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发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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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组织发展公示制度一、公示的对象和主要内容1、公示对象: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2、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情况。基本情况主要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科室及职务(职称)。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还要公示其申请入党时间、定为发展对象时间、培训情况、政审情况、受奖惩情况等;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还要公示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的时间或延长预备期的原因及时间,预备期间的主要表现和受奖惩情况,履行党员义务情况等。二、公示的办法和程序1、公示在院党委的指导下,由党支部组织实施。2、公示范围原则上在拟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工作范围内进行,以张榜形式进行公示。3、公示时间,拟发展对象应在支委会讨论之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之前;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或延长预备期满,本人写出转正申请,经支委会讨论之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之前。4、公示期限一般为7天。5、公示的程序:(1)制定公示方案;(2)报党委办公室审批;(3)按要求进行公示;(4)收集群众意见和反映;(5)调查核实情况;(6)形成公示结论;(7)公布公示结果,向党委办公室上报公示情况及处理意见。6、公示对象经公示和调查核实,没有发现问题或发现的问题不足以影响吸收其为中共预备党员或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应及时召开党支部大会进行讨论、表决;对发现问题较多,已影响吸收其为中共预备党员或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也应召开党支部大会,对于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不再进行讨论、表决,将有关情况向全体党员说明,继续抓好培养;对于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应进行讨论表决,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7、公示期间收集的意见和形成的结论,同其它有关材料一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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