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扣押与拍卖司法动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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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扣押与拍卖司法动态探讨李旭东船舶扣押与拍卖司法动态探讨•海事法院在扣押与拍卖船舶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实际问题,如船舶扣押的条件、担保的提供与返还、诉前扣押与诉讼案件的管辖、船舶拍卖、债权登记以及船舶价款的分配、船舶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管辖等,本文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一、国内外扣卖船的公约法律和规定1、1952年制定了《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则的国际公约》(未加入)2、1999年制定了《国际船舶扣押公约》(未加入)3、最高院于1986年制定了《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失效)4、1987年制定了《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失效)5、1994年最高院对上述规定分别作出修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失效)、《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6、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该法吸收了1999年《国际船舶扣押公约》的最新内容,在第三章第二节专门对船舶扣押与拍卖作出规定。7、2002年12月,最高院制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船舶扣押与拍卖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范。二、限制处分的保全措施1、死扣、活扣的保全形式及含义2、法律依据海诉法第27条规定:海事法院裁定对船舶实施保全后,经海事请求人同意,可以采取限制船舶处分或者抵押等方式允许该船舶继续营运。《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二、限制处分的保全措施3、问题申请对船舶采取限制处分的保全措施,而不要求扣押船舶限制其营运。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意见:肯定的观点认为海诉法并未规定对船舶只能采取扣押一种保全措施。这种方式有助于充分发挥船舶使用价值,缓和纠纷双方对立情绪。否定的观点则认为,如准许此类申请,(1)可能导致船舶所有人通过虚假保全,阻碍真正的海事请求人行使权利扣押船舶,(2)优先权在这两种方式下的效力,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4、解决方案•(1)明确扣押不同于其他保全措施•(2)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船舶采取限制转让、抵押等保全措施•(3)上述保全措施不影响其他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三、同时扣押和拍卖1、问题•(1)不同海事请求能否申请扣押已经被扣押的船舶•(2)申请拍卖的顺序•(3)实施拍卖法院2、法律依据海诉法第24条规定海事请求人不得因同一海事请求申请扣押已被扣押过的船舶。三、同时扣押和拍卖3、解决方案•(1)允许海事法院应不同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可以对已经被扣押的船舶采取扣押措施。•(2)先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申请拍卖船舶的,后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拍卖。•(3)向准许其扣押申请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4)两个以上海事法院都作出拍卖裁定时,则由最先作出拍卖裁定的海事法院负责拍卖四、光租船舶的拍卖1、问题能卖才能扣、能扣就能卖和能扣不能卖2、法律依据海诉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当“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光船承租人或者所有人”时,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2、解决方案•(1)允许申请拍卖,明确能扣就能卖的原则•(2)确定拍卖目的用于清偿光船承租人经营该船舶产生的相关债务五、扣船担保1、问题(1)反担保数额的确定,(2)船员工资,人身伤亡等提供不起担保的如何处理,(3)反担保数额不足(4)反担保的返还2、法律依据海诉法16条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海诉法解释24条申请扣押船舶错误造成的损失,包括因船舶被扣押在停泊期间产生的各项维持费用与支出、船舶被扣押造成的船期损失和被申请人为使船舶解除扣押而提供担保所支出的费用。五、扣船担保3、解决方案•(1)提供反担保为原则,不需要担保为例外•(2)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以船舶扣押期间可能产生的各项维持费用与支出、因扣押造成的船期损失和被请求人为使船舶解除扣押而提供担保所支出的费用,按三十日计算•(3)船舶扣押后,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损失的,海事法院应责令其追加担保。•(4)因船员劳务合同、海上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扣押船舶,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5)案件终审后给予被申请人30天的催告期,期满不起诉返还担保,•(6)被请求人同意返还,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被请求人负有责任,且赔偿或给付金额与海事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基本相当的,可以直接准许海事请求人返还担保的申请。六、扣押期间的船舶管理1、问题在船舶被扣押后,船东或经营人、管理人放弃管理,船舶处于危险之中,如何处理2、解决方案•(1)明确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在船舶被扣押期间的管理责任。•(2)当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不履行管理职责时,海事法院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与能力的机构代为管理,•(3)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负有管理义务的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承担或在拍卖价款中优先拨付。七、扣押船舶与诉讼的管辖1、问题受诉法院与扣船法院不一致时,由谁实施船舶拍卖2、法律依据海诉法第19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采取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3、解决方案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继续实施保全措施八、扣押裁定的终结执行1、问题•扣船裁定作出以后执行前,(1)当事人撤回申请的,(2)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的2、解决方案(1)准许当事人撤回扣押船舶申请的同时,终结原裁定的执行。(2)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的,裁定终结执行。九、拍卖1、问题•(1)船舶拍卖未能成交,需要再次拍卖的,是否发公告•(2)拍卖船舶的实施机构•(3)保留价•(4)不能变现的费用承担2、法律依据•海诉法第32条第3款拍卖船舶的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海诉法第34条拍卖船舶由拍卖船舶委员会实施。•海诉法解释3条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船舶,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连续公告三日。•海诉法解释第39条二十总吨以下小型船艇的扣押和拍卖,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扣押和拍卖程序进行。九、拍卖3、解决方案•(1)适用拍卖法第45条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2)拍卖船舶由拍卖船舶委员会实施,不另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3)拍卖船舶依据评估价确定保留价。保留价不得公开。第一次拍卖时,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八十;因流拍需要再行拍卖的,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对经过两次拍卖仍然流拍的船舶,可以进行变卖。变卖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变卖仍未成交的,经已受理登记债权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债权人同意,可以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进行变卖处理。仍未成交的,可以解除船舶扣押十、司法拍卖的效力1、问题•船舶被拍卖,其他保全措施的效力2、解决方案•船舶经海事法院拍卖、变卖后,对该船舶已采取的其他保全措施效力消灭十一、债权登记1、问题•(1)海诉法第111条中的“公告期间届满”之日的含义•(2)债权登记裁定作出时间•(3)申请拍卖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可以不经债权登记直接参与分配船舶价款•(4)船舶拍卖程序终止,债权登记程序的处理2、法律依据•海诉法第111条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十一、债权登记3、解决方案•(1)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11条规定的申请债权登记期间的届满之日,为第一次拍卖时的拍卖船舶公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第六十日。•(2)受理债权登记申请后,在船舶被拍卖、变卖成交后,作出是否准予的裁定。•(3)申请拍卖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经债权登记,可以直接要求参与拍卖船舶价款分配,•(4)裁定终止拍卖船舶的,同时裁定终结债权登记受偿程序,当事人已经缴纳的债权登记申请费予以退还十二、确权诉讼1、问题•(1)确权诉讼的范围•(2)涉及碰撞责任比例的确权案件是否一审终审2、法律依据•海诉法第116条海诉法债权人提供其他海事请求证据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以后,在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海事法院对确权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十二、确权诉讼•3、解决方案•(1)当事人在债权登记前已经就有关债权提起诉讼的,不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16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提起上诉•(2)债权人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16条第1款的规定提起确权诉讼后,需要判定碰撞船舶过失程度比例的,当事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十三、船舶价款的分配1、问题•扣押姊妹船的海事请求人受偿顺序如何、非海事债权能否与海事债权一同在船舶价款中按比例受偿等2、法律依据•海诉法第118条债权人会议可以协商提出船舶价款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方案,签订受偿协议。受偿协议经海事法院裁定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会议协商不成的,由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受偿顺序,裁定船舶价款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方案。•海诉法第119条拍卖船舶所得价款及其利息,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及其利息,应当一并予以分配。分配船舶价款时,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的诉讼费用,为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价款中先行拨付。清偿债务后的余款,应当退还船舶原所有人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人。•海商法第25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十三、船舶价款的分配3、解决方案•拍卖、变卖船舶所得价款及其利息,先行拨付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的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二)由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海事请求;•(三)由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海事请求;•(四)与被拍卖、变卖船舶有关的其他海事请求。•(五)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申请拍卖船舶的,在上述海事请求清偿后,参与船舶价款的分配。•(六)依照上述顺序分配后的余款,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十四、船舶担保物权实现程序•1、问题该程序如何执行•2、法律依据•民诉法第196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197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解决方案•(1)确定由船舶所在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2)按照海诉法以及关于船舶拍卖受偿程序的规定处理十五、执行程序中的船舶拍卖1、问题•非海事法院和执行程序中的船舶拍卖的程序依据2、解决方案•(1)海事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扣押与拍卖船舶的,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本规定。•(2)执行程序中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适用本规定十六、供研究的问题1、在建或在拆中的船舶的扣押和拍卖适用何种程序2、扣船是否需要通知登记机关(国内)3、提起仲裁后,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再提起诉讼时,扣船三十天期限是否适用4、拍卖光租船舶,是否应追加船东为被告,船东承担什么责任5、地方法院非依职权作出扣押船舶裁定的效力6、非当事人申请,地方法院为执行判决而对船舶采取保全措施,扣押拍卖时,是否应作出扣押变卖裁定7、据以执行的地方法院的判决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其效力如何认定8、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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