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论文二稿322王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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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生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作者姓名王仲专业名称法律准考证号072404100151指导教师孙雯2015年9月28日1论权利和义务关系王仲[内容提要]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范畴而言的。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二者功能上互补。每个人都享有权利同时也拥有义务。但不是只是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只有付出应尽的义务才会享有权利。所以权利和义务是辨证统一的关系。管是在生活还是工作中都应该随时注意两者的关系,履行好义务,正确使用权利。公民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关键词:权利义务关系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在论述权利的含义时,应注意这个词是极为复杂的,例如,应注意这是指什么意义上的权利?一般地说,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会接触到几种不同意义的权利,例如,法律、道德、宗教意义上的权利;非国家组织规章中所规定的本组织成员的权利(如政党党员的权利、工会会员的权利);同样地义务也有法律、道德、宗教、习惯、其他规章等意义上的义务,我这里论述的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部门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无论其具体形态多么复杂,但终究不过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处理有关权利和义务的纠纷与冲突,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等等。准考证号:072404100151;联系地址:江苏省灌南县小窑实验学校;邮编:222500;论文号:322;电话号码:138512548612权利的概念。法律赋予法律关系主体享有实施某种行为的许可,包括作为或不作为。从词源上看,“权利概念的出现与变迁与正当、正义相联系”①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说的“权利”,往往意味着人们承认权利主体支配某物或从事某种行为是正确的、正当的。换句话说,权利的要求不是求助于恩赐或博爱、友情或怜悯而得到的东西,而是依据一定的价值判断和正义观念,应当由权利主体拥有的东西。侵犯这些权利则被认为是不正当、不道德的行为。从权利内容上看,权利表现为权利主体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享有的行为自由与行为控制。首先,权利只有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才能发挥作用。正如美国学者杰克唐纳利所说的那样:“权利创设了一个以权利拥有者为中心的支配—被支配的互动领域”②这意味着:权利现象总是出现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社会关联之中。离开了与义务之间存在的社会关联,权利既无法产生,也无法运作。其次,权利意味着权利主体行为自由与行为控制的统一。其次,权利意味着权利主体行为自由与行为控制的统一。德国法学家、学说汇纂派著名代表温特沙伊德曾将权利看作是法律赋予的意志力,即“个人意志所能自由活动或者个人意志所能任意支配的范围。他还提出了两种权利范畴:第一种范畴的权利表现为权利的执掌者具①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74至81页。②[美]杰克·唐纳利著,王浦劬等译:《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4页,3有发动专为强制反对意志的实质强力,这是一种对抗拒者强制权利;第二种范畴的权利是判定第一类权利、消灭或变更既定权利的意志能力,这体现的是权利主体对自身权利的意志支配力。”①总之,权利既意味着权利主体支配自身的行动自由,也意味着约束他人的行为控制。对此,美国哲学家韦尔曼曾举过这样的一个事例予以说明:如果一个发言者希望揭发政府的行为,而政府的官员则希望让这个发言者闭嘴,此时言论自由权的要点或目的就在于它能够满足发言者的愿望,同时抑制政府官员的意志,使其不得干预发言者的发言。“言论自由权既表现为权利主体发表言论的行为自由,也表现为权利主体要求他人不得干涉这一言论自由的行为控制。权利是自由与控制的统一体”。因此,所谓权利,就是只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权利主体所拥有的、正当的行为自由与行为控制。我们要讨论的是法律权利。所谓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其特点在于:第一,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应当通过制裁侵权行为以保证权利的实现。第二,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第三,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因此,权利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①【法】狄骥著:《宪法论》(第一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第200页4或国家的利益。第四,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以保障。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1.人身权利(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2.家庭婚姻权利--家庭生活3.受教育的权利-教育4.财产管理权、继承权、劳动权---经济生活5.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生活6.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政治生活7.批评建议权--政治生活8.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义务的概念。所谓义务,就是指一定社会关系中,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要求而必须进行的行为约束。一般的讲,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互对照的概念,我们既可以通过义务来理解权利,也可以通过权利来理解义务。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曾经指出:“任何关于义务的研究都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涉及善的界限,其二包括可运用于生活各个方面的规则”①从内容上看,义务表现为一定社会关系中,义务主体适应权利主体的要求而必须进行的行为约束。“义务是权利的对待观念,权利人行使权利,其相对人即受其约束而生义务”。②公民履行的基本义务:1.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2.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3.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4.受教育的义务5.劳动的义务6.依法纳税的义务7.维护国家统一,各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①[古罗马]西塞罗著,王焕生译:《论义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11页。②韩忠谟著:《法学绪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第185页5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保护祖国的义务。8.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是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二、权利与义务的分类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如公民应服兵役、应纳税等义务;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2.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3.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个人权利义务是指公民个人(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义务是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64.主义务和从义务。依义务是否独立存在而分,主义务是第一位义务,从义务是第二位义务。主义务的例子是法律规定人们负有不得损害国家财产的义务,从义务是某人因损害国家财产(主义务)从而负损害赔偿之责(从义务)。5专属义务和可移转义务。依义务可否移转而定,专属义务的产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身份而发生的关系,如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的关系;一种是因特别的协议,例如,某剧场与某演员约定由后者于某一天在该剧场演出,这一演员所承担的义务只能由他本人履行,不能由其他人代替,这就是说,他的义务是不能移转的。如果该剧场雇佣一个清洁工,他因病可以由别人代替,这种义务是可移转的。三、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权利和义务是两个互文见义的范畴,也是通向彼此的桥梁。就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而言,我们可以说,它们处于对立统一的关系之中。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它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可以从以下角度和方面来分析:第一,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①因此,权利和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6页。7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它们的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第二,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关于此点,有学者曾作细致的逻辑推导:如果把既不享受权利也不履行义务表示为零的话,那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可以表示为以零为起点向相反的两个方向延伸的数轴,权利是正数,义务是负数,正数每展长一个刻度,负数也一定展长一个刻度,而正数与负数的绝对值总是相等的①。第三,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在原始社会,由于还不存在法律制度,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也不很明确,两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随着阶级社会、国家的出现和法律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离。在剥削阶级法律制度中,两者甚至在数量分配上也出现不平衡:统治者集团只享受权利,而几乎把一切义务强加于被统治者。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第四,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①徐显明主编:《公民权利和义务通论》,群众出版社1991年版,第65页。8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从总体上来说,首先要清楚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讲的,具体说: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同时我们可以放弃享受权利,却不能放弃履行义务。二者在功能是相互补充的。权利的享有是要以义务的履行作为前提和基础的,义务也是一个重要方面,是公民素质的体现。网上热议的明星代言事件一度弄的沸沸扬扬,明星代言的可信度开始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公众们的质疑。在当今这个呼吁诚信的时代,明星本人是否还有诚信可言?因为有许多厂家找公众人物尤其是明星们为自己的产品代言,以打响本公司产品的知名度,正因为普通人看到那些明星去“用”那些产品,所以才会放心去购买,但产品质量却没有人过问,因为明星代言就是产品质量的保证,然后事成之后厂家会给代言人以很高的报酬。这看似很平常的事情,在国外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因为请明星代言也是一种营销手段。但是,在我国有许多名人代言的产品往往出现质量问题,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可是那些明星们却毫发无损,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在我国那些代言人几乎或者从来都不用那些代言的产品,这对公众就是一种欺骗。因为那些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有好的名声,许多消费者正是出于对他们的信任而去买那些产品,但却因为那些产品而受到伤害。明星代言人,作为公众人物,作为一个公民,既然代言某一种产9品,那么他就应当以身作则,自己首先去使用该产品,这是对社会、对公众负责,同时也是对自己负责。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国家规定明星为某种产品代言,那么这位明星就必须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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