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09〕13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小贷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试点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村小贷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意义农村小贷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立足农村、贴近农民、服务农业,有助于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有助于规范引导民间融资,促进更多的资金投入“三农”—2—领域。从前一阶段试点情况看,我省农村小贷公司发展起步良好,在服务“三农”、促进农村金融改革方面的作用有所体现,但在发展数量和规模、规范运作程度、监管体系建设以及树立服务“三农”的社会形象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和差距。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农村小贷公司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推动全省农村小贷公司又好又快发展。二、进一步明确农村小贷公司发展的指导思想今后一段时期我省农村小贷公司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只贷不存、服务三农、强化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突出服务“三农”方向,加大开拓创新力度,正确处理加快发展与规范管理的关系,积极扩大机构和业务覆盖面,精心培育公司自律机制,着力构建有效监管体系,切实加强风险防范,努力把农村小贷公司办成具有稳定资金来源和鲜明业务特色的专业化信贷公司,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三、不断扩大农村小贷公司覆盖面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动员有资金实力、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和个人参与组建农村小贷公司,鼓励省外资金和外资来我省投资兴办农村小贷公司,鼓励苏南地区的企业和个人到苏北兴办农村小贷公司。凡是地方政府重视、设有金融办承担监管职责、已开业农村小贷公司运行良好的县(市、区),均可增加农—3—村小贷公司试点数量。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在每年初提出新增设农村小贷公司数量和分布的规划,经市金融办初审同意,报省金融办审批后组织实施。对于开业1年以上、运行情况良好、资本金规模较大、风险管控严密的农村小贷公司,经市金融办审批,报省金融办备案后,可以在本县(市、区)尚未设立农村小贷公司的乡镇设立分支机构。苏南地区农村小贷公司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每超过3000万元可增设1个分支机构;苏中地区农村小贷公司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的,每超过2500万元可增设1个分支机构;苏北地区农村小贷公司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每超过1500万元可增设1个分支机构。四、做优做强做大主营业务各农村小贷公司要树立“客户资信立身”的经营理念,集中力量、扎扎实实做好当地“三农”客户的走访、调查和摸底等工作,真正了解他们的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状况、资金需求和用途以及诚实守信情况等,筛选和掌握一批重点支持对象,建立信贷档案和客户资信库。要利用自身信贷资金及时给予贷款支持,为商业银行提供信贷外包和贷款担保服务,积极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等。五、坚持“小额、便捷、灵活、优惠”的信贷业务特色农村小贷公司的信贷业务特色是“小额、便捷、灵活、优惠”。“小额”体现为“三个不低于70%”的信贷投向要求,即:小额贷款(具体标准由各市金融办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报省—4—金融办备案)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三农”贷款(以人民银行统计口径为准)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严格控制“过桥贷款”比重。“便捷”体现为贷款条件从实际出发,不囿于报表和资料;贷款办理效率高,从受理贷款申请到给予授信与否答复,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灵活”体现为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贴近“三农”、灵活多样。“优惠”体现为贷款利率和收费合理,不放“高利贷”;鼓励农村小贷公司向“三农”发放优惠利率贷款;严禁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不得在合同利率之外以任何名义收取贷款费用。六、有序拓宽农村小贷公司资金来源渠道凡坚持服务“三农”、合规经营、风险控制好、利率水平合理的农村小贷公司,融资比例可达资本金的100%。资金来源一是商业银行贷款或融资;二是经过批准的大额定向借款(以股东借款为主);三是经批准的农村小贷公司之间资金调剂拆借;四是积极探索财政性资金、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保险资金等通过农村小贷公司发挥支持“三农”作用的可行性。七、建立健全农村小贷公司监管体系各地政府凡开展农村小贷公司试点的,要明确部门和人员承担监管责任。设立农村小贷公司较多的县(市、区),要加强监管部门的力量,原则上要成立金融办并配备必要人员,全面履行对农村小贷公司的监管与服务职责。省里将研究制定《江苏省农—5—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各地要坚决打击农村小贷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高利放贷、账外经营、暴力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日常监管,建立举报制度,开展现场检查,确保农村小贷公司管理严格、经营规范。今后,农村小贷公司资本金调整、股东调整、高管人员调整、营业地点迁址(在乡镇范围内)等变更事项,由各市金融办审批,报省金融办备案。八、加强农村小贷公司股东和经营团队建设各地要认真执行通过招投标优选股东的制度,并加强对股东的经常性培训、教育和管理,引导股东增强战略投资意识、科学发展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善于找准定位、制定战略和把握方向,引领农村小贷公司健康发展。要切实加强农村小贷公司经营团队建设,原则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应具有金融工作经历和良好的从业记录。建立对农村小贷公司员工的教育培训制度,通过持续不断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吃苦耐劳、懂信贷、会管理、善经营的农村小贷公司经营管理队伍。九、努力营造良好的农村小贷公司发展环境为更好地体现服务“三农”的政策导向,对农村小贷公司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支持。农村小贷公司的营业税、所得税暂分别按3%和12.5%执行。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6—〔2009〕32号),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对农村小贷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征信管理等相关事务,原则上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要加快全省农村小贷公司业务联网系统建设步伐,利用系统联网积极拓宽农村小贷公司业务渠道,并提高对全省农村小贷公司的监管水平。积极组建农村小贷公司行业协会,促进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小贷公司的组织领导,关心其建设与发展,充实和加强监管力量,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各地金融办要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一手抓监管、一手抓服务。一方面,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和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严格防范风险隐患。另一方面,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创新研究,不断为农村小贷公司开辟新的发展空间。各级财政、农村工作和人民银行、银监局等单位和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农村小贷公司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等金融机构要继续在融资、信贷和结算等方面加强与农村小贷公司的协作与配合,实现互利互惠。工会、团委、妇联等组织要组织发动广大工会会员、团员青年和妇女同志参与并支持农村小贷公司事业,为农村小贷公司健康发展贡献力量。—7—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8——9—主题词:金融小额贷款△发展意见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