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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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邮政编码:。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五章出资人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七条出资人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名称认缴情况缴付情况出资数额(万元)其中货币出资出资时间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出资人的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第九条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人。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会成员由出资人委派;其中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注: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人,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成员由出资人委派,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出资人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第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五)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十七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十八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董事长(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出资人任命/委派/聘用产生,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第八章出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与清算。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出资人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六)其他解散事由:。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出资人批准后,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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