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评价导则1.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的技术评价工作,提高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对申请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污染清除作业方案、污染物处理方案和应急预案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开展的技术评价工作。本导则也可用于指导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提高其应急清污能力,以及指导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3.一般要求3.1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应当不低于《规定》附件规定的应急清污船舶、设施、设备和器材配备以及其它相关要求;制定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应当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制定的污染物处理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规定。3.2船舶污染清除单位配备的应急船舶、设施、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取得检验证书,并符合《规定》附件和本导则的相关要求。经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器材名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和中国溢油防治网()。3.3鼓励研发、配备和使用符合技术先进和节能减排要求的应急清污船舶、设施、设备和器材。4.评价内容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技术评价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4.1围油栏4.1.1《规定》附件对围油栏配备的基本要求如下:围油功能要求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开阔水域(m)总高≥≥≥——2栏1500mm20001000非开阔水域(m)总高≥900mm≥3000≥1000≥1000≥1000岸线防护(m)总高≥600mm≥4000≥2000≥1000≥400防火(m)总高≥900mm≥400≥200≥200—4.1.2围油栏应当符合《围油栏》(JT/T465-2001,应当使用标准的最新版本,下同)的性能要求。4.1.3应当具有围油栏配套的固定用锚、绳索、卸扣等属具。充气式围油栏应当配备充气机、动力站、卷绕机等。岸滩式围油栏应当配备注水水泵、充气机、动力站等。4.1.4在根据《规定》附件调整围油栏配备要求时,应当在考虑海况、地理特点、敏感资源情况以及应急反应时间等因素后,决定调整围油栏的类型或总高要求。对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服务水域相对平静且流速较低的,可将开阔性围油栏的相关要求适当降低。对流速较高或易结冰区域,可适当提高围油栏的强度或总高要求。4.1.5根据适用水域的特点,开阔水域围油栏多于《规定》附件中开阔水域围油栏数量要求的,可以替代《规定》附件中非开阔水域围油栏的相应数量,也可替代岸线防护围油栏的数量。非开阔水域围油栏多于《规定》附件中非开阔水域围油栏数量要求的,非开阔水域围油栏的相应数量,也可替代除岸滩型围油栏之外的岸线防护围油栏的数量。4.1.6岸线防护围油栏包括岸滩型围油栏以及其它可以用于对潮间带和水陆交接处进行围挡防护的围油栏。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配备满足《规定》附件要求的岸线防护围油栏数量,并根据服务区域的海岸线特点确定适合的岸线防护围油栏的种类和数量。根据溢油上岸的可能性和岸线特征,应当适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岸滩型围油栏。4.1.7若服务区域内有油码头和石油开采平台,则为油码头靠泊装卸作业的油轮以及石油开采平台装卸作业的油轮提供污染清除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附件要求配备防火围油栏。4.2收油机4.2.1《规定》附件对收油机配备的基本要求如下:收油机功能要求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回收能力高粘度≥300≥150≥30≥153(m3/h)中、低粘度≥100≥100≥50≥104.2.2收油机的回收能力是指单套或多套收油机每小时回收油水混合物的总量。计算收油机的回收能力采用的指标为收油速率。4.2.3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满足总回收能力的要求,并同时满足收油机回收类型的特殊要求。4.2.4收油机根据回收油品的粘度不同,分为高粘度收油机和中、低粘度收油机,两种收油机的回收功能不能完全替代。对于能回收各种粘度油品的收油机,只要其收油能力达到相应的要求,可以不必重复配备。4.2.5高粘度收油机应当具备回收以下油品的能力:(1)在15℃时密度大于等于900kg/m3的原油;(2)在15℃时密度大于等于900kg/m3或50℃时流动粘度大于等于180mm2/s的燃油。4.2.6中、低粘度收油机应当具备回收以下油品的能力:(1)在15℃时密度低于900kg/m3的原油;(2)在15℃时密度低于900kg/m3或50℃时流动粘度低于180mm2/s的燃油。4.2.7在满足总回收能力的同时,为提高应对大规模事故的应急清污能力,一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尽可能配备1套100m3/h及以上回收能力的高粘度收油机;二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尽可能配备1套50m3/h及以上回收能力的高粘度收油机。4.2.8收油机均应当配套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和工属具,同时应当能够与搭载的船舶相适应。根据服务区域的特点,收油机应当能够适应水上垃圾、冰情等实际应用需求。4.3喷洒装置4.3.1《规定》附件对喷洒装置配备的基本要求如下:喷洒装置(单位:台)功能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船上固定式≥4≥200便捷式≥8≥4≥2≥14.3.2根据各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对应的溢油分散剂清除能力,确定应当配备的喷洒装置的数量。4.3.3船上固定式喷洒装置是指可以在船舶上固定安放或安置,依靠机械动力进行溢油分散剂喷洒作业的装置。船上固定式喷洒装置可配备于溢油应急处置船或者辅助船舶上。44.3.4对暂没有国家有关标准的喷洒装置,其性能要求如下:(1)船上固定式喷洒装置喷洒量应当不低于135L/min/套。(2)便捷式喷洒装置喷洒量应当不低于18L/min/套。上述喷洒速率的要求是指每分钟喷洒经过一定稀释的溢油分散剂的数量。4.4清洁装置4.4.1《规定》附件对清洁装置配备的基本要求如下:清洁装置(单位:台)功能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热水≥4≥2≥1≥1冷水≥2≥1≥1≥14.4.2清洁装置主要用于清洗岸壁、礁石以及清洗围油栏、收油机等。4.4.3清洁装置的温度和压力要求如下:(1)热水清洁装置温度应当不低于80℃,压力应当达到8mpa。(2)冷水清洁装置压力应当达到8mpa。4.4.4在根据《规定》附件调整清洁装置配备要求时,对于气候较为温暖的南方地区,冷水清洁装置的数量可以适当替代相应的热水清洁装置数量,但压力应当达到相应要求。4.5吸油材料4.5.1《规定》附件对吸油材料配备的基本要求如下:吸油材料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吸油拖栏(m)≥4000≥1000≥500≥300吸油毡(t)≥12≥6≥3≥14.5.2吸油拖栏4.5.2.1吸油拖栏应当同时具有吸附水面溢油、简单围控和辅助围控等功能。4.5.2.2吸油拖栏的强度应当满足适用的水域的要求,且其直径应不小于200mm。4.5.3吸油毡4.5.3.1吸油毡应当符合船用吸油毡标准要求(JT/T560-2004)。4.5.3.2吸油毡的吸油重量应当为本身重量的10倍以上,且油保持率在80%以上。4.5.3.3吸油毡的形状应当适合海上作业的状况,便于回收。4.5.3.4船舶污染清除单位配有吸油索以及其它吸附材料的,按照其性能标准,吸油索的吸油能力可以替代吸油毡的吸油能力要求,5其他吸附材料可以根据性能按照吸油毡吸附率比例配置。。4.6溢油分散剂4.6.1《规定》附件对溢油分散剂配备的基本要求如下:常规型溢油分散剂(t)一级二级三级四级≥20≥10≥2≥14.6.2溢油分散剂应当符合《溢油分散剂技术条件》(GB18188.1-2000)标准要求。4.6.3对配备浓缩型溢油分散剂的,应当按浓缩比例换算成常规型溢油分散剂的配备量。4.6.4溢油分散剂应当是中国海事局批准的可用于海上溢油应急行动的产品。船舶污染清除单位配备溢油分散剂时,应当优先选用生物降解性溢油分散剂。对溢油分散剂使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配备。4.6.5配备溢油分散剂可以采取生产储备的方式,但必须有与符合要求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签订应急供货协议。在符合总量要求的前提下,生产储备的溢油分散剂比例不能超过总量的60%。4.7卸载装置4.7.1《规定》附件对卸载装置配备的基本要求如下:总卸载能力(m3/h)一级二级三级四级≥300≥200≥100≥254.7.2卸载能力指单套或多套卸载装置每小时卸载油品的总量。4.7.3卸载泵动力站等配置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应当持有必须的合格证书或质量保证证书。4.7.4根据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对船舶污染事故类型和风险情况,配备的卸载泵应当为可移动式,且符合防爆、防化学品腐蚀、防杂质等要求。4.7.5一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至少配备1套150m3/h及以上卸载高粘度油品能力的卸载泵;二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至少配备1套100m3/h及以上卸载高粘度油品能力的卸载泵;三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至少配备1套50m3/h及以上卸载高粘度油品能力的卸载泵;四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至少配备1套15m3/h及以上卸载高粘度油品能力的卸载泵。4.8临时储存装置4.8.1《规定》附件对临时储存装置配备的基本要求如下:6临时储存能力(m3)一级二级三级四级≥1600≥1000≥400≥1004.8.2临时储存能力指单套或多套可在海上临时储存污染物的装置的总存储量。4.8.3临时储存装置的形式可以多种并存,如船、驳、囊、罐、桶等,包括溢油应急处置船舱容。但各种形式的临时储存装置的总能力应当符合《规定》附件中的要求。4.9污染物处置4.9.1《规定》附件对污染物处置配备的基本要求如下:污染物处置污染物处置能力(t/d)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液态污染物处置能力≥100≥50≥20≥10固态污染物处置能力≥10≥5≥2≥14.9.2污染物处置能力指处理液态、固态污染物或者其他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每天处理吨数。4.9.3液体污染物主要是指石油及其油污水等液体污染物。固态污染物主要是指船舶废弃物、生活垃圾、海上清污作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如沾油的吸附材料和垃圾等)。4.9.4陆地上的污染物处置装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其所属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环保资质。通过协议拥有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与污染物处置装置的所有人或经营人签订污染物处理协议。4.9.5在溢油应急处置船或辅助船上设置的油水分离器所具备的污染物处置能力可等量代替《规定》附件中要求的污染物处置能力。4.10船舶4.10.1溢油应急处置船4.10.1.1《规定》附件对溢油应急处置船配备的基本要求如下:溢油应急处置船(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2≥1——4.10.1.2溢油应急处置船应当配置海面溢油回收装置、油污水储存舱、卸载装置、溢油分散剂喷洒装置,可放置一定数量围油栏、吸油毡、吸油拖栏和溢油分散剂等材料,具有溢油围控、回收与清除、临时储存、分散剂喷洒和应急辅助卸载等功能的专业船舶。74.10.1.3溢油应急处置船的驳运能力和回收储存能力应当与溢油回收能力相适应。4.10.1.4溢油应急处置船上的溢油回收装置应当能够固定于溢油应急处置船的船体上或者用吊机侧挂于船上,回收装置的设置应当满足有关防爆等安全要求。4.10.1.5溢油应急处置船可专业用于溢油应急处置,也可兼用其它功能。4.10.1.6溢油应急处置船应持有有效的海船检验证书,配备合格的船员。溢油应急处置船的国籍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为船舶污染清除单位。4.10.1.7应当为溢油应急处置船配套固定的靠泊码头。靠泊的码头应当满足溢油应急处置船装卸作业要求。4.10.1.8溢油应急处置船设计航速应当不低于12节,保证具有3节以下的作业航速能力,在4级海况下能够实施如喷洒分散剂、投放和回收吸油材料等应急作业。4.10.1.9溢油应急处置船应至少满足沿海航区的适航要求,溢油应急处置船应当能够与一、二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服务区域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