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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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法律法规体系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林邦初13600829694larcoco@sina.com2009年10月27日一、中国法律体系简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是保障我们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三个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七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立法权现行宪法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制定构成法律体系全部七个部门的法律。换言之,凡是应当由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制定法律。法律的效力等级效力等级由高到低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法律法规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部、委省级地方政府*部门规章优于地方政府规章法律的效力等级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如果有超越权限或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形的,将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法律效力的常规位阶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的法规--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法规--省会市人大的法规--省会市人大常委会的法规--较大市人大的法规--较大市人大常委会的法规)--行政规章(部委规章--省级政府规章--省会市政府规章--较大市政府规章)。法律效力的常规位阶在这个序列中,法律效力是依次递减的,在理论上,后者的法律效力要低于(小于)前者,但是部委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孰高孰低,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同行政法规、法律和宪法相抵触,而没有要求不得同部委规章相抵触,所以,部委规章的法律效力不在地方性法规之上。权力位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省会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省会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较大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市的人民政府--较大市的人民政府特区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给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等城市授予特区的地方立法权,使这些地方的法规效力在特区范围内具有了特殊的位阶地位,在特区范围的适用上,特区法规的效力要优于所在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法律的时间效力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法律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在全国统一生效(实施)法律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在全国不同的区域按照一定标准陆续生效(实施)法律的失效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法律的有效期,并且不延长这一期间,期满自行失效宣布失效,即由有关立法机关明令宣布废止某法律实际失效,即制定一个调整同一关系的新法律,却未宣布废止旧法,事实上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失效二、节能法律法规节能立法过程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施行200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施行节能法(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于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五十条节能法(旧)总体而言,虽然有法可依,但是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10年来没有罚过一分钱执行较好的条款很少:只有能源标识管理、宣传存在的问题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法律本身已不适应调整范围、操作性不强、职责不明确等。存在的问题没人执法或执法不力(上海是个特例)没人遵守、缺乏监督。节能法(新)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安排,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2006年3月,成立了由全国人大财经委以及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起草组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和国际研讨会,就法律修订中的主要问题形成了共识节能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修订),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八十七条节能法(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能源消费增长很快,是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需要在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的基础上,扩展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对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做出规定根据立法调研和执法检查中了解的情况,现行《节约能源法》的一些倡导性条款和原则性要求难以落到实处,需要针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一些规定加以细化,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目前基层普遍存在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不够明确、节能管理职责交叉的问题,造成节能监管工作有所削弱,需要进一步明确节能监管主体,理顺相关部门在节能监管中的职责加强节能工作,应更好地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合理功能。新《节约能源法》的特点基本立法政府先行重点监管稳步推进允许地方标准税收信贷等措施多管齐下1、基本立法明确了执法主体和监督主体,建立了奖惩体系从偏重于规范工业节能,扩大到涵盖建筑、交通、政府机构、公用事业等领域节能财税激励政策、节能基金的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节能标准、行业节能技术规范、能效标识制度和节能认证、节能统计等也都在新法中有了更为明确的指导和规定相关法条上的规定也更加具体,提高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2、政府先行将政府和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3、重点监管强化了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管完善了对重点耗能领域、行业以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的规定对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都分列专门的部分进行了规范3、重点监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均为重点用能单位。监管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成为节能工作的重中之重。3、重点监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3、重点监管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4、稳步推进与相关法律更好衔接进一步明确和扩大涵盖范围为制定配套法规留下更多空间5、允许地方标准允许地方按照一定程序制定严于国家的地方标准,特别是在建筑领域方面,给予地方节能标准更大的权限逐步落实供热分户计量、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建立房屋销售的节能信息明示制度等6、税收信贷等措施多管齐下明确了我国将在节能方面采取的激励政策,规定国家对生产、使用法律规定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6、税收信贷等措施多管齐下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6、税收信贷等措施多管齐下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三、《节能法》解读《节能法》主要内容总则节能管理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节能技术进步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1、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和监管制度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能耗限额标准健全建筑节能标准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等1、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和监管制度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对于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责令限期治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对于不符合有关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1、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和监管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2、扩大了调整范围“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分为六节,分别为一般规定、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对各个领域的节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2、扩大了调整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逐步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用热量收费制度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2、扩大了调整范围鼓励开发、生产、销售、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和推广应用清洁、替代燃料和新能源汽车2、扩大了调整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能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2、扩大了调整范围“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实施能源消耗定额管理,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加强单位用能系统管理、进行能源审计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2、扩大了调整范围对于耗能大户的重点用能单位,要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支持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3、加大政策激励力度从财政、税收、政府采购、价格和信贷等方面予以明确许多规定与财政工作关系密切3、加大政策激励力度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国家对规定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3、加大政策激励力度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和控制技术、设备和产品的进、出口政府采购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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