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通字【20099】32号关于严格执行干部职务任期规定保持干部在法定任期内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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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执行干部职务任期规定保持干部在法定任期内稳定的通知组通字[200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2006年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中办发[2006]19号),对保持干部在法定任期内的稳定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从近年来全国市、县、乡党政领导干部调整变动情况看,一些地方执行干部任期规定不够严格,存在领导干部调整面较大、调整过于频繁等问题。现就保持党政领导干部在法定任期内稳定问题通知如下:一、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进一步树立和强化干部任期观念,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坚持干部任免调配与依法管理相统一。二、换届以后,要保持党政领导干部在法定任期内的相对稳定。市、县、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个岗位应当任满一届,无特殊原因未任满一届不得调动。三、市、县、乡党政正职因工作特殊需要,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在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决定前,须报经更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中共中央组织部200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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