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检指导意见船舶事业部塘沽作业公司船舶安全检查指导意见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事业部塘沽作业公司SHIPPING—CHINAOILFIELDSERVICESLIMITED船舶安检指导意见目录1.船舶安全检查介绍2.图书参考范围概述3.船旗国安全检查流程4.海事局安检代码5.船舶滞留原则附件一:船舶安全检查项目及指导意见附则二:法律、法规部分原文摘抄船舶安检指导意见编写——陈涌资料、数据仅供参考,以现行最新法规、规则为准1.船舶安全检查概述1.1船舶安全检查介绍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置及适任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2.船舶安全检查法律依据2.1SOLAS74公约即《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公约有十三个条款,规定了缔约国在履行保护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一般义务、适用的范围、法律法规、公约的生效、修改和退出的相关问题。最新版本为2014年7月1日生效的SOLAS公约修正案。2.2MARPOL73/78公约即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船舶故意地、随便地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是一种严重的污染源,也认识到主要目的为保护环境而缔结的第一个多边协议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生要性和该公约在防止海洋和沿海环境污染方面所作出的重大贡献,本着彻底消除有意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环境并将这些物质的意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底的愿望,制定了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公约,同时也不断对此公约进行修订。2.3STCW78/95公约是《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案的简称。STCW78/95公约的主要内容是海员的发证,船员的培训及船员的值班。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及防止海洋污染,船舶安检指导意见担任船员的人员必须经严格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持某种船员证便可担任相应的船上职务,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2.4国内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外国籍船舶安全检查程序》等等。3.船舶安检一般流程3.1主管机关上船检查船长房间罗经甲板驾驶台烟囱甲板救生甲板主甲板机舱3.2主管机关对检查缺陷复查3.3主管机关对检查缺陷封闭4.海事局安检代码解读4.1代码06—船籍港纠正该代码适用于需回船籍港才能纠正的缺陷,通常是指缺陷涉及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如证书签发错误等,需用证书原件才能到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的缺陷。4.2代码10—缺陷已纠正油水分离器、通海管系、应急发电、水密门、应急报警、通风系统、消防系统应急标识船舶水密消防设备防火控制图通岸接头应急标识救生艇法应急设备泄水孔防护栏水密开关应急照明水龙带箱救生设备图纸、张贴、航行安全、应急操作、法定记录航海资料海图通导设备、助航仪器、灯号、应急声号船舶证书、体系运行、法定记录、人员配备船舶安检指导意见该代码适用当缺陷经船舶安全检查员复查,并确认已纠正后使用此代码。该代码用以表明缺陷已纠正。该代码不能单独使用。4.3代码15—下一港纠正该代码适用于当一个缺陷在检查港无法纠正或不具备纠正的条件,经检查员专业判断,认为从检查港至下一港的航行期间不会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但需要在下一港纠正或作进一步检查时用此代码。4.4代码16—14天内纠正该代码适用于性质轻微的缺陷,经过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判断,认为不会立即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造成危害,并不需要立即纠正时,可以使用该代码16。4.5代码17—开航前纠正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4.5.1缺陷性质较轻,纠正不存在困难,能在本港纠正;4.5.2对于缺陷性质较严重,但尚未引起船舶的不适航也可使用该代码。但如船方无法在开航前完成整改的缺陷,则应在满足相应的临时性修理或采取替代措施的前提下改签其它缺陷代码;4.5.3对于明显船方无法在开航前纠正的缺陷,即使该缺陷对船舶的适航性有一定的影响,也应慎用该代码;4.5.4对于船舶存在的缺陷已严重影响船舶的适航性或数个缺陷的组合存在已表明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应避免使用该代码,建议采用代码30,不论该船是否能在开航前纠正存在的缺陷。4.5.5由于涉及ISM/NSM符合性的缺陷纠正需要过程,通常需较长的时间,因此该代码一般不适用涉及ISM/NSM符合性的缺陷。4.6代码18—三个月内纠正(ISM或NSM)该代码仅适用于ISM/NSM缺陷(类别2500系列),对于重大不符合ISM/NSM的缺陷,如认为会对船上人员或船舶造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存有严重危险时,应采用代码30。船舶安检指导意见4.7代码30――禁止离港(滞留)*****该代码适用于严重危及船舶适航性或对船员/乘客的安全、环境构成威胁的缺陷。4.7.1如果滞留缺陷无法在检查港纠正,则可在临时性修理或满足相关替代措施的前提下,代码30更改为代码99。4.7.2采用代码30时应综合考虑船舶的整体状况,充分发挥检查员的专业判断,慎用该代码,避免造成船舶的不适当滞留。4.8代码40——禁止船舶进港该代码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船舶缺陷对港口安全及水域环境具有严重威胁时,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禁止其进港;船舶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其进港。4.9代码41——限制操作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船舶缺陷造成船舶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限制船舶操作,;4.10代码42——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对港口安全及水域环境具有严重威胁的缺陷,主管机关可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4.11代码43――驱逐出港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船舶缺陷对港口安全及水域环境具有严重威胁时,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驱逐出港;船舶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内河交通安全船舶安检指导意见隐患,主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驱逐出港。4.12代码60——船员记分该代码适用于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系由责任船员引起,或船员的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该代码如果要复查或跟踪检查合格,须同时满足:(1)相关船员已经被记分处罚;(2)引起60的原因在开航前已经消除。4.13代码99――其它措施(文字说明)该代码是缺陷处理代码。使用时必须用文字明确说明纠正的时间期限,以方便船方的理解和其他海事主管机关的复查。、5.船舶滞留概述检查机关在判断是否对船舶进行滞留时,参考以下内容5.1.1.船舶是否具有有效证书和文件;5.1.2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了足够的合格船员;5.1.3船舶是否能在未来的航程中安全航行;5.1.4船舶是否能够安全的进行货物操作;5.1.5船舶是否能安全地进行机舱操作和维持正常地推进及操舵;5.1.6船舶是否具有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有效地消防能力;5.1.7船舶是否具有安全迅速有效的救生(助)能力;5.1.8船舶是否具有足够的稳性;5.1.9船舶是否具有有效的水密完整性;5.1.10船舶是否能在遇险情况下进行有效地通信联络;5.1.11船舶是否提供了安全和健康的环境;5.1.12.船舶是否会造成水域环境污染;5.1.13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是否存在重大不符合;船舶安检指导意见5.1.14船舶是否在保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如果对上述项目1-11项的判断得出的结论是否定的,或对12-14项的判断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应考虑所发现的所有缺陷,对该船实施滞留。多个缺陷组合起来可以判定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存在严重缺陷应考虑对船舶的滞留。船舶安检指导意见附则一:船舶安全检查项目及指导意见(仅供参考)缺陷代码项目首先备选法规依据章节条款备注0100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书0101国籍证书《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五条有效期5年船长应对证书列表登记,检查,保持国籍证书或临时国籍证书处于有效状态无国籍证书3017国籍证书过期、失效30170110船舶法定检验证书簿《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2款船长应对证书列表登记,检查,保持法定检验证书处于有效状态,法定检验到期前提前申请无船舶法定检验证书3017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过期、失效30170120船公司符合证明(DOC)副本无船公司符合证明(DOC)副本3017《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13.6发证、审核和监督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其中之一失效,另一证书也失效。有效期不超过5年,不超过3年至少一次中期审核,提前三个月完成换证审核船公司符合证明(DOC)过期、失效3017周年日期的前后三个月内进行的年度审核0121安全管理证书(SMC)《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13.6发证、审核和监督有效期不超过5年,不超过3年至少一次中期审核,提前三个月完成换证审核无安全管理证书(SMC)3017安全管理证书过期、失效30170130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五章第二十六条与《国籍证书》一起签发、一起失效、到期一年内申请换新无最低安全配员证书3017最低配员证书过期、失效30170150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三章第九条载客12人以上,设计时速沿海25海里及以上船舶。有效期5年,到期日每周年前后45天无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3017高速船操作安全证书过期、失效30170180证明、报告、手册、资料、说明书(通用)《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3.2.5(1)(2)1.4.2(9)(10气胀式救生筏和静水压力释放器间隔时间应不超过12个月;但外观检查无异常者,经同意可展期到17个月;船上无有效的救生筏/静水压力释放器年度检修证明3017无CO2称重/管路吹通报告3017船舶安检指导意见缺陷代码项目首先备选法规依据章节条款备注0200船员证书和值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七条船长应将船员各类证书、健康证列表等级、保证有效期内船员适任证书过期、失效或无证书30170220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七条船长应将船员各类证书、健康证列表等级、保证有效期内海船船员无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证书失效30170230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七条船长应将船员各类证书、健康证列表等级、保证有效期内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失效或无证30170240船员配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二节第十一条符合最低配员标准缺船长、轮机长3017缺其他高级船员30170260休息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八章第120条详见“附则二”原文摘抄船员休息时间不符合规则要求,是否按要求制定计划和记录30170600救生设备0601救生艇、筏、浮具的配备及标识《SOLAS公约》SOLAS公约1部分第31条详见“附则二”原文摘抄救生艇、筏、浮具的配备不能满足需要30170610救生(助)艇(艇体、艇机)《SOLAS公约》救生艇艇机不能起动3017救生(助)艇舵杆、舵柄和尾轴支架严重锈蚀、变形或断裂30170611救生(助)艇属具缺失20%以上时考虑开“30”7月度检查应使用第36.1条所要求的检查表每月检查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艇属具,以确保其完整无缺并处于良好状态。检查报告应载入航海日志。0613救生(助)艇的存放《SOLAS公约》第1部分第Ⅲ章救生设备和装置B部分第14条救生艇的存放、第16条降落装置详见“附则二”原文摘抄救生艇未附连于其降落设备上存放3017船舶安检指导意见缺陷代码项目首先备选章节条款备注0620气胀式救生筏第1部分第Ⅲ章第16条降落装置详见“附则二”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