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法理论前言始终如一地以“意识形态批判者和神话破坏者”之形象傲视自然法以及一切形而上学,以不合时宜之冷硬言词指出那些令人不快之真相。纯粹法理论的字里行间似乎总散发出一种与法律实证主义传统格格不人的“形而上学”陈腐味道,尽管凯尔森一向以反形而上学的斗士自居。对纯粹法理论的初步解读161.理论要旨(1)纯粹法理论乃关于规范之理论:其将所研究之实在法视为一应然秩序。法律秩序被描述为法律规范而非事实之结构。唯此规范性解释方足以发现法律之内在意义,即其效力。17(2)纯粹法理论乃一反形而上学之法律理论:法律规范被定义为意志行为之意义。……法律理论之要务便在于尽可能精确地确定造法者之意志。(3)纯粹法理论之基石乃是“实然”(is/Sein)与“应然”(ought/Sollen)之两分,即认识论上事实与价值之二元论、陈述与规范之二元论以及认知与意志之二元论。通过上述区分,纯粹法理论反对一切从法律之实效(Wirksamkeit)推出其效力(Geltung)的法律理论。(4)纯粹法理论强调对法律科学(legalscience)与法律政策(legalpolicy)之严格区分,此亦为上述命题之推论。……由于法律科学之兴趣在于认知(recognize)法律,而法律政策之目的则在于创制(create)法律,两者乃是截然不同的两个18领域。(5)纯粹法理论主张对实在法与以实在法为对象之法律科学加以区分,规定性的法律规范(Rechtsnorm)乃意志行为之造物,其与描述性的法条(Rechtssatz)迥然有别。以认知为要务的法律科学自身不能创造任何法律规范,而只能藉法条对业已存在之法律规范加以描述。纯粹法理论具有两方面之使命:一方面,纯粹法理论乃是对传统法律学说之批判(自然法学说与法社会学),凯尔森指责后者虽披着法学外衣,实则却以意识形态扭曲实在法;另一方面,作为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法学家得于纯粹法理论之基础之上建构法释义学(Rechtsdagmatik)意义上之法律科学1。纯粹法理论乃是自所谓“休漠问题”入手,使法律作为一种有别于事实和道德的规范体系而存在,其回答休谟问题的关键乃是具有康德先验哲学之鲜明品格的基础规范,并以此维系了纯粹法理论的双重纯粹性,进而为法律科学和法律自身提供了双重合法性。2.休谟定律19惟有证明不存在有别于实然之应然领域,才有希望实现知识与科学之统一性。20要在理论上打倒自然法,必须先在认识论上判其死刑,而这直到凯尔森将休谟定律(应然与实然二分)运用于法律领域才初步实现。3.规范主义1★代表有所疑问。凯尔森于法教义学的态度究竟为何?休谟定律在法律理论中表现为方法二元论,其意无非是指,何谓法律与法律应当如何乃是两个截然不同之问题,前者描述法律,乃实然领域之问题,后者评价法律,则属应然领域。不同之领域23自应运用之方法,法律理论之使命仅在于描述,而与评价毫无牵涉。24凯尔森对世界的基本判断……一分为三,事实、规范与价值,……对事实而言,规范是应然领域,而对价值而言,规范则是实然领域。关系在于,规范乃行为之意义,通过对意志行为之认识实现,规范又是价值(依规范所作之判断或评价)之标准,正是规范沟通了事实与价值两个领域。26纯粹法学与自然法学、尤其是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的关系凯尔森对价值问题尤其客观法律价值之问题持规范主义(normativism)立场:价值不等于口味或偏好,其并非感觉问题,而系对规范之认知(理性)问题。规范可理解,且规范自身便是理解之结果,即规范科学之结果。凯尔森之所以反对法律实证主义之原因也就一目了然了:法律实证主义虽与自然法学针锋相对,但也和前者一样存在“自然主义谬误”:其误以“应然”为“实然”,将规范不合法地还原为事实,犯了对象上而非方法卜之错误。凯尔森与传统法律实证主义者之根本区别,就在于其并未在批判自然法的同时将“应然”也一笔勾销,而是于科学世界中为应然领域保留了一席之地。凯尔森与其实证主义前辈不同,他不是一次、而是两次运用了休漠定律:第一次,以实在法为实然,而自然法(即评价与判定实在法之标准)为应然,凯尔森主张实然拒绝应然,即主张描述实在法,而拒绝对其进行评价。第二次,以法律本身之意义为应然,而以法律创制、适用或遵守之事实为实然,凯尔森主张应然而拒绝实然,即将法律之意义理解为应然(规定性)而非实然(描述性),法律本身正是行为之评价标准。27法律之所以为法律并不取决于其自身如何,而取决于法律科学对其赋予之意义,正如因果关系之规律是无论如何也非人所能经验到之事实,而系科学对事实赋子之意义。法律科学为作为以效力链条连接之规范休系的法律预设了作为其鼓终效力根据的基30础规范。4.双重纯粹性两次运用休漠定律使纯粹法理论具有了双重纯粹性:相对自然法而言,描述而非评价乃是方法之纯粹;相对法律实证主义而言,规范而非事实则可称之为对象之纯粹。纯粹之法律(以应然为意义之实然规范—区别于事实)与纯粹之法律科学(对法律之描述性陈述而非评价性标准—区别于自然法)便是纯粹法理论之全部结果。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