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政治制度的比较【摘要】英美两国同为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美国成为英国的殖民地,其政治、经济、文化上与宗主国的英国具有很多相同的地方。国家性质和国家政权组织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由于国家的历史发展情况不同,两国的具体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等又有一定的差别,本文就主要从上述几个方面来探讨英美两国的政治制度,对两国国家性质,政府组织形式两国及公民的政治生活有一定的了解,把握两国在这些方面的的异同。由于两国的政治制度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中具有代表性,所以把握两国政治制度的异同也有助于认识当代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同时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形成对比,也有助于加深对我国的政治制度的了解和改革有一定的意义。【关键词】议会制总统制政治制度一、英美国家宪法的比较一、英国宪法英国宪法是长期政治历史发展的产物,它没有统一、完整的书面形式,而是由成文的法律和不成文的习惯、惯例构成。英国宪法既不能以一道或数道公文列举,也不能以过去和现在的时间来严格区别,它缺乏谨严明确的内容,也缺乏首尾完整的体系。与美国宪法有所区别。英宪的所有规则按照有无实效为标准分为英宪的法律和英宪的典则两部分。前者包括英宪的法理、法规,后者包括典俗、成训、惯例等。英国宪法就是以法律和典则两类规则构成的体系,按照这一体系的规则,英格兰的主权得以合法运用并分配于政府和人民之间。典则部分一般为非成文的,法律部分既有非成文的要素,又具有成文的要素。英国宪法具有与美国宪法不同的一些自身特点。首先,英宪具有柔性宪法的特点,它随时可以被议会变易或修改;第二,英国宪法具有保守性。英国具有从事改良事业的传统,历代制度既因袭前代制度而又有所改革。这种遵守成规的特点成为英国宪法的一大特色。第三,英国宪法具有连续性。这种连续性取决于英格兰民族生活的连续性,英国宪法还具有名实不符的性质,就是说理论与实际往往不能一致。因为英国政治是从独裁政治渐渐发展成为立宪政治的,政治体制已变,而某些法律、典则却遗留下来,使理论与事实往往不能一致。二、美国宪法美国宪法实行了典型的的三权分立,规定了行政、立法、司法的分立。⑴从立法来看,国会首先是立法机构。除非联邦法院宣布法律违宪,否则,国会通过的法律对于任何人都有约束力。这使得国会在许多方面能够对于国家的社会生活表示态度。可以通过法律形式授权给某个部门或个人,也可以通过法律形式限制其权力。其次才是财政权,还有对外宣战权、对政府官员和总统实施弹劾、复选总统和副总统。同意总统有关任命、通过本国与外国的条约等重要权力和就制定和执行立法以及其他事项进行调查的广泛权力。⑵从司法方面来看,联邦法院是美国三权分立与制衡中的一个重要砝码,除了行政方面功能和立法功能外,最重要的是监督性功能和司法性功能。同时,法官一经任命可以终身任职,可以作出对总统不利的裁定;法院掌握司法审查权,可以宣布总统的行政立法违宪等等。⑶从行政方面来看,总统是国家元首,一切重大仪式和代表国家的活动都要出席;作为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制定国家的日常政策,有权任命各部部长、驻外大使和联邦法院的法官;作为最高统帅,有权指挥整个军队,管理“核按钮”及至在关键时刻启动之;还拥有否决立法权、外交决策权以及影响本党的能力;总统的实际权力远远超过宪法中的简单条文。美国宪法规定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间的制衡。⑴从立法与行政的关系看:国会拥有相当权力,总统对于官员的任命,须经过国会参议院同意才能生效;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只有当参议院2/3票数通过才能生效;国会甚至拥有复选总统、弹劫总统等等权力。同时,总统拥有更大的权力,总统有权介入立法领域,可以向国会提出咨文,成文国会立法的依据;可以向国会提出法案,可以在特别情况下以行政特权为理由建议两院召开立法会议;⑵从总统与联邦法院的关系看,总统可以任命法官,有权赦免一切罪犯,控制着警察,监狱等机构,有行政裁判权。同时,法官一经任命可以终身任职,可以作出对总统不利的裁定;法院掌握司法审查权,可以宣布总统的行政立法违宪等等。此外,国会同法院的关系也是相互制衡的。二、英美政党制度之比较一、英国的两党制英国政党制度具有以下特点:⑴同议会内阁制相结合,执政党和反对党在形式上界限分明。英国实行的是议会内阁制,有上下两议院。上议院议员不由选举产生,而是由贵族世袭或国王任命,与政党无关。下议院由选举产生。两大政党靠竞选争夺下议院议席,有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组阁,该党的领袖担任内阁首相,掌握政府权力。组阁的政党便是执政党。执政党既掌握内阁的实权,又掌握下议院的实权。选举中未获得多数的政党便是在野党或反对党。反对党负有监督政府的责任,⑵两大政党均采取集中制。主要表现在:无论中央或地方,每个政党都有健全的组织;有严格的组织纪律;特别是党内对议会投票有严格的规定。在议会的重要投票中,各政党都要求其党员作为一个集团,按照领导人的意图投票。否则,会受到严厉处罚。二、美国两党制美国政党制度具有以下特点:⑴同民主共和体相联系,党的主要活动是进行总统竞选。美国是总统制国家。美国政党的主要活动是进行总统竞选。竞选获胜的政党为执政党,失败者为反对党。美国国会议员虽然也是有选举产生,但两大政党在议会中席位的多少与执政地位无关。在美国,一个政党只要在总统竞选中获胜,即使它在国会选举中失败,也不会影响它的执政地位。⑵两党制比较稳定。美国的两党制萌芽于联邦党和反联邦党的对立,后来形成了共和党与民主党的竞争。在美国历史上,也常常出现第三党运动,但从未获得成功。两大政党轮流执政的格局一直比较稳定。两国尽管都实行两党制,但有很大不同,主要表现在:⑴从属的政体不同。英国实行的是君主立宪制,英国国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美国是民主共和制国家,实行的是总统制。总统是国家元首,掌握国家大权。两大政党的活动主要表现在总统选举上。获胜的执政党在国会选举中失利并不影响其执政党的地位。⑵组织结构和活动方式不同。英国两大政党采取集中制,党有比较统一的政治主张、组织机构和社会基础。党对议会投票有严格的纪律。美国两大政党组织松散,没有严密的组织系统,没有严格的纪律,甚至没有固定的基层党员。两大政党没有明确的政治纲领,只有竞选纲领。三、英美选举制度之比较一、英国选举,根据英国宪法惯例,内阁政府由议会的多数党组成。正是采取这样的选举办法,选民选举下院,下院多数党组成政府,使得英国的代议制政府成为典型的内阁责任制政府。它产生于议会,并对议会负有直接的政治责任,对选民负间接的政治责任,前者表现为议会的倒戈权,后者表现为首相有权请求国王解散议会,重新大选;若选举失败,则由反对党上台;若胜利,则继续执政。加上两党轮流执政的原则,他们可直接影响公民的普选,这就保证了英国代议制政府的稳定性。英国的选举制度有以下一些特点:1、选举费用较少。英国的选举费用,包括各政党的总部和各选区的竞选费用,比起美国那种“有钱人的游戏”要逊色的多。2、竞选活动简单。一般来说,英国的选举制和选举活动,倘以美国相比,都比较简单:在选举权方面,不存在美国那样的法律障碍,不必通过文化测验,不必付选举税,也没有居住的期限。3、选民的变动性增加。战后以来,英国选民在选举中的摆动呈现出不断加大的趋势,由此带来选举的不稳定性增加。二、美国选举普选制实行的范围,与英国明显不同,不仅国会两院的议员,而且作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总统及副总统,都是由公民直接产生的。美国总统及其领导的行政机关,对国会不存在任何关系。它们只有到选举的时候才各自向选民负责。平时都只对联邦宪法负责。因此,它们之间,仅仅是宪法上规定的相互“制衡”关系。美国选举制度的特点是:1、选举费用较多。在美国,“没有金钱就谈不上竞选”。其法律规定,候选人参选需缴纳一定的费用。竞选的职位越高,经费需求越大。2、竞选活动复杂。如在候选人资格上,美国存在一系列复杂的规定,总统候选人当选意味着他所在的政党将成为执政党,另一个则为在野党。3、电视辩论,电视辩论在美国选举中起着重要作用,候选人在电视辩论上的表现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的政治命运。四、英美行政制度的比较一、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国王是不可或缺的虚位君,根据英国宪法,女王是英国世袭的国家元首,立法机关的组成部分,法院首领,英国武装部队总司令,英国国教的世俗领袖。从理论上讲,女王是“一切权力的源泉”,是“国家的化身”。从法律上看,英王大权在握,是权力最大的统治者,但实际上女王的权力只是虚有其表。那些所谓“王权”,英王只是在形式上“批准”而已。英国仍然保留着君主,究其原因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不彻底遗留下来的产物。但是英国君主在今天来看依然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国家的象征,作为“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象征维系整个英国的存在,作为“国家的化身”代表国家.。二、是英联邦的“纽带”英王在英联邦成员国之间的起着一定的联系和平衡作用,这种作用是其他人物和机构所无法代替的。在英国,立法权本来是属于议会的,但后来随着内阁日益成为国家政治权力的中心,内阁逐渐取得了一些立法权力,从而由形式上对下议院负责转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下议院。内阁是英国政府的核心,首相则是这个核心的核心,首相有权组阁和改组内阁,有权任免内阁成员和所有政府成员员。由于其可以牢牢控制着内阁和一切活动,所以首相拥有最高行政决策权和政府领导权。首相是议会多数党的领袖,内阁成员是执政党的领导核心,所以首相和内阁实际上操纵者议会的活动。即使下议院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时,首相也有权奏请英王解散议会,重新进行大选。由此可见首相是英国权力最大、地位最重要的人物。他身兼政府首脑、议会领袖和执政党党魁三个重要职务,集行政和立法大权于一身,几乎拥有国家的一切大权,成为英国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二、美国的总统制,美国的总统制当今世界上,实行总统制的国家也不少,以美国最为典。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还兼任全国武装部队总司令,掌握行政权,大权在握,是国家的政治中心。总统有权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领导监督各部、委、局的工作。任何行政部门、行政官员都不得违反总统的政策。同时经参议院批准,总统还可以任免联邦政府的高级官员和法官。宪法还授予总统予一定的立法权。国会对政府行政的牵制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的总统制国家,国会主要通过行使立法权、财政权、调查权和弹劾权来影响和牵制政府的行政过程。国会虽然授予总统改组机构的权力,但却牢牢地掌握着对机构改组的控制权,任何机构的设立、合并和撤销,都是由国会立法决定的。美国总统权力的行使都依赖于国会的财政支持,而国会有效的控制着税收和税款。因此,国会可以利用财政手段,限制和干预总统权力的行使。国会可以通过弹劾程序罢免总统。这是国会牵制总统的一种极具威慑力的手段。伴随着总统权力的扩大,国会对行政当局的干预也一直在不断的加强。总结: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英美两国的政治制度可说是同中有异,异中有同。既包含着现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当今时代特征所产生的共同性,也具有因各国的现实国情不同和民族特点、历史传统不同而形成的差异性。英美两国典型的君主议会制和总统共和制,是资本主义社会民主的蓝本。两国的国家民主形式和民主监督机制对我国民主化改革和政府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不论是立宪君主还是民选总统,不论是议会至上还是总统当权,都掩盖不住阶级专政的实质。两国的政治制度任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选举是以金钱为基础的,权力制衡不能集中力量办大事等。说道底,是有其资本主义社会的性质决定的。所以,他们的政治制度、民主制度只能为我们所参考。决不能照抄照搬。参考文献:⑴宋玉波:《比较政治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⑵吴大英主编:《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剖析》,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年版。⑶高金海等:《当代西方政治制度》,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年版。⑷胡康大:《英国的政治制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⑸《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