁迫;实施将导致犯罪;没有可能实施的28.行政行为无效的4法律结果: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确定的任何义务,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财物均应返还相对人。29.行政行为撤销:是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所致,根据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不同情形,撤销可使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也可使行政行为的效力仅自撤销之日起终止。2条件: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三要件:主体、内容、程序合法。行政行为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即可被撤销。不适当。相应行为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情形。30.行政行为废止的3条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31.抽象行政行为/普遍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1)3特征:对象;效力;准立法性(2)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3要件:讨论决定;首长签署;行公开公布。(3)分类A.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性质:行政立法的主体;调整对象;根本目的。立法性质: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的3原则:依法;民主;科学立法原则行政立法的6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与公布,备案B.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32.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给付: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等规定,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5特征:具体行政行为;对象;申请并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内容;羁束行政行为。行政给付的4形式: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社会救济、福利金;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质(2)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6特征:特定主体。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授益性行政行为;决定具有多样性。要式行政行为;作为一种法律制度。(3)行政奖励: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5特征:实施主体;目的;对象十分广泛;内容;性质无强制执行。4构成要件:奖励条件和标准;形式;权限;程序行政奖励的7形式:发给奖金或奖品;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晋级;晋职(4)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3特征:要式;羁束;外在表现形式。主要的5种形式:确定;认可;证明;登记;鉴证;行政鉴定。(5)行政裁决: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特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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