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1)款:本规则适用于公海和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2)款: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定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3)款:本规则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4)款: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5)款:凡经有关政府规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若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规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二、责任(1)款: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2)款:在解释和遵守本规则条款时,应充分考虑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的任何特殊情况,这些危险和特殊情况可能需要背离本规则条款以避免紧迫危险。三、一般定义在除条文另有解释外,十三个名词(1)款:船舶: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地效船和水上飞机。(2)机动船: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3)帆船:任何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推进器但不在使用。(4)从事捕鱼的船舶: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船舶。(5)水上飞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6)失去控制的船舶:由于某种异常情况,不能按照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7)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船舶A: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B: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C: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D:从事发放或回收航空器的船舶;E: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包括探雷和扫雷作业);F: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他被拖物体驶离航行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钻井平台)(8)限于吃水的船舶:由于吃水与可航水域的可用水深和宽度,致使其驶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机动船。(9)在航: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或搁浅。(10)船舶的长度和宽度:总长度和最大宽度。(11)互见:只有当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才应认为两船是在互见中。(12)能见度不良: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13)地效船:主要操作方式是利用表面效应,贴近水面飞行的多式船艇第二章驾驶和航行规则四、适用范围。五、瞭望:每一船舶应在任何时候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可用手段保持正规的瞭望,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做出充分的估计。六、安全航速:每一船舶在任何时候都应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七、碰撞危险:(1):每一船舶都应使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可用手段断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险,若有任何怀疑,则应当认为存在这种危险。(2):如果装有雷达设备并可使用,则应正确予以使用,包括远距离扫描,以便获得碰撞危险的早期警告,并对探测到的物标进行雷达标绘或与其相当的系统观察。(3)不应当根据不充分的信息,特别是不充分的雷达观测信息作出推断。(4)款:在断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时,考虑的因素(1)如果来船的罗经方位没有明显变化,则认为存在这种危险;(2)即使有明显的变化,有时也可能存在这种危险,特别是在驶近一艘很大的船或拖带船组时,或是在近距离驶近他船时。八、避免碰撞的行动(1)款:为避免碰撞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遵循本章各条规定,若当时条件许可,应急基地、及早地进行和充分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2)款:为避免碰撞而作的航向和(或)航速的任何变动,若当时环境许可,应大得足以使他船用视觉或雷达观测时容易察觉到;应避免对航向和(或)航速做一连串的小变动。(3)款:若有足够的水域,则单用转向可能是避免紧迫局面的最有效行动,只要这种行动是及时的、大幅度的并不致造成另一紧迫局面。(4)款:为避免与他船碰撞而采取的行动,应能导致在安全的距离驶过,应细心查核避碰行动的有效性,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他船为止。(5)款:若须避免碰撞或须留有更多时间来估计局面,船舶应当减速或者停止或倒转推进器把船停住。(6)A项:根据本规则任何规定,要求不得妨碍另一船通行或安全通行的船舶应根据当时环境的需要及早地采取行动以留出足够的水域供他船安全通行。B项:如果在接近其他船舶致有碰撞危险时,被要求不得妨碍另一船舶通行或安全通行的船舶并不解除这一责任,且当采取行动时,应充分考虑到本章各条可能要求的行动。C项:当两船相互接近致有碰撞危险时,其通行不得被妨碍的船舶仍有完全遵守本章各条规定的责任。九、狭水道:(1)款:沿狭水道或航道行驶的船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其右舷的该水道或航道的外缘行驶。(2)款:帆船或小于20m的船舶,不应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的通行。(3)款: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任何其他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航行的船舶通行。(4)款:船舶不应穿越狭水道或航道,如果这种穿越会妨碍只能在这种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的通行。后者若对穿越船的意图有怀疑,可以使用第三十四条4款规定的声号。(5)款:A在狭水道或航道内,若只有在被追越船必须采取行动以允许安全通过才能追越时,则企图追越的船,应鸣放第三十四条3款1项所规定的相应的声号,以表示其意图。被追越船如果同意,应鸣放第三十四条3款2项所规定的相应声号,并采取使之能安全通过的措施。如有怀疑,则可以鸣放第三十四条4款所规定的声号。B本条并不解除追越船根据第十三条所负的义务。(6)款:船舶在驶近可能有其他船舶被居间障碍物遮蔽的狭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时,应特别机警和谨慎地驾驶,并应鸣放第三十四条5款规定的相应声号。(7)款:任何船舶,若当时环境许可,都应避免在狭水道内锚泊。十、分道通航制:(1)款:本条适用于本组织所采纳的分道通航制,但并不解除任何船舶遵守任何其他各条规定的责任。(2)款:使用分道通航制的船舶应:A项:在相应的通航分道内顺着该分道的交通总流向行驶;B项:尽可能让开通航分隔线或分隔带;C项:通常在通航分道的端部驶进或驶出,但从分道的任何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应与分道的交通总流向形成尽可能小的角度。(3)款: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通航分道,但如不得不穿越时,应尽可能以与分道的交通总流向成直角的船首向穿越。(4)款:A当船舶可安全使用临近分道通航制区域中相应通航分道时,不应使用沿岸通航带。但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帆船和从事捕鱼的船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B尽管有本条4(1)规定,当船舶抵离位于沿岸通航带中的港口、近岸设施或建筑物、引航站或任何其他地方或为避免紧迫危险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5)款:除穿越船或者驶进或驶出通航分道的船舶外,船舶通常不应进入分隔带或穿越分隔线,除非:A:在紧急情况下避免紧迫危险;B:在分隔带内从事捕鱼。(6)款:船舶在分道通航制端部附近区域行驶时,应特别谨慎。(7)款:船舶应尽可能避免在分道通航制内或其端部附近区域锚泊。(8)款:不使用分道通航制的船舶,应尽可能远离该区域。(9)款: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任何船舶的通行。(10)款:帆船或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机动船的安全通行。(11)款: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当在分道通航制区域内从事维护航行安全的作业时,在执行该作业所必需的限度内,可免受本条规定的约束。(12)款: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当在分道通航制区域内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海底电缆时,在执行该作业所必需的限度内,可免受本条规定的约束。十一、适用范围:本节条款适用于互见中的船舶。十二、帆船:(1)款:两艘帆船相互驶近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其中一船应按下列规定给他船让路:A两船在不同舷受风时,左舷受风的船应给他船让路;B两船在同舷受风时,上风船应给下风船让路;C如左舷受风的船看到在上风的船而不能断定究竟该船是左舷受风还是右舷受风,则应给该船让路。(2)款:就本条规定而言,船舶的受风舷侧应认为是主帆被吹向的一舷的对面舷侧;对方帆船,则应认为是最大纵帆被吹向的一舷的对面舷侧。十三、追越:(1)不论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的各条规定如何,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2)一船正从他船正横后大于22.5度的某一方向赶上他船时,即该船对其所追越的船所处位置,在夜间只能看见被追越船的尾灯而不能看见它的任一舷灯时,应认为是在追越中。(3)当一船对其是否在追越他船有任何怀疑时,该船应假定是在追越,并应采取相应行动。(4)随后两船间方位的任何改变,都不应把追越船作为本规则条款含义中所指的交叉相遇船,或者免除其让开被追越船的责任,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十四、对于局面:(1)款:当两艘机动船在相反的或接近相反的航向上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各应向右转向,从而各从他船的左舷驶过。(2)款:当一船看见他船在正前方或接近正前方,在夜间能看见他船的前后桅灯成一直线或接近一直线和(或)两盏舷灯;在白天能看到他船的上述相应形态时,则应认为存在这样的局面。(3)款:当一船对是否存在这样的局面有任何怀疑时,该船应假定确实存在这种局面,并应采取相应的行动。第十五条交叉相遇局面:当两艘机动船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如当时环境许可,还应避免横越他船的前方。十六、让路船的行动:须给他船让路的船舶,应尽可能及早地采取大幅度的行动,宽裕地让清他船。十七、(1)款:A两船中的一船应给另一船让路时,另一船应保持航向和航速。B然而,当保持航向和航速的船一经发觉规定的让路船显然没有遵照本规则条款采取适当行动时,该船即可独自采取操纵行动,以避免碰撞。(2)款:当规定保持航向和航速的船,发觉本船不论由于何种原因逼近到单凭让路船的行动不能避免碰撞时,也应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3)款:在交叉相遇局面下,机动船按照本条1款(2)项采取行动以避免与另一艘机动船碰撞时,如当时环境许可,不应对在本船左舷的船采取向左转向。(4)款:本条并不解除让路船的让路义务。十八、船舶间的责任除第九、十和十三条另有规定外:(1)款:机动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A失去控制的船舶;B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C)从事捕鱼的船舶;D帆船。(2)款:帆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A失去控制的船舶;B)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C从事捕鱼的船舶;(3)款:从事捕鱼的船舶在航时,应尽可能给下述船舶让路:A失去控制的船舶;B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4)款:A除失去控制的船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应避免妨碍显示第二十八条规定信号的限于吃水的船舶的安全通行。B限于吃水的船舶应充分注意到其特殊条件,特别谨慎地驾驶。(5)款:在水面的水上飞机,通常应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然而在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则应遵守本章条款的规定。(6)款:A地效船在起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时应宽裕地让清所有其他船舶并避免妨碍他们的航行;B在水面上操作的地效船应作为机动船遵守本章条款的规定。十九、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1)款:本条适用于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在其附近航行时不在互见中的船舶。(2)款:每一船应以适合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机动船应将机器作好随时操纵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