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征占用讲座要点各位学员:大家好!今天,我主要讲草原征占用相关的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草原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二是草原征占用管理的背景;三是草原征占用的管理;四是法律责任。一、草原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草原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主要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立法体制和草原法律法规体系。立法体制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体制的核心内容是立法权限的划分。简单地说也就是说谁来立法的问题。我们知道法律的效力大于法规,法规大于规章,规章大于红头文件。法院在办案时,法律必须执行,法规是遵照执行,规章是参照执行。下面我们看看法律法规及规章是谁来制定的:(一)我国立法体制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制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就是一般法律,全国草原方面的法律就只有这1部。2.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像《草原防火条例》,即将出台的《草原保护条例》。3.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青海省实施〈草原法〉办法》。4、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5、规范性文件:包括一些红头文件。(二)草原法律法规体系简介:--法律目前草原方面的法律有《草原法》,它是在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0月1日起颁布施行。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03年3月1日正式施行。--行政法规草原方面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被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经国务院1996年9月30日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经国务院发布施行,2008年11月19日经国务院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地方性法规我省草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经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规章2001年10月农业部出台了《甘草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草原法》修订颁布施行后,农业部陆续制定出台了《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发布)、《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发布)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发布)。---政府规章《草原法》修订颁布后,我省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主要有《青海省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2011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草原监理规定》修订工作也即将完成。在2003年以前出台的还有《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1993年6月24日发布实施)尚未废止。(三)草原征占用的有关概念1、草原的概念: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笼统地说,土地部门在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中标明了草原属性的土地,应认定为草原。判断是否属于草原的途径:一是看是否有草原权证;二是到土地部门查询。2、草原权属------草原所有权:《草原法》第九条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青海的草原都属于国家所有。------草原使用权:《草原法》第十一、十二条对草原使用权做了规定:“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也就是说咱们的村集体拥有草原使用权。-----草原的承包经营权:《草原法》第十四条、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对于这些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二、草原征占用管理的背景(一)草原生态恶化;以我省为例1、草原退化严重。全省不同程度退化草原面积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90%以上。2、草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能力减弱。土壤侵蚀面积35.19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49.1%;土地沙化面积达到1.95亿亩;全省“黑土滩”总面积达7000余万亩。3、草原鼠虫害严重。鼠害面积1.1亿亩。4、湖泊萎缩,草原湿地减少。青海湖水水位较20世纪50年代下降1.2米;鄂陵湖、扎陵湖水位下降2米以上,黄河上游出现枯水期,大量湖泊干涸、源头数次断流。(二)是草原的生态功能得到国家重视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草原长期处于被忽视、被边缘化的地位。草原的生态价值基本无人提及。草原被视为“荒地”,随意被开垦成农田,造成草原面积锐减。2011年开始,草原的战略地位得到重大提升。国家领导人多次在多种场合强调草原的重要性。特别党的十七大发出建设生态文明的号召。提出:草原是我国面积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是主要江河的发源地和水源涵养区,生态地位十分重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确立了生态文明建设制度、总体方案及改革任务。指出:占国土面积40%的草原是我国的重要生态资源,必须高度重视“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保护。(二)草原征占用行为增多随着草原牧区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征占用草原现象日益增多。(三)草原征占用影响了草原生态。直接影响:原有植被、表层土壤破坏;产草量下降;对牧民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生活取水、排污等对水源造成一定影响对自然景观造成了破坏:坑、沟、修建构筑物影响原有景观间接影响:原有植被破坏后,原生草地的防风固沙、水土保持以及固碳等生态功能丧失。潜在影响:草原景观破碎化及生态系统退化,野生动植物栖息繁殖及迁徙的阻隔;草原自然灾害频率增加,草原生物灾害发生面积、频度、强度增大。二、草原征占用管理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征占用草原目前生态环境恶化,迫切需要保护草原。如何处理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与草原保护的矛盾?需要进行草原征占用管理。(一)草原征占用管理依据1、《草原法》:第38条、第40条、第41条、第50条、第52条和第55条的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确需草原征占用对生态的影响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四十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条规定: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五十二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以下行为需要进行审核审批:(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3、《青海省实施草原法办法》。第36条——第39条、第46条——第49条。三、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权限二、使用和临时占用草原的形式使用和临时占用草原有以下几种形式:1、一种是使用草原,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使用草原;2、一种是临时占用草原,指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和其他需要临时性使用草原的行为。3、还有就是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4、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5、草原上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6、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等行为。三、审核、审批权限(一)使用草原超过1050亩的,由农业部审核;1050亩及其以下的,由省农牧厅审核。(二)临时占用草原,450亩以上的,由省农牧厅审核同意;150亩以上不足450亩的,由州农(畜)牧局审核同意;不足150亩的,由县农(畜)牧局审核同意。(三)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450亩以上不足1050亩的,由省农牧厅审批;150亩以上不足450亩的,由州农(畜)牧局审批;不足150亩的,由县农(畜)牧局审批。(四)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农(畜)牧局批准。(五)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要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农(畜)牧局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六)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向县农(畜)牧局提交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方案,经确认后执行。四、使用和临时占用草原审核程序使用或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办理草原审核手续。(一)使用草原审核程序1、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使用草原申请人,应当到县草原监理站提出申请,领取《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报送以下材料:(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1050亩以下报3份、1050亩以上报4份;(2)项目批准文件(具有项目批准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3)被使用草原的权属证明材料;(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5)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6)拟使用草原的坐标图。2、初审由县农(畜)牧局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个人或法人资格合法、材料齐全合法的上报省农牧厅复审。3、复审由省农牧厅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复审,个人或法人资格合法、材料齐全合法,使用草原面积超过1050亩的上报农业部审核;个人或法人资格合法、材料齐全合法,使用草原面积1050亩及其以下的报省农牧厅审核。4、复核和现场查验使用草原面积1050亩及其以下的,由农牧厅复核申报材料,并组织有关人员,对使用的草原进行核查勘验,并填写《征用使用草原现场查验表》。5、审核使用草原1050亩以上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审核;使用草原1050亩及其以下的,由省农牧业厅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向申请人发放《草原使用审核同意书》。6、申请人依法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因建设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农业部,省农牧厅、财政厅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按征占用草原面积亩数征收。具体收费标准按《青海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执行。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二)临时占用草原审核程序1、在草原上修路、修筑地上地下工程、勘探、钻井、旅游等活动临时占用草原申请人,应当到县草原监理站提出申请,领取《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报送以下材料:(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2)被使用草原的权属证明材料(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4)草原植被恢复方案(5)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2、初审由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即临时占用草原面积大小,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个人或法人资格合法、材料齐全合法,使用草原面积450亩以上的,由省农牧厅站初审;150亩以上不足450亩的,由各州农牧局初审;不足150亩的,由县农(畜)牧局初审。3、现场查验使用草原面积450亩以上的,由省草原监理站组织有关人员对使用的草原进行核查勘验,并填写《征用使用草原现场查验表》,报省农牧厅审核;150亩以上不足450亩的,由各州草原监理站组织有关人员对使用的草原进行核查勘验,并填写《征用使用草原现场查验表》,报各州农(畜)牧局审核;不足150亩的,由县草原监理站组织有关人员对使用的草原进行核查勘验,并填写《征用使用草原现场查验表》,报县农(畜)牧局审核。4、审核使用草原面积450亩以上的,由省农牧厅审核;150亩以上不足450亩的,由各州农(畜)牧局审核;不足150亩的,由县农(畜)牧局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向申请人发放《草原使用审核同意书》。5、申请人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