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包括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视规模大小分别由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40万元以上、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可由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不足400平方米、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用住宅、车库、简易建筑、饭店、舞厅、游戏厅等房屋不得作为办学场所。如果您选择的房屋适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其它条件也符合沈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要求,可以首先向教育行政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还应依法到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到公安局刻制印章,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时限是自受理之日起17个工作日。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指南一、办理部门:“培训中心”到所在区办事大厅教育窗口办理;“培训学校”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或所在区办事大厅教育窗口办理。二、办理程序:核名——准备相关材料——向审批机关递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审核合格后受理——专家现场评审——领导审定——领取审批文书(办学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等。三、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17个工作日。四、基本条件:(一)学校名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名称一般由四个部分组成:行政区划(所在地的市、县、区)+花名(两个以上汉字组成)+领域(教育)+类别(培训、辅导、进修、专修、补习)+机构组织形式(学校或中心)。名称确定前,须与教育窗口沟通,到民政窗口核名。(二)举办者:社会组织——具备法人资格(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个人——中国国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办学场所:培训学校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培训中心200平方米)以上,出具房产证明及租赁证(房地产大厦办理),租期不少于3年,以学校名义申请办理的消防合格证明文件或消防备案凭证,有与教育培训相适应的图书资料及教学设施、设备。(四)注册资金:最低限额,“培训学校”40万元人民币,“培训中心”30万元人民币。以房产、实物出资的,不超过注册资金最低额度的40%,须出具评估报告。注册资金存入银行,出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五)决策机构:应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在5人以上(单数),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从教经历。(六)学校章程:包括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七)人员要求:1、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校长担任。2、校长:70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从教经历,无不良从教记录,只能在一所学校任职。3、管理人员:有专职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相关工作经验。4、教师: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教师具备教师资格及相应的任职条件(所学专业能胜任任教学科要求,初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中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等教育研究生以上学历)。5、财会人员: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注:须审验所有相关证件原件。(八)教学要求:有所开办专业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