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军事法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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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军事法发展史2007-12-0713:43:29|分类:法治论集A|标签:|举报|字号大中小订阅诺曼底人入侵以前,英伦三岛尚无专门的军事法实践。自中世纪中期以来,英国军事法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中世纪中期——1689年,为英国(封建制)军事法的形成时期,这时的军事法称为英国古代军事法;1689年——二战结束,为英国资产阶级军事法初步建立和发展时期,这一时期的军事法称为英国近代军事法;二战结束后至今,为英国军事法的发展成熟期,这一时期的军事法可称为英国现代军事法。(一)英国古代军事法的形成与发展英国的军事法起源于传统、习惯和实践。有记载的第一个英国军事法庭可以追溯到中世纪中期。诺曼底人入侵以前,英伦三岛尚没有出现专门的军事审判实践。1066年法兰西诺曼底公爵威廉为争夺英国王位,与英王哈罗德二世进行决战。经黑斯廷斯之战,哈罗德二世被射杀,征服者威廉加冕为英国国王,并建立诺曼王朝,盛行于中世纪欧洲大陆的骑士法庭(CourtofChivalry)制度遂开始在英国建立。骑士法庭对犯罪军人进行审判,是诺曼王朝时期英王维护军纪的主要手段,也是英王维护其军权的有效途径。但那时的骑士法庭也审理平民犯罪案件,专门的军事审判制度尚未形成。1279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法令,规定国王享有统率国家军事力量的特权,同时也享有制定和实施军事纪律的特权。根据后一项特权,国王对军人的军事犯罪享有排他性司法管辖权,但对军人所犯普通犯罪则与平民法院共享司法管辖权。骑士法庭制度不再适用于军人,代表国王掌管军事法的机构是“保安长官和最高军务官法庭”(CourtoftheConstableandMarshal),①这是英国最早的专门性军事审判机构。由于军事统帅权和军事审判权均由国王控制,军事审判权在性质上渊源于军事统帅权。那时的英国军事法,主要是国家遇有战事,国王临时召集军队远征或者参加战役时,根据保安长官和最高军务官的建议发布的《战争规则和训令》(RulesandOrdinancesofWar),这些规则和训令在后来以《战争法典》(ArticlesofWar)而闻名于世。这是这一时期英国军事法的主要形式。军事纪律是《战争法典》的重要内容,包括单纯的军事犯罪和军事刑罚方法,前者主要有违抗命令、临阵脱逃、逃离部队等罪名;后者主要包括死刑、废除肢体、笞刑以及没收财产等军事刑种。英国都铎王朝时期(1485-1603),保安长官和最高军务官法庭的权力日渐衰落。1521年保安长官因与英王亨利八世发生争吵而被宣告犯有叛逆罪并处以斩首,国王从此收回保安长官的权力,该法庭受到致命打击。此后,最高军务官虽然继续依据其职权召集法庭,但次数日趋稀少。专门审理军事犯罪的权力最终由军官组成的特别委员会接管,该委员会亦即军事法庭,英文名称最早为“MarshalCourts”,后改称为“CourtsMarshal”,英语国家的“军事法庭”(CourtsMartial)就此得名。在现代,“CourtsMartial”亦有“军事审判”之意。1660年以前,英国尚未建立常备军,那时英王颁布的军事法实质为战时军事法。同时应当看到,中世纪的英国充满对外扩张和内部战争,历代王朝大多靠武力建成。由于战事频繁,颁布军事法的频率极高。17世纪起,英国更以其经济实力为后盾,在世界范围内与西班牙、荷兰、法国等殖民者展开了争夺殖民地的斗争,英国军事法的域外效力伴随着其军事力量的推进而不断扩大。此外,当时的英军已经有了陆、海军军种的区分,《战争法典》是对陆、海军同样适用的最主要的军事法律,海军也有单行法规,如1645年《海军管理法饬令》和《海军管理法条款》(AnOrdananceandArticlesConcerningMartialLawfortheGovernmentoftheNavy),但海军适用的法律仍然是《战争法典》,因而,两者之间并无显著差异。不过,这为近代陆、海军军法制度的个性发展埋下了伏笔。(二)英国军事法的近代发展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发动的“光荣革命”取得了胜利。为巩固革命成果,议会于次年通过《权利法案》,从而肯定了国会的权力高于国王的权力,国王制定和实施军事纪律的特权因此实质上已转移至议会。以此为标志,英军审判制度开始了其近代化的进程。这一阶段总的特点,是英国资产阶级对封建君主专制时期建立起来的军法制度进行局部的改良,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具有不彻底性。1689年,驻守北疆的英军部队发动兵变加入了苏格兰国王詹姆斯二世的军队,这一事件使得军队的纪律问题成为英国武装力量建设的焦点。为解决该问题,新掌权的英国议会颁布第一部《陆海军违反军纪惩治条例》(MutinyAct),确认了陆、海军部队设立军事法庭的合法性,并批准军事法庭对军事犯罪案件行使专属司法管辖权。同时,该条例还确认了建立常备军的必要性,这使得平时维护军队纪律的问题成为军事法庭的重要职责。它的颁布,标志着英国近代军事法的开端。此后一个多世纪里,英国国会多次修正《陆海军违反军纪惩治条例》,该条例一直为英国近代陆、海军军事法庭行使军事审判权的主要法律依据。1860年,英国议会专门颁布《海军法》,虽然皇家海军在该法未规定的范围内仍要适用《陆海军违反军纪惩治条例》,但新的《海军法》在海军军事法庭的审判权和独立性方面作了不同规定,因而,英军审判制度的两个分支在近代开始独立发展。与陆军军事法庭相比较,海军军事法庭拥有更广泛的审判权,其独立性亦得到更充分的保证。形成以上差异的直接原因在于,当时海军士兵主要从英国本土范围外招募,其诉讼权利保障问题未得到国会的重视;深层次原因则在于,海军的职责主要是对外武力扩张,不会象陆军那样对国会构成威胁,因而国会对海军持有的戒备心理远不及于陆军。1866年议会通过《海军法》修正案,规定海军部队仅设立高级军事法庭,受理所有军官的军事犯罪案件以及士兵所犯罪行较重的军事犯罪案件;其他案件由海军指挥官即决处理。高级军事法庭审理案件,对法律问题有充分的自决权,不象陆军那样实行军法官制度。19世纪中期至二战结束前,英国军事法发展的主要特点是改革军事法。由于战时频繁,军事法律规范杂乱无序,个别程序有失公允,军官的法律水平参差不齐,对军官实施军事法的指导不够充分,因而,军事法的运用并不统一,团与团之间军事法的实施情况迥然不同。[1]针对上述问题,英国政府分别于1835年和1867年两次成立皇家专门委员会,授权其对军队中军事法的实施状况展开调查。委员们经过广泛调查提出了一些改革建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进行军事法典的编纂,以改变军事法杂乱无序的状况;二是编写一本关于军事法的官方教科书,作为军队在本土和海外执行军事法的指导。上述建议均为英国政府所采纳,国会于1879年将《违反军纪惩治条例》和《战争法典》合二为一,颁布《陆军纪律与管理条例》。[2]同年,在国会的主持下,英国开始编写一本军事法手册,这部手册涵盖了军事法的历史、军事犯罪与处罚、逮捕权、军事法庭、证据法、适用于士兵的刑事法律、军事法庭和民事法庭的关系、军队的组成、征募法、战争法与习惯等内容,[3]成为军官、士兵和律师研习军事法的珍贵资料。1881年,英国国会颁布第一部《陆军法》(theArmyAct),以取代《陆海军违反军纪惩治条例》。1881年《陆军法》沿用了《陆海军违反军纪惩治条例》的主要内容,但此后国会每年通过《陆军法》修正案以适应形势的要求。一战期间,随着皇家空军的组建,英国议会于1917年颁布《空军法》(AirForceAct),独立的空军军法制度遂开始建立。至此,英国陆、海、空三军分别实行独立军法制度的格局业已形成。但由于《空军法》在内容上与《陆军法》保持了一致,不同之处仅在于措辞更加符合空军的用语习惯。在以后的发展中,《空军法》的变化与《陆军法》亦步亦趋,因此,陆军法律制度与空军法律制度有很多相同之处。(三)英国军事法的现代发展二战以后,英军法制工作围绕军队正规化和法治化建设进行,主要活动如下:1947年,议会通过《国防部法》。根据该法,英国设立国防部,该机构与陆军部、海军部和空军部并列,同向议会负责。设立之初其职责较为有限,主要是协调三军预算和物资分配、组织国防科研和军工生产、解决三军共同的行政管理问题。1951年,议会通过《军事上诉法院法》,依据该法设立军事上诉法院法。该法院完全独立于军队系统,属普通法院体系。该法院由英国上诉法院首席法官或1名上诉法院法官和2名英格兰高等法院法官或苏格兰、北爱尔兰同等资格的法官组成,法官由英国司法部长任命地方法院法官兼任。该法院通常根据受案情况由相应的法官组成审判庭审理军事法庭的上诉案件。1955年,议会修订和扩充《陆军法》,确立了现行《陆军法》的基本框架和内容。该法有效期为5年,议会通过5年一度的《武装部队法》不断延长其法律效力。该法共224条,6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1)通则。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解释等;(2)特别受权。授权国防大臣和国防部国防参议会在募兵制度、军事司法以及征用方面拥有立法权,授予陆军以募兵权和征用权,授予一定级别的指挥官享有一定的司法权;(3)军事刑法。规定了53条罪名及其处罚方法;(4)军事司法。规定了指挥官对违纪、违法军人行使简易处罚的权限和程序,对犯罪军人的追捕、调查和起诉程序,军事法庭的分类、组成、召集、管辖范围和开庭程序,对军事法庭判决的确认及复审程序以及判决的执行等。同年,议会通过现行独立的《空军法》,其有效期、延长法律效力的方法与《陆军法》相同,内容也基本相同。1958年,议会颁布《军事演习法》,适用于在英国本土举行的对抗性军事演习。主要内容包括:(1)军事演习的批准和通告。由国防部制定的军事演习计划须由议会上下两院批准。演习令由英王以枢密院令的形式发布,宣布演习区域和期间。国防部须在演习令发布前2个月将演习事宜通知演习区域所在地地方政府,并在当地报刊上登载通告;(2)军事演习监督委员会。就如何避免演习区域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事项进行调查,并发布相应的指示;(3)演习部队的权利和义务。参加演习的部队根据国防部的命令,可以驻扎私人土地,修筑临时工事和设施。所有参加演习的人员有义务保护文物古迹和自然景物免遭破坏,并尽力避免损坏私人财物。演习结束后,应将所用土地迅速恢复原状,并对演习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1961年,英国议会制定并颁布《海军纪律法》,适用于英国皇家海军及其配属部队、受雇于皇家海军的文职雇员以及生活在海军基地的海军军人家庭成员。该法的结构、时效规定以及内容与《陆军法》大致相同。同年,议会通过第一部《武装力量法》,其作用主要有二:一是延长三军的基本法律――《陆军法》、《海军纪律法》和《空军法》的有效期限;二是对上述三部法律作适时的修改和补充。这种立法形式为英国所独有,议会借此实现对武装部队的民主控制。1964年,英国议会通过《国防职能转移法》。根据该法,英国撤销了陆军部、海军部和空军部,并将以上各部的权力授予国防部行使,使之称为英国政府中统管国防事务和武装力量的实体性职能机构。国防部主要行使拟定国防政策和国防预算、国防和军事立法、领导国防建设、管理武装力量以及作战组织指挥等职能。国防部由内阁成员、国防大臣领导。国防大臣由首相在议会下院议员中提名,英王任命,就国防部工作向内阁和议会负责。国防大臣任参议会主席,并通过国防参议会行使其对武装力量的权力。国防参议会成员由国防大臣、非阁员部长、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国防参谋总长、陆海空三军参谋长、国防科学首席顾问和武器装备采购部长。参议会下设陆军委员会、海军委员会和空军委员会,负责三军的日常管理。1979年,英国议会设立《议会规则》,根据该规则成立国防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与政府国防部相对应的议会下院国防工作机构。该委员会由11名议员组成,由议会在议会遴选委员会开列的名单中任命。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政府成员和影子政府成员不得入选。委员会主席由委员们推选产生。该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有:(1)审查和修改经二读辩论后的国防、军事法案;(2)就议会提交的有关国防、军事的特别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专门报告;(3)对国防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