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州市航道管理办法》实施周年情况的报告《苏州市航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3月1日实施至今已近一周年。一年来,张家港船闸在苏州市航道管理处的关心指导下,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充分发挥了《办法》在船闸养护、管理及在建复线船闸规划、建设方面的作用,有效地保障了船闸的安全畅通和复线工程建设的稳步推进,并对我闸今后的管理和发展起到了长远的促进作用。为更好地将《办法》涉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提高依法治闸的工作水平,提升苏州航道整体形象,我闸一直以来坚持扎实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将《办法》的各项要求熟练掌握并应用到管理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一、基本情况《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闸认真履行《办法》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领导,重视船闸管理行政执法,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工作制度,依法征收船舶过闸费,总体来说,在复线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养护、过闸费征收、安全生产这四项船闸重点工作都取得了明显成效。2010年,复线船闸工程顺利推进,闸室主体设施已基本完工,进入闸门钢结构安装阶段;六项养护中修工程按计划提前完成,有力保障了船闸的正常运行;全年过闸费征收1801万元,创建闸40年历史新高;全年开放闸次27082次,优良闸次率100%;船舶流量76227艘(含轮队768拖),未发生一起责任性安全事故。二、主要做法(一)领导重视,积极营造良好的宣教氛围。为全面贯彻实施《办法》,我闸自《办法》实施以来,结合船闸工作实际,积极部署,加强指导,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后续工作的开展,在全体职工和管理相对人中扎实开展学习、宣贯工作,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的贯彻自觉性和船户对《办法》的认知度。一方面精心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办法》,将《办法》列入全年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内容之一,重点针对一线工作人员,采取集中学习和自主学习相结合、互补充的方式,分期、分批开展《办法》深入培训。培训中,领导做到主动带头,注重学习成效,夯实宣贯成果,执法人员充分掌握《办法》内容,吃透《办法》精神,进一步增强服务理念,提高工作成效。同时,我闸还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座谈,结合执法经验、相关法律法规和苏州航道的现状逐条分析讲解,进一步加深船闸执法人员对该办法内涵的领会和运用。另一方面丰富宣传载体,扩大宣传范围,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开展《条例》宣传活动。我闸深入引航道沿线相关企业以及过往船户中,广泛利用语音广播、“宣传栏”、“告船员书”、设置咨询台、宣传横幅、宣传小册子等宣传载体,集中开展《办法》的宣贯工作。据统计,宣贯期间共发放宣传资料600余份,调查问卷50份,宣传品100份,提高了《办法》的社会知晓度,使管理相对人对《办法》的内容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应。(二)全面贯彻《办法》精神内涵,认真落实船闸行政管理和便民服务举措。我闸以《办法》施行为契机,进一步强化管理方式,承诺服务管理相对方,把安全和服务放在工作的首位。一是深刻吸取09年12.5闸室沉船事故教训,狠抓安全制度责任落实,在口岸调度、水文观测、引航道排挡、船舶过闸等方面做到规范流程、科学管理,严格执行日常班务会制度,做到安全教育经常化、制度化;二是在世博、防汛、春运等活动期间,优化服务质量,强化水上便民服务设施,提高免费声讯平台、24小时高频服务利用效率,设立便民服务“贴心”供水站,开辟煤炭、成品油、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强化引航道内安全监管质量等服务措施,实现了零距离、零差错、零事故、零投诉的工作目标;三是完善船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建立健全了11项应急处置预案,并对预案的可行性组织模拟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三)结合自身特点,科学管养,把《办法》贯彻落到实处。针对船闸管理职能是以征收、养护为主,执法为辅的特点,如何使船闸在“科学管理、求真务实”上取得新突破,是我闸在《办法》实施上面临的新课题。为此,我闸在管养制度创新和科技应用创新上肯下工夫,一是研究制定了《张家港船闸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该办法从提出项目报告、立项审核、工程招投标,到施工作业质量监理、养护经费核算审查,都作了规范细化,切实保障了工程质量,工程经费使用更趋合理;二是引入了中介机构决算审计,按重点工程建设要求对养护中修工程进行第三方管理审计,有效促进了关于当前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在船闸养护工程建设中的有序开展;三是应用科技手段,对现有视频监控系统进行了技术改造,成功将音频信号添加到原有的视频系统中,实现了现场监管的“影音同步”。同时,为提高我闸干部职工理论实践水平,积极鼓励职工参加岗位证书培训和发表行业科技论文。目前,我闸已累计发表各类科技论5篇,其中水位系统QC小组《升级水位系统提高船闸通过效率》科技论文被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评为交通行业2010年度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及成果。三、意见和建议总体来看,《办法》的颁布实施,在《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将有效促进地方航道的稳定发展。但相对船闸管理职能而言,《办法》没有更多赋予船闸在引航道管理、船舶超限、赔补偿费收取等方面相应的执法职能,对船闸今后在保障过闸船舶安全畅通、维护船闸基础设施完好等管理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弊端。例如在交通部关于《船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江苏省船闸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都明确赋予了船闸行政处罚权,但由于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额度,不便于作为依据执行,建议上级部门在制订、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逐步加以完善。张家港船闸管理处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