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陪审制度基本结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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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陪审制度基本结构浅析当代世界的法律制度从整体上可以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部分。其中英美法系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源于英国。英国是一个由众多的岛屿组成的岛国,这种地理状态造就了其发达的海洋运输和繁荣的贸易,从而增强了商人的力量,形成了强大的商人阶级和公民社会。因此传统上,英国的公民自治由来已久,王权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限制,中央集权的程度远不如大陆国家。这些基本的社会和政治状况反映在法律层面上主要表现在司法的独立、习惯法的盛行和陪审制度的确立等方面。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大陆属性的国家,自古以来强大的中央集权一直占据我国政治的中心,因此在近代西学东渐的过程中我们吸收西方的法律制度也主要是以法德的大陆法系为主。改革开放以来,中外交流日益频繁,传统的法律体系在面对新形势下的法律关系时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学习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并与我国的实践相结合,对于我国的法律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本文择取其中较为特殊的陪审制度作简要的介绍,以期抛砖引玉。在了解英国的陪审制度之前,我们有必要对英国的法院系统做个基本的了解。英国的司法组织是以本地的传统的司法形式和1066年诺曼征服带来的诺曼地区的法律系统的融合产物。英国法院的审级基本上划分为基层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议院三级。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行政法庭。基层法院分为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治安法院(审理刑事案件)。验尸法院是专门对死因不明、怀疑为暴力他杀或其他非自然死亡的尸体进行勘验,并完成初步侦查和预审任务;但是只能移送到刑事法院起诉,没有审判权。最高法院是刑事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合称,不是独立的法院。刑事法院是受理不服治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也是可诉罪的初审法院,它是全国性法院,可管辖国境内任何犯罪案件。高等法院是由衡平法院等多种法院合并而成的。上诉法院成立于1966年,由刑事上诉法院和专理民事上诉的上诉法院合并而成。上议院为最高审级,只审理内容涉及有普遍意义的重大法律问题的上诉案件,由上诉议员行使。此外还有负责审理军职罪以及军职人员所犯的普通刑事罪,统一于上议院。还有广泛隶属于各种行政机关管辖特定种类的行政诉讼的行政法庭,本质上不是司法机关,是准法院。相对应的法官系统也有其独特的体系。英国法官不论专职法官还是业余法官,一律经任命而不由选举产生。法官的等级从低到高共有7类。即:①治安法官,是业余法官;②支薪治安法官;③记录法官,即由律师兼任的法官;④巡回法官;⑤高等法院法官;⑥上诉法官;⑦常设上诉议员,是由上议院议员兼任的法官。全国4名最高级的司法官员是:大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档案长和家事庭长。英国有关陪审制度的立法主要集中在《1974年陪审法案》中。陪审团的组成人员从预备陪审员中按法律程序选举,代表公众并保证履行公众职责。预备陪审员按期登记造册并进行更换。陪审团的职责在于以现在证据为基础向王室宣告事实真相。现行法令下陪审团的核心职责就是根据法庭辩述及所具证据作出对事实的认定。另外,陪审员还有一项监督权力,巡回法院的裁定及各法院的民事裁定作为判例时可以听取陪审员的参考意见,并且召集陪审员不受法院或区域限制。虽然由12人组成陪审团是一个历史传统,但在现实中却很少使用。现在,郡法院的陪审团法定人数最多为8人,验尸法院陪审团由7-11人组成。除上述两类法院之外的任何其它法院可以由12人以下9人以上组成。陪审员制度主要分为陪审员资格问题、陪审员的召集、陪审团的组成程序等几部分。根据英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英国担任陪审员对于公民既是义务也是权力。一个人要想成为取得陪审员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年龄在18-70岁,为登记合格的正式选民;(2)13岁之后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海峡群岛及其他有人岛屿居住5年以上。对于一些特定的人员的不能胜任也有详细的规定。第一类:司法审判人员,第二类:相关司法人员,第三类:神职人员,第四类:精神病类人员。另外对于刑事犯罪的人员将永远失去陪审员的资格。又因为这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所以出于实际的需要有些人员可以豁免义务,主要是年龄过大和一些特殊身份的人员。另外如果陪审员在进行资格认定时具有相关的违法程序将会遭到相关的惩罚。陪审员的召集是大法官在选民登记册中挑选18岁至70岁的选民。具体是大法官以书面形式经邮递送达或专人送达,同时附加宪法、法律关于陪审资格和义务条款的说明。大法官对接受召集并参加了陪审团的人员情况保持有说明的记录,在特定环境情况下应其要求对公众宣告。按时履行参加陪审义务的,也将获得一份证书记载其履行了义务。陪审团的组成程序:出庭陪审员以投票方式选自或部分选自己经本案初审的到庭人员。出庭陪审员一般只审理一案,如案件审理在该团组成后的24小时以内,陪审团可以继续留任。陪审团可全部也可部分留任。部分留任时,补缺陪审员按原程序进行。陪审员的回避分为原则性回避和利益回避。如果在审讯期间发现陪审员有犯罪记录或其它不能担任陪审员的事由,法庭可以予以解退,余留人员继续审案。如果陪审员已剩9人或全部陪审员被解退,法庭必须另组陪审团。另外对于到庭的陪审员有权得到补偿,其标准由首席大法官参照相关规定指定,标准须经文官部长同意。主要包括差旅费、食宿费和损失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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