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出租人)和公司(作为承租人)船舶融资租赁协议书(直接租赁)(编号:RZZL-CB201---00)日期:201年月日(天津滨海新区赵光存提供)1本船舶融资租赁协议书由以下双方于201年月日在天津市滨海高新区签署。(1)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出租人”)。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职务: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公司(以下称“承租人”)。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职务: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职务:2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户开户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出租人、承租人双方为实现融资租赁之目的,由出租人向承租人选定的船舶建造方(以下简称“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船舶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为融资租赁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书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书”)。第一条协议书性质本协议书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章所指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船舶(包括船壳、机器、设备、仪器和属具,以下统称“租赁船舶”)的完全自主选定,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船舶并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承租使用租赁船舶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第二条租赁船舶本协议书所称租赁船舶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完全自主选定,与出卖人、承租人在年月日签署的《船舶建造协议书》/《船3舶买卖协议书》(协议书编号:RZZL-SFMM201-00详见附件八)项下船舶。租赁船舶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书附件一《租赁船舶详单》。第三条租赁船舶的购买、交付与登记3.1承租人以使用租赁船舶为目的,向出租人以光船租赁的方式承租租赁船舶;出租人仅根据承租人的上述目的,依据承租人对租赁船舶及出卖人的选择,于年月日与出卖人、承租人三方共同签订《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提供出租人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担保函,并承诺按本协议书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3.2租赁船舶的购买价款为《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中约定的船舶购买价款,即总金额元整人民币(小写:)。此金额仅为概算成本,实际成本以出租人最终实际支付总额为准,包括向出卖人所支付的船舶购买价款及双方一致同意计入成本的其他费用。如果实际成本超过《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约定的船舶购买价款,出租人有权根据本协议书约定的租赁利率及租金支付方式相应调整租金。3.3双方确认,出租人除向出卖人支付船舶购买价款及出租人因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自行缴纳的税款外,与履行本协议书有关的一切其他税款、费用全部由承租人承担,包括出租人购买租赁船舶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出租人的船舶国籍登记、所有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以及其他与船舶购买、光船租赁相关的一切费用、税收(包括此后国家新开征的税种)。43.4本协议书项下租赁船舶由承租人代表出租人从出卖人处接受交付。承租人代表出租人接受租赁船舶后,即视为出租人已按本协议书约定向承租人交付了合格的租赁船舶。承租人在书面告知出租人后,可以直接向出卖人指定交船港、交船时间。承租人应做好接受船舶的一切准备工作。承租人在接受租赁船舶后,应当在三(3)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出具《租赁船舶接受书(致出租人)》(格式详见附件三)。即使承租人怠于出具《租赁船舶接受书(致出租人)》,亦应视为出租人已全面履行本协议书项下的租赁船舶交付义务,承租人亦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出租人未能适当履行租赁船舶交付义务。3.5出租人在承租人代表其从出卖人处接受租赁船舶时起对租赁船舶享有所有权。承租人在接受租赁船舶后,应当在三(3)个工作日内会同出租人并协助办理租赁船舶的所有权登记、国籍变更登记(如有)及光船租赁登记手续,船舶所有权人登记为出租人。双方对办理所有权登记及光船租赁登记负有即时提供任何所需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协议书、交付证明、购船发票等文件资料)的义务;承租人并应负担船舶所有权登记、国籍变更登记及光船租赁登记的所有登记税款、费用。如因承租人原因影响船舶所有权登记、国籍变更登记及光船租赁登记的,视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依照本协议书约定,选择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如承租人迟延交纳登记税款、费用而出租人代其交纳的,出租人有权在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或其他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同时继续享有向承租人追索欠付租金或其他款项5的权利。在出租人办理完毕船舶所有权登记和光船租赁登记手续前,尽管承租人实际占有租赁船舶,但不得将租赁船舶投入运营使用。3.6承租人在接收租赁船舶时,应当代表出租人要求出卖人提交并接受出卖人提交的与租赁船舶相关的下列文件,并视为出租人已履行其所应承担的提供租赁船舶相关文件的义务。承租人在此确认,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以及因此引起的租赁船舶品质与交付问题均与出租人无关,承租人完全独立承担审核、判断及接受租赁船舶相关文件的责任。(1)《交接船协定书》及倾斜试验报告一式三份(2)中国船级社(CCS)颁发的证书及有关证书或临时证书正副本各一份(3)出卖人质量检验部门的质量证书一式四份。系泊试验、清水试验和挖泥试验报告一式三份。(4)主要原材料(钢材、管材、防火材料、油漆等)材质证书一式三份。(5)设备随机技术资料、合格证、说明书及必要的船舶产品证书一式三份。(6)工具、属具清单、备品、配件清单一式三份。(7)造船厂的《建造证书》一式三份。(8)交接船后三个月提交竣工图一式三套,电子版一套。(9)其他相关文件。63.7无论出租人是否对出卖人提供的任何有关租赁船舶的各种证书、技术资料、图纸、清单、报告以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签收或签署,均不表示出租人对《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项下的租赁船舶质量、权属的认可,出租人对租赁船舶可能存在的质量瑕疵、权属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3.8如因承租人原因延迟接收租赁船舶的,或者承租人不论任何原因拒绝接收出卖人向其交付租赁船舶的,因此而产生的出租人作为《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之买受人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概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应当承担出卖人因此而可能产生的对出卖人的所有赔偿责任,并赔偿出租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和律师费)。此外,即使出现本条约定情形,本协议书的履行不受任何影响,承租人仍应无条件履行本协议书项下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3.9双方在此确认,在承租人接受租赁船舶后,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租赁船舶毁损、灭失,其风险均由承租人承担。第四条租赁船舶的质量、权属瑕疵与索赔4.1鉴于租赁船舶及出卖人系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定,承租人对租赁船舶的名称、材料、规格、型号、性能、设备、技术指标、技术服务及船舶的品质保证、交船期、支付方式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出租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保证租赁船舶质量无瑕疵和权属无瑕疵,在本协议书有效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租7赁船舶的名称、材料、规格、型号、性能、设备、工具、属具、备品、配件、技术指标、技术服务及船舶的品质保证、交船期、支付方式等不符合约定,或者租赁船舶价值上涨或者下跌,或者租赁船舶在营运过程中是否盈利,或者以租赁船舶存在质量、权属瑕疵或不适合承租人的需要等,向出租人主张索赔,或要求解除本协议书和/或拒绝承租租赁船舶,和/或要求减少租金或拒付租金。4.2出租人在此将《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项下买受人的权利,包括接受、验收租赁船舶的权利、要求出卖人提供维修、保养服务的权利、索赔权等转移给承租人。4.3鉴于承租人系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定租赁船舶及出卖人,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时,承租人应自行直接向出卖人或相关责任人交涉或提出索赔,出租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1)租赁船舶在交付时或在本协议书有效期内与《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不符;(2)承租人在使用及营运过程中发现任何租赁船舶的设计和/或建造缺陷、瑕疵(包括针对租赁船舶的索赔等情况);(3)租赁船舶在《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或发生其他任何违反建造协议书的条款的情况。4.4除本协议书第16.1.2条的约定外,出租人对其他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出卖人不能交付或迟延交付租赁船舶均不承担责任,承租人应自行直接向出卖人交涉或提出索赔,即使租赁船舶不能交付或迟8延交付,承租人仍应无条件履行本协议书项下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4.5承租人同意并确认,无论承租人是否依据上述约定向出卖人要求索赔,无论该等索赔是否在进行中,也无论承租人是否能够通过该等索赔获得充分赔偿,均不影响本协议书效力,亦不影响承租人在本协议书项下的租金支付及其他义务。4.6如发生上述索赔情形,出租人可以根据承租人的合理要求而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授权书授权承租人以出租人名义进行索赔或诉讼或仲裁,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概由承租人承担。索赔/诉讼/仲裁的一切结果由承租人享有,但承租人应当将索赔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人。4.7承租人有义务根据《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及相关规定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出卖人进行索赔)以保证出租人对租赁船舶的所有权在形态品质和权利方面的完整性。如承租人违反前述义务造成出租人损失或影响出租人利益的,承租人应予以足额赔偿。如承租人怠于履行前述义务,为保护自身利益,出租人有权自行采取补救措施,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第五条赔偿5.1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船舶期间,对第三人造成的任何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全部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若出租人因此遭受到任何索赔、诉讼、或垫付费用(包括律师费),导致出租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承租人应无条件立即给予赔偿。95.2承租人的上述赔偿义务在本协议书被撤销、终止或届满后继续有效。第六条租赁期限和起租日6.1本协议书期限:指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始至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本协议书项下所有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后、注销光船租赁登记日止;如果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后选择留购租赁船舶或获得船舶所有权的,则至办理完毕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日止。6.2本协议书项下的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算,直至本协议书附件二《租赁附表》列明的租赁期限届满为止,共计【】月。6.3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项约定确定本协议书项下租赁期限的起租日:(1)承租人接受租赁船舶并签署《租赁船舶接受书》之日,若承租人怠于签署《租赁船舶接受书》,仍应视该日为起租日;(2)出租人支付完毕《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项下租赁船舶购买价款之日;(3)其他:第七条租金与其他款项7.1承租人以光船租赁的方式使用船舶,须按本条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7.2承租人同意并确认按照本协议书附件二《租赁附表》(所规定的还租期限、支付方式、支付期次、租金金额、租金调整方式等规定,向出租人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承租人对此不得有任何扣减或抵10销,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提前、迟延支付租金或缩短、延长支付期限。如果承租人所付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应付款项,则应按照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金的顺序予以抵偿。如果租赁船舶实际成本超过《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中约定的船舶购买价款,出租人有权根据本协议书约定的租赁利率及租金支付方式相应调整租金,并向承租人发出《租金调整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五),承租人在此承诺,对出租人因实际支付的船舶购买价款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租金调整及调整后的租金数额不提出任何异议,并严格按照《租金调整通知书》的规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7.3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