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管理及防污染国际有关公约航海131班魏启威2013101110041.《1974年国际海上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SafetyofLifeatSea,1974)生效日期:1978年议定书于1981年5月1日;1988年议定书于2000年2月3日。构架:公约正文条款,1988年议定条款,公约附则,公约附件,附属于公约的单项规则。适用范围:(1)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部分适用于各条所适用的所有船舶上和小于500总吨货船上的包装形式危险品的载运;(2)本部分的规定不适用于船舶的物料和设备;(3)除非符合本章的规定,禁止载运包装形式的危险品;(4)为补充本部分的规定,各缔约国政府应颁布或促成颁布对涉及包装形式危险品事故应急反应和相关医疗急救的详细须知,并考虑到本组织制订的导则。主要目的:旨在对船舶及设备,船员操作,公司管理和船旗国管理等实施有效控制从而保障海上人命安全的国际公约,也是保障海上人命安全方面最古老,最重要的公约。2.《1989国际救助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Salvage,1989)生效日期:1996年7月14日构架:三十四条正文条款。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在一缔约国提起的有关公约所辖事项的诉讼或仲裁。主要目的:该公约最重要的目的是修改原公约对救助作业的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和鼓励救助人对遇险油轮及其他海上财产进行救助。3.《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nventionontheInternationalRegulationsforPreventingCollisionsatSea,1972)生效日期:1977年7月15日构架: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和附件《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范围:(1)联合国如系某一领土的管理当局,或任一缔约方如负责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可随时以书面通知本组织秘书长(以下简称“秘书长”),将本公约扩大适用于该领土;(2)本公约应自接到通知之日或通知中规定的其他日期起,扩大适用于通知中所述领土;(3)对根据本条第1款所作通知中所述的任何领土,均可撤销扩大适用,经1年后撤销时规定的更长期限后,本公约即不再适用于该领土;(4)秘书长应将根据本条所递交的任何扩大适用或撤销扩大适用的通知,通知所有缔约方。主要目的:各缔约国,本着保持高度的海上安全的愿望,注意到有必要对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最终议定书所附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进行修订并使之适应新的情况。4.《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PreventionofPollutionfromShips,1973)生效日期:1983年10月2日构架:二十项条款、二份议定书(议定书一: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议定书二:仲裁)和六个附则,附则内容如下:附则一:防止油污规则;附则二: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三: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四: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五: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附则六: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附则一的规定适用于所有船舶。主要目的:各缔约国意识到有保护整个人类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的需要,认识到船舶故意地、随便地或意外地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是一种严重的污染源,也认识到主要目的为保护环境而缔结的第一个多边协议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重要性和该公约在防止海洋和沿海环境污染方面所作出的重大贡献。希望通过公约的制定实施彻底消除有意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环境并将这些物质的意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度。5.《国际载重线公约》(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LoadLines,LL)生效日期:公约于1968年7月21日生效,1988年议定书于2000年2月3日生效。构架:公约正文条款和三个附则,附则内容如下:附则一:载重线核定规则;附则二:地带、区域和季节区;附则三:证书。适用范围:(1)在缔约国政府国家登记的船舶;(2)在本公约扩大适用的的领土内登记的船舶;(3)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但未登记的船舶。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附则一的规定适用于新船。不适用于:军舰,长度小于24米的新船;小于150总吨的现有船舶;非营业性游艇;渔船。主要目的:本规则假定货物的性质和装载、压载等可以保证船舶有足够的稳性,并避免过度的结构应力。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UNCLOS1982)生效日期:1994年11月16号构架:正文17个部分和9个附件,附件内容如下:附件Ⅰ高度回游鱼类;附件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附件Ⅲ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附件Ⅳ企业部章程;附件Ⅴ调解;附件Ⅵ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附件Ⅶ仲裁;附件Ⅷ特别仲裁;附件Ⅸ国际组织的参加。适用范围:A分节适用于所有船舶;B分节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政府船舶;C分节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主要目的:各缔约国意识到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考虑到达成这些目标将有助于实现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相信在本公约中所达成的海洋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将有助于按照《联合国宪章》所载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巩固各国间符合正义和权利平等原则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并将促进全世界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展。7.《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ControlandManagementofShips’BallastWaterandSediments,2004,BWMC2004)生效日期:2004年2月13日构架:公约正文条款22条和一则附则《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以防止、减少和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规则》,《规则》又分为5个部分:A部分为一般规定,包括定义、适用性、例外和免除的具体规定;B部分为对船舶的管理和控制要求,包括压载水管理计划、压载水记录簿、船舶压载水管理、压载水更换、沉积物管理、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职责;C部分为对若干区域的特殊要求,包括附加措施、在若干地区加装压载水的警告和有关的船旗国措施以及信息通报;D部分为压载水交换标准、压载水性能标准、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认可要求、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及海事组织对标准的检查;E部分为检查、证书颁发或签注、证书的格式和期限等方面的具体规定。除本公约明确规定外,本公约适用于:(1)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船舶;(2)无权悬挂缔约国国旗,但在该缔约国的管辖下运营的船舶。主要目的:希望通过对船舶压载水和沉淀物的有效控制与管理减少和最终消除因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转移对环境、人体健康、财产和资源引起的风险,并避免此种控制造成的有害副作用和鼓励相关知识和技术发展。8.《1972年防止倾倒废料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ConventiononthePreventionofmarinepollutionbydumpingofwastesandothermatter,1972)生效日期:1975年8月30日构架:二十二条公约正文条款和三个附件。适用范围:本公约不适用于根据国际法享有主权豁免的船舶和航空器。但是每一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拥有或使用的这类船舶和航空器按照本公约的宗旨和目的行动,并应向该“机构”作出相应的报告。主要目的:本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海洋环境及赖以生存的生物对人类至关重要,确保对海洋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质量和资源不致受到损害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利益;同时认识到海洋吸收废物与转化废物为无害物质以及使自然资源再生的能力不是无限的;也认识到各国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有权依照本国的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并有责任保证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环境;忆及联合国大会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的第2749(XXV)号决议;注意到海洋污染有许多来源,诸如通过大气、河流、河口、出海口及管道的倾倒和排放;各国有必要采取最切实可行的办法防止这类污染,并发展能够减少需处置的有害废物数量的产品和处理办法;确信国际间能够并且必须刻不容缓地采取行动,以控制由于倾倒废物而污染海洋,但此种行动不应排除尽快地讨论控制海洋污染其他来源的措施;希望通过鼓励特定地理区域内具有共同利益的各国缔结适当的协定作为本公约的补充,以改进对海洋环境的保护。9.《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relatingtoInterventionontheHighSeasinCasesofOilPollutionCasualtes,1969(INTERVENTION1969))生效日期:公约于1975年5月6日生效,议定书于1983年3月30日生效。构架:三十二项正文条款和一则议定书。本公约本部分不适用于:(a)大副或轮机长;(b)管事;(c)负责某个部门而不值班的任何其他高级船员;(d)船上办公或膳食部门雇用的下述人员;(i)从事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集体协议确定的高级服务的人员;(ii)主要为自己的利益工作的人员;(iii)仅靠佣金或主要靠分享利润或收入获得报酬的人员。主要目的:为了解决由于油轮事故引起一系列有关法律、经济和行政管理的用国际公法无法解决的问题,尤其是沿海国家采取何种措施保护其领海区域免遭污染,有必要制定一个新的法律制度,以限制保护其合法利益的该项权利。10.《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CivilLiabilityforOilPollutionDamage,1969)(CLC1969)生效日期:公约于1975年6月19日生效,1976年议定书于1981年4月8日生效,1992年议定书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适用范围:本公约仅适用于在缔约国领土和领海上发生的污染损害和为防止或减轻这种损害而采取的预防措施。构架:二十一条公约正文条款、一则附录(关于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1976年议定书、1992年议定书。主要目的:本公约各缔约国意识到由于遍及世界的海上载运散装油类而出现的污染危险,确信有必要对由于船舶逸出或排放油类造成污染而遭受损害的人员给予适当的赔偿,本着通过统一的国际规则和程序以便确定在上述情况下的责任问题并提供适当赔偿的愿望。11.《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oilpollutionpreparedness,responseandco-operation,1990(OPRC1990))生效日期:1975年8月30日构架:十九条公约正文条款和一则附件(援助费用的偿还)。适用范围:本公约不适用于任何军舰、军用辅助船或由国家拥有或使用并在当时只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它船舶。但每一当事国应采取不影响由其拥有或使用的这类船舶的作业或作业能力的适当措施,确保此种船舶在合理和可行时,以符合本公约的方式活动。主要目的:本公约的目的是促进各国加强油污防治工作,强调有效防备的重要性,在发生重大油污事故时加强区域性或国际性合作,采取快速有效的行动,减少油污造成的损害。12.《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safecontainers,1972)生效时间:1977年9月6日适用范围:(1)适用于国际运输中所使用的现有或新集装箱,但不包括为空运专门设计的集装箱;(2)应根据附件一所要求的或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