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化学领域专利申请文件中的“修改超范围”问题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纺织化学领域专利申请文件中的“修改超范围”问题InsightsConcerningTheAmendmenttoTheApplicationGoingBeyondTheScopeinTheFieldofTextileChemistry常娟朱涛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摘要:在专利申请和审查过程中,为了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通常要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而由于修改不恰当容易造成修改超范围问题。本文在审查实践的基础上,结合专利法及审查指南,针对在纺织化学领域专利申请中出现的修改超范围问题的原因,以及审查实践等进行举例说明,希望能为代理实践和审查实践提供有意义的帮助。关键词:修改超范围;纺织化学;引言随着纺织化学领域技术的发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专利申请的申请量也呈现增长的趋势。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收到审查员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往往要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由于修改不当,容易造成“修改超范围”问题,不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的规定[1],这是使专利申请无法获得授权的重要原因之一。修改超范围问题是专利审查中把握尺度很严格的一个条款,实际审查过程中的许多申请都是因为修改不当造成修改超范围而被驳回的,本文在审查实践的基础上,结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针对在纺织化学领域专利申请中出现的修改超范围问题的原因,以及审查实践等进行举例说明,希望能为代理实践和审查实践提供有意义的帮助。1、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中相关规定1.1、《专利法》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申请文件的修改以及修改的原则,该法条赋予了专利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权利,同时也限定了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内容和范围。专利法之所以规定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是因为在撰写申请文件过程中,难免存在用词不够严谨或者表达不够准确等缺陷。对这类缺陷如果不加以修改,就可能影响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切性,影响公众对专利技术信息的利用。专利法还对申请人的修改内容进行了限定,也即提出了修改的原则。原因是我国专利申请实行的是“先申请制”,为了避免发生申请人为了抢占申请日而抢先申请不完善的发明并希望通过随后的修改过程对该发明进行完善的情况的发生,专利法三十三条对专利申请可进行修改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了限定。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而言,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就是说,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的修改必须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之内进行。这样的规定将申请人有可能获得的专利权牢牢地约束在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本的范围之内,从而维护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切性和稳定性。1.2、《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的规定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以下简称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1节规定: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以下两部分:(1)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2)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上述“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是指:虽然在申请文件中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可以唯一确定的内容[2]。这里强调了修改的唯一性,也就是说只要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不能得出修改的内容是唯一的,均属于修改超范围。2、纺织化学领域典型问题分析2.1、删除方法权利要求中的产品特征纺织化学领域的申请当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既包括工艺方法权利要求又包括产品权利要求,而在工艺方法权利要求中又包含了产品特征,申请人在获悉产品无法获得权利时,就直接把产品权利要求删除,只保留方法权利要求,以期获得方法的保护,这样容易造成修改超范围问题。【案例】1原权利要求:1.一种PVC家私革,包括底布,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布为针刺无纺布,所述针刺无纺布以2.5D×51mm或2.5D×38mm涤纶短纤为原料制成,其克重为130-180g/m2。2.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PVC家私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修改后权利要求:1.一种PVC家私革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原权利要求2包含了原权利要求1的产品的所有技术特征,申请人将原权利要求1删除后,将原权利要求2改为独立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改为“一种PVC家私革的制造方法”,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包括了“所述底布为针刺无纺布,所述针刺无纺布以2.5D×51mm或2.5D×38mm涤纶短纤为原料制成,其克重为130-180g/m2”以外其他规格底布的生产方法,因此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与原权利要求2记载的技术方案不同,并在原始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且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上述案例是由于修改后的方法权利要求中将原权利要求包含的产品特征删除而导致了保护范围扩大,造成了修改超范围。2.2、将说明书中的部分工艺步骤补入权利要求书代理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时,往往会根据说明书中的内容概括一个保护范围较大的权利要求书,尽量使申请人的利益最大化,而这样的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被现有技术公开的可能性也较大。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就会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将部分工艺步骤补入权利要求中,以克服新颖性或创造性缺陷,这种情况下也容易造成修改超范围。【案例】2原权利要求:1.一种阳离子染料常压深染共聚酯,其特征在于:由生物材料来源的乙二醇、对苯二甲酸二甲酯单体、间苯二甲酸乙二酯-5-磺酸碱金属盐和PEG1000共聚制得。修改后权利要求:1.一种阳离子染料常压深染共聚酯,其特征在于:由生物材料来源的乙二醇、对苯二甲酸二甲酯单体、间苯二甲酸乙二酯-5-磺酸碱金属盐和PEG1000共聚制得;生物乙二醇为经过190℃下2小时加热处理及活性炭过滤后的生物乙二醇,其中乙二醇含量在95%~99.9%,在190~350nm波长范围内透过率为50%以上;该共聚酯切片中对苯二甲酸二甲酯单体、乙二醇的单体摩尔比为1∶1.7~2.4,间苯二甲酸乙二酯-5-磺酸碱金属盐的单体为对苯二甲酸二甲酯单体的3.6%~18%摩尔量,PEG1000量为对苯二甲酸二甲酯单体重量的0.5%~2%。新提交的修改文件中的下述内容“生物乙二醇为经过190℃下2小时加热处理及活性炭过滤后的生物乙二醇,其中乙二醇含量在95%~99.9%,在190~350nm波长范围内透过率为50%以上”;而原说明书中记载的仅是“将上述乙二醇190℃加热2小时后用活性炭进行过滤处理,得到在250nm波长的透过率是65%、300nm波长的透过率是90%的乙二醇。”(参见原说明书第21段)。也就是说,原说明书中乙二醇190℃加热2小时过滤后得到的是特定波长下特定透过率的乙二醇,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由原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乙二醇190℃加热2小时过滤后得到在190~350nm波长范围内透过率为50%以上。因此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既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即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案例】3原权利要求:1.一种芳香族聚砜酰胺纤维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1)纺丝浆液经加热、计量泵计量、过滤器过滤,从喷丝头喷入凝固浴槽凝固成形;(2)纤维凝固后经转向进入第二凝固槽,在第二凝固槽中多股丝束进行集束;(3)集束后的纤维经塑化拉伸,水洗及烘干,热拉伸,热定型后制成芳香族聚砜酰胺纤维。修改后权利要求:1.一种芳香族聚砜酰胺纤维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1)纺丝浆液经加热、计量泵计量、过滤器过滤,从喷丝头喷入凝固浴槽凝固成形,其中凝固浴长度为1~1.2m;(2)纤维凝固后经转向进入第二凝固槽,在第二凝固槽中多股丝束进行集束;(3)集束后的纤维经塑化拉伸,水洗及烘干,热拉伸,热定型后制成芳香族聚砜酰胺纤维,其中烘干温度为120~180℃,所述热定型为在300~400℃的温度下进行紧张热定型。上述修改有两处:(1)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对凝固浴长度的限定“凝固浴长度为1~1.2m”,凝固浴长度对纤维的质量有很大的影响,而凝固浴长度的确定是比较难把握的,凝固浴长度需结合浆液的粘度、凝固浴液的流速、流量、流向及纺丝速度等综合确定,根据原说明书中记载的“凝固浴液组成为:DMAc(二甲基乙酰胺)40~60wt%、CaCl22~10wt%,其余为水。凝固温度为0~20℃。凝固浴长度为1~1.2m。”,其中的凝固浴长度是在一定的凝固浴组成和凝固浴温度的条件下确定的,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除了原说明书记载的凝固浴条件之外的其他凝固浴条件下,凝固浴长度也为1~1.2m;(2)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烘干温度为120~180℃,所述热定型为在300~400℃的温度下进行紧张热定型。”,根据原说明书中记载“烘干后的芳香族聚砜酰胺纤维先在300~400℃的温度下进行热拉伸,热拉伸倍数为1.5~3倍,再在300~400℃的温度下进行紧张热定型。”,即热定型工艺条件是在进行了一定条件的热拉伸工艺后确定的,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在原说明书记载的拉伸条件之外的其他拉伸条件之后热定型工艺条件也是在300~400℃的温度下进行紧张热定型。因此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上案例说明一个问题,纺织化学领域中的加工工艺步骤有许多条件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在代理实践中,修改时应当考虑各步骤和条件之间的关系,不能为了克服新颖性或创造性问题而孤立、简单的将说明书中记载的整个工艺方法中的某一步骤或参数补入权利要求书中。2.3、为克服公开不充分的修改在纺织化学领域工艺或方法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商品名称作为原料,如果这些商品名称的组成和性能在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前不为公众所公知,就会导致说明书难以满足公开充分的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如果申请人为了获得专利权而试图将未公开的内容补入申请文件,就可能会造成修改超范围。【案例】4一种用竹浆粕生产粘胶长丝的工艺,该工艺包括基料的处理:其包括老成、黄化和后溶解三道工序,在后溶解工序中加入保护剂保护竹纤维的抗菌性,所述的保护竹纤维抗菌性的保护剂为1-2%的正硫酸钠溶液。《化工词典》第四版第606页对硫酸盐的解释为:“硫酸H2SO4的盐类,有正盐和酸式盐,一般指正盐。”,可见“正硫酸钠”即为硫酸钠。然而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硫酸钠难以起到竹纤维抗菌性的保护剂,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提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申请人在意见答复时指出“正硫酸钠”为打印错误,应为“亚硫酸钠”,却没有给出竹纤维抗菌性的保护剂只能是亚硫酸钠的有效证据。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只能判断本申请文件中“正硫酸钠”,而无法毫无疑义地确定其保护剂即为“亚硫酸钠”。将“正硫酸钠”修改为“亚硫酸钠”造成了修改超范围。专利申请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必须清楚、规范。申请人应该规范助剂名称的写法,由于名称不规范造成的错误给专利申请带来的损失可能是不可弥补的。申请人在专利申请的撰写过程中或是由代理人撰写之后,应该认真核对申请文本,避免这样的错误。2.4、为克服不清楚的修改在纺织化学领域中常常用到一些助剂的名称是用功能性的词汇命名的,而申请人在撰写过程中没有严格的区分开这些用功能性词汇命名的助剂与准确化学名称的助剂,由此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而在为克服这一缺陷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会出现修改超范围问题。【案例】5原权利要求:1、一种合成革用水晶感喷涂油皮光油,其特征在于:以所述光油的总重量计,其由如下组分组成:固含量大于等于70%的醇酸树脂28~33%,二甲基甲酰胺20~25%,甲缩醛32~38%,纤维硝化棉7~9%,有机硅油流平

1 / 8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