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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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文件绵规监支〔2011〕15号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关于印发《绵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规定(试行)》的通知支队各科、大队:《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绵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规定(试行)》已经支队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主题词:制度建设竣工核实印发通知分送:若力局长、正仕副局长、贺旺副局长、俊其副局长、晓祥副局长、李军书记、罗诚书记、林泰总规划师、明垓督察员,局办公室,存档。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综合科2011年5月13日印2(共印20份)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绵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提高质量和效率,确保城乡规划落到实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绵阳市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和《绵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建设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需满足的基本条件(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内容(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工程、配套设施等)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全部竣工;(二)规定拆除的建(构)筑物和临时建(构)筑物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三)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接入城市系统;(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一)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建(构)筑物的定位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次、层高、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三)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3公共配套设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四)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五)城乡规划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专业部门进行专项审核的,由专业部门出具单项审核意见。三、建设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需提交的档案资料(一)由测绘公司测绘的竣工地形图的电子文档;(二)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各一份;(三)建设单位出具的规划竣工核实申请表(申请书中须具备建设项目、建设地址、准确的竣工建筑面积等要素);(四)批准的总图、施工图各一套,以备现场使用;(五)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以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包含环保、城管、房管、园林部门的竣工验收文件)。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基本程序(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可申请;(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赴现场按本规定第二条内容进行初核;(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初核通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4门向环保、城管、房管、园林部门发出竣工核实通知,未通过的提出整改要求;(四)建设单位持第二条规定材料及各部门核实合格文件到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报件;(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符合本规定的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书的决定。五、建筑面积核实(一)相关名词解释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时实测总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的不一致部分。主观故意违法超(少)建行为: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移动建筑红线增减基底面积等主要由主观原因导致的超(少)建行为。非主观故意违法超(少)建行为: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在未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以及未移动建筑红线或虽移动建筑红线但未改变基底面积等情况下,仍然出现的主要由客观原因导致的超(少)建行为。(二)地上部分面积误差处理(若无其他违法违规情节和行为以及安全隐患)1、未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指标的,不予处罚,准予办理;2、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指标的:(1)未超容积率5◆属非主观故意超建的,超建部分按工程造价5%罚款并补交相关费税后,准予办理;◆属主观故意超建的,超建部分按工程造价10%罚款并补交相关费税后,准予办理。(2)超容积率◆属非主观故意超建的,超规划许可部分按该部分工程造价5%罚款并补交相关费税。其中超容积率部分另按项目整体销售均价(以房管局数据为准,商业、住宅分别计算)100%罚款并补交增容费后,准予办理;◆属主观故意超建的,超规划许可部分按该部分工程造价10%罚款并补交相关费税,其中超容积率部分另按项目整体销售均价(计算方法同上)100%罚款并补交增容费后,准予办理。3、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误差经处罚后,除特殊情况外,规划部门不再予以书面确认,房管部门按规划部门处罚后最终认可的总建筑面积办理产权登记。(三)地下部分面积误差处理(若无其他违法违规情节和行为以及安全隐患)1、鼓励充分利用和合理开发地下空间,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指标的,准予办理;2、少建地下面积的,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标准处罚:①属非主观故意少建的,处以少建面积部分工程造价5%罚款;②属主观故意少建的,处以少建面积部分工程造价10%罚款;3、少建地下面积但未造成项目停车位总数不足的,不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原则上不要求整改,按上述标准处罚后按现状认可。64、少建地下面积且造成项目停车位总数不足的,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责令进行整改直至满足停车位要求。整改合格的,准予办理。无法整改的,除按上述标准处罚外,另按缺额部分停车位工程造价100%罚款后按现状认可。六、绿化、景观和配套设施核实(一)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要求,保质保量实施绿化、景观工程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库(位)、游泳池、球场、全民健身设施等配套设施。(二)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实施或无法完全实施的,经现场公示无异议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实施或不完全实施,但须按照缩减的绿化、景观工程或配套设施工程造价100%予以罚款。七、工作要求(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合格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完善或改正。(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成立3人以上工作小组,其中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应当公开进行,核实结果应当公布。规划核实意见、工程竣工测绘图纸等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公众有权查阅。(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原则上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为单元组织。特殊情况下,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7分期分批进行核实认可。(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材料之一。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手续。(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施。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绵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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