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年度发展党员工作专项检查《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知识答题1、《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的。2、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3、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4、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是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5、发展党员工作应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6、发展党员工作应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7、发展党员工作应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8、发展党员工作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9、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10、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2-11、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12、流动人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13、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14、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15、入党积极分子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16、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17、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18、党组织应当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19、党组织应使入党积极分子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20、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21、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22、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23、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3-24、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25、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26、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27、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28、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29、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30、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31、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32、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33、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34、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35、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36、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37、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4-38、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39、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40、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41、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42、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43、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44、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45、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46、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47、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48、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49、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5-50、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51、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52、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审批。53、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54、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55、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56、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57、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58、党委审批前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59、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60、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61、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62、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63、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64、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6-65、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66、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67、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68、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69、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70、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71、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72、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73、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74、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75、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76、预备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77、预备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7-78、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79、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80、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81、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82、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83、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84、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85、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86、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87、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88、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89、预备党员转正后,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委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90、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8-91、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92、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93、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94、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95、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96、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97、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98、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99、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100、《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